《酒店采购工作细则(汇编3篇)》
酒店采购工作细则 篇1
1、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听从安排,配合部长的工作。
3、热心学生会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大胆敢管,切合实际,注重工作效率。
4、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树立在老师和同学心中的良好形象。
5、各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相互协助,相互尊重,相互团结。
6、注意自身的仪容仪表,和言行举止,不得做出有辱部门荣誉的事。
7、自觉遵守值日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值日工作。
8、如出现不遵守校规,违反纪律等情节严重者交由刘老师处理。
开会制度
1、每周星期团队办公室开会,若时间地点有变组长会通知。
2、开会要准时到场,不得迟到、不得无故缺席,若有事需交请假条到组长处。
3、保持开会过程中的安静,做到相互尊重,不得随意讲话、吃东西或睡觉。
4、每次开会必须佩戴好校牌和团徽,以便检查。
5、每次开会带好笔和本子,做好会议记录。积极主动发言,提出见解和疑问,阐明自己的观点。
6、每次开会必须佩戴好校牌和团徽,以便检查。
罚款制度
1、若开会无故迟到罚款2元。
2、若开会未戴校牌和团徽罚款1元。
3、不遵守开会制度,随意讲话,吃东西、睡觉等罚款2元。
4、若出现顶撞老师,欺负同学被反应的情况罚款5元。
注:各成员交的罚款由刘智龙保管,王黎曦记账,每周开会公布罚款事项,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交的罚款将作为部费,(部费用来成员假期聚会或奖励优秀干事所用)
奖励制度
1、获得优秀干事称号可奖励
2、在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干事可奖励
3、平日工作积极,细心可奖励
4、获得老师表扬可奖励
注: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酒店采购工作细则 篇2
1、制定采购计划
(1)由酒店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和对第二年的预测,在每年年底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部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并制定计划或报告财务部审核;
(3)采购计划一式四份,自存一份,其它三份交财务部。
2、审批采购计划:
(1)财务部将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和报告汇总,并进行审核;
(2)财务部根据酒店本年的营业实绩、物资的消耗和损耗率、第二年的营业指标及营业预测做采购物资的预算;
(3)将汇总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4)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交财务总监监督实施,对计划外未经批准的采购要求,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3、物资采购:
(1)采购员根据核准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2)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根据核准的计划可向有关的工厂、酒店、商店签订长期的供货协议,以保证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供货要求。
(3)餐饮部用的食品、餐料、油味料、酒、饮品等等,由行政总厨、大厨或宴会部下单采购部,采购人员要按计划或下单进行采购,以保证供应。
(4)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关部门经理批准后可进行采购,以保证需用。
4、物资验收入库:
(1)无论是直拨还是入库的采购物资都必须经仓管员验收;
(2)仓管员验收是根据订货的样板,按质按量对发票验收。验收完后要在发票上签名或发给验收单,然后需直拨的按手续直拨,需入库的按规定入库。
5、报销及付款
(1)付款:
①采购员采购的大宗物资的付款要经财务总监审核,经确认批准后方可付款;
②支票结帐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员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支票,若由采购员领空白支票与对方结帐,金额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③按酒店财务制度,付款30元以上者要使用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结款,30元以下者可支付现款。
④超过30元要求付现金者,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付款,但现金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
(2)报销:
①采购员报销必须凭验收员签字的发票连同验收单,经出纳审核是否经批准或在计划预算内,核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②采购员若向个体户购买商品,可通过税务部门开票,因急需而卖方又无发票者,应由卖方写出售货证明并签名盖章,有采购员两人以上的证明,及验收员的验收证明,经部门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采购部业务操作制度
1、按使用部门的要求和采购申请表,多方询价、选择,填写价格、质量及供方的调查表;
2、向主管呈报调查表,汇报询价情况,经审核后确定最佳采购方案;
3、在主管的安排下,按采购部主任确定的采购方案着手采购;
4、按酒店及本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现货采购和期货采购;
5、货物验收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即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汇报;
6、货物验收后,将货物送仓库验收、入库,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7、将到货的品种、数量和付款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同时附上采购申请单或经销合同;
8、将货物采购申请单、发票、入库单或采购合同一并交财务部校对审核,并办理报销或结算手续。
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的分类:
酒店的仓库总的来说有:餐饮部的鲜货仓、干货仓、蔬菜仓、肉食仓、冰果仓、烟酒、饮品仓,商场部的百货仓、工艺品仓、烟酒仓、食品仓、山货仓,动力部的油库、石油气库,建筑,装修材料仓,管家部的清洁剂、液、粉、洁具仓,绿化部的花盆、花泥、种子、肥料、杀虫药剂仓,机械、汽车零配仓,陶瓷小货仓,家具设备仓等等。
2、物品验收:
(1)仓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无论多少、大小等都要进行验收,并做到:
①发票与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时不验收;
②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规格、型号相符可按实际验收;
③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油味料不鲜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对购进品已损坏的不验收。
(2)验收后,要根据发票上列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单位、数量和金额填写验收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自存,一份留仓库记账,一份交采购员报销,一份交材料会计。
3、入库存放:
(1)验收后的物资,除直拨的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2)进仓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3)堆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层架上。
(4)凡库存物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物品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出,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4、保管与抽查:
(1)对库存物品要勤于检查,防虫蛀、鼠咬,防霉烂变质,将物资的损耗率降到最低限度。
(2)抽查:
①仓管员要经常对所管物资进行抽查,检查实物与卡片或记账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要及时查对;
②材料会计或有关管理人员也要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抽查,检查是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5、领发物资
(1)领用物品计划或报告:
①凡领用物品,根据规定须提前做计划,报库存部门准备;
②仓管员将报来的计划按每天发货的顺序编排好,做好目录,准备好物品,以便取货人领取;
(2)发货与领货
①各部门各单位的领货一般要求专人负责;
②领料员要填好领料单(含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并签名,仓管员凭单发货;
③领料单一式三份,领料单位自留一份,单位负责人凭单验收;仓管员一份,凭单入账;材料会计一份,凭单记明细账;
④发货时仓管员要注意物品先进的先发、后进的后发。
(3)货物计价:
①货物一般按进价发出,若同一种商品有不同的进价,一般按平均价发出。
②需调出酒店以外的单位的物资,一般按原进价或平均价加手续费和管理费调出。
6、盘点:
(1)仓库物资要求每月月中小盘点,月底大盘点,半年和年终彻底盘点;
(2)将盘结果列明细表报财务部审核;
(3)盘点期间停止发货。
7、记账:
(1)设立账簿和登记账,账簿要整齐、全面、一目了然;
(2)账簿要分类设置,物资要分品种、型号、规格等设立账户;
(3)记账时要先审核发票和验收单,无误后再入账,发现有差错时及时解决,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账;
(4)审核验收单、领料单要手续完善后才能入账,否则要退回仓管员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5)发出的物资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月终出现的发货计价差额分品种列表一式三份,记账员、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6)直拨物资的收发,同其他入库物资一样入账;
(7)调出本酒店的物资所用的管理费、手续费,不得用来冲减材料成本,应由财务部冲减费用;
(8)进口物资要按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检疫费等如实折为单价人民币入账,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9)对于发票、税单、检疫费等尚未到的进口物资,于月底估价发放,待发票、税单、检疫费等收到、冲减估价后,再按实入账,并调整暂估价,报财务部材料会计调整三级账;
(10)月底按时将材料会计报表连同验收单、领料单等报送财务部材料会计;
(11)与仓管员校对实物账,每月与财务部材料会计对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8、建立档案制度:
(1)仓库档案应有验收单、领料单和实物账簿;
(2)材料会计的档案有验收单、领料单、材料明细账和材料会计报表。
酒店采购工作细则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