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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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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规范“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意识和行为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已成为“一府两院”的共识和行动。但是,从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的角度看,在现实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列席人员出席率低、报告内容不规范、报告产生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积极性。为此,一是要不断加强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和再认识,促使“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牢固树立起人大意识,不断提高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自觉性。二是有必要制定列席人员守则。守则中可以明确规定:凡属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的例会,“一府两院”必须有一名负责同志列席,议题涉及部门的正职领导必须列席。三是规范报告起草程序。规范的程序应该是:先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拟写报告提纲,然后由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报告起草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先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修改,再交副市(县、区)长审定,最后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同时,根据报告的内容,确定由政府组成人员即市(县、区)长、副市(县、区)长或局长报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交部门副职报告。            二、改进调查报告            人大常委会机关为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供的调查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报告的事实依据,而不是“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补充。而我们的调查报告往往篇幅冗长,主题不鲜明,研究不深,针对性不强,没棱没角,质量不高。我们认为,要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在致力于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责任感,走出认识误区的同时,在拟稿过程中应突出人大调查报告的特点:一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不以个人喜好看事,不带感情色彩对人,产生的调查报告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能够使人信服。二是多研究问题,少夸奖成绩,避免和“一府两院”报告的雷同。三是多解剖麻雀,少讲面上情况。四是多提建设性意见,少作空泛议论。            三、拓宽服务途径            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时,常会出现“冷场”、“跑题”现象,大大淡化了审议发言的应有效果。要提高审议效果,必须注重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好会前学法。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学者、专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报常委会机关的调查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审议的法律武器和事实依据,有利于提高议事质量。二是组织好审议的重点发言。应根据议题的需要,事先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选择确定重点发言人选,并请他们认真准备。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审议事项,为增加审议深度,还可邀请部分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作典型发言。重点发言既要见解独到,准确无误,又要讲得深刻、尖锐,不能隔靴搔痒。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议期间可以适当采用审议与视察相结合的方式,加深组成人员对有关议题内容的了解,从而能够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中肯的意见。            四、注重审议结果落实的实效性            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总和,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体现。落实好审议意见,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归宿。但是,对审议意见如何落实办理,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自身又缺乏一整套严格、系统、有效的监督制度,完全取决于“一府两院”的重视程度。对此,一是从制度上规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即从审议意见的交办方式、办理的要求、办理的时限、办理的反馈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达到“议而有果”的目的。二是在督办上下工夫。把督办审议意见与督办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相结合;与述职评议工作相结合;与代表视察调查相结合。对一些事关全局、人民关注的问题,还可以实行“二次审议”,以提高督办力度。三是在反馈上严要求。针对不同内容的审议意见,应提出不同的办理反馈的时间和反馈的形式。在办理反馈的时间要求上,应切合实际,把握好“度”。在反馈的形式上,应根据不同的审议意见,分别采用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书面汇报的方式进行。办理情况反馈后,对办理不满意的,应责成其重新办理;对办理不认真的,应提出严厉的批评,甚至进行质询。这样,才能保证审议意见取得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