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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论文范例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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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论文 篇1

作者又依据已存的一些理论假设,依靠公式模型的理论,可能会发现一些不同的理论和预期得到的贸易和金融在数据上的正相关的关系。下面列举了一些可能的理论:

1.金融相当于对贸易的输入。由于双方更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导致了更少的交易成本和更小的风险,更大的国家间的资金流从而产生。但由于更便宜的交易信贷,金融的发展也使得贸易繁荣。

2.信息溢出。通过商业活动,产生了贸易联系;贸易联系加强了两个经济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但这也反过来刺激出更大的将金融资本的流动。相反的因果关系也是可以想象的:更强的财政的交互作用何能会导致更客观的信息交换,这也会刺激更多的贸易。信息在公共和私人之间也会泄露。

3.完全违约和贸易惩罚。贸易的所得可以被用作一旦违约时的惩罚手段。

4.名声的间接影响。持续的低风险,在商品合同中的诚信交易可以提升名声,进而提升长线交易的可持续性。

5.风险共享和产量划分。国家间的金融发展和合并推动了风险共享,这就可以根据各国的比较优势产生更加专门的产品模式,从而提高贸易量。

6.外国直接投资。由于有建立“出口平台”的愿望,外国直接投资是有动机的。它是由价格因素决定的。FDI随着贸易的变化而一起变化。当运输成本太高时,本地市场就需要更多的本地厂家,FDI就替代了贸易。

基于上面的理论和双边贸易、资金流等数据的可靠性,作者假设上面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关系,这个关系可用于从某个策源国到几个目的国的资金流:

ln(FinancialFlow/GDP)it=a+bln(TradeFlow/GDP)it+cXit+uit

金融资本流动量由参与国的规模适当规划,X是其他影响国家间金融流量的变量的矢量,u是误差,使公式保持正常。

这里有些单元是在过去某时段的接收部分,它是整个时期的平均数据。典型的数据可以通过不同时段的几个接受部分的数据获得。这里所依赖的变量值用来衡量双边金融流入量。类似的,贸易值也可以衡量贸易。可控变量X包括人均收入、货币制度等。这些变量值对贸易量、金融流动量、或二者兼有影响。

(一)稳健性检测:其他控制变量

经过分析,得到一些变量,这些变量反映了其他可能补充对该国的资本流动的因素的贡献:劳动力增长(通过人口增长率和移民率反映),人们的资本积累水平(通过教育费用衡量),自然资源(通过代表出口资源反映)。这四个另外加上的变量没有对私人部门有很大影响但初级产品变量对公共投资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稳健性检测;辅助变量估计:

作者再次运用工具变数校正贸易潜在内生性的方法进行基准分析,当用贸易的工具变数分析时,贸易对私人和公共投资的影响都要比在运用OLS分析时要大。从结果中得出在该例中贸易金融关系对于由金融到贸易的相反原因引起的内生性保持稳定。

(三)稳健性测定:违约和制度

对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体制质量对资金流动没有决定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体制质量对资金流动没有影响,因为该影响是间接的。讨论说明大英帝国继承了优良的体制,该体制和帝国与高的贸易流相联系,促进了更多的资金流。贸易和金融的关系,从表中得出的结论对默认值变量和体制变量并不敏感,事实上是固定的。

(四)模型检测:贸易帝国的交互作用和惩罚理论

最后,抛掉没有意义的体制系数,对战前例子中加入一个关于殖民的变量。关于殖民的系数可以说明贸易对资金流的影响相对独立国家是强还是弱。关于惩罚假说,表中没有提供支持。在殖民地贸易对金融的影响并不逊于独立国家。我们得出贸易和金融在殖民地和非殖民地的联系是一样强的,同时对惩罚理论造成了怀疑。

二、讨论

在美国情况就不同了,首先要指出的是在两次战争之间,美国的投资并没有像战前英国那样被贸易所引导向私人部门。因为人们公认在两次战争之间时期的贸易比战前贸易更为不安全而交易成本更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包括在战后持续的贸易锐减,金本位的崩溃,更严重的贸易壁垒以及增大的交易成本。有可能由于上述问题过于严重,从而使得连通私人部门间关系的渠道被削弱了。多年在世界金融领域处于领导地位,給战前英国足够的时间来展示这些累积的力量。然而在两次战争期间,在美国霸权建立的早些时候,美国没有显示出这种积累。这一在新金融霸权出现期间联系的削弱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因果累计,信息及信誉外溢理论的正确性。

我们接下来指出在两次战争之间所出现强烈的所得效益。这些所得效益对于私人投资和总投资说明了新的霸权是建立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上的。如果在两次战争之间,信用薄弱,持续时间很短且难以有效获得信息的话,美国的投资人将会寻找一个可选择的信号来帮助他们找出较好的债务人。这是人均收入可以被视为在该国能可靠经商投资的信号。这一因素在强烈的贸易-金融关�

最后,要指出的是金本位制对于其他衰退的影响是十分轻微的。在研究中,贸易关系与殖民地地位比起前在投资目标国的货币体制更能吸引投资者。金本位制可以看作是贸易变量的一部分。另外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许多采取金本位制的国家都是英国的殖民地,把殖民地这一因素和金本位这一因素结合起来看的话,我们可以把金本位制视为殖民地因素的一部分。

三、结论

总体结论是贸易-金融之间关系在1870-1913和1920-1929确实存在并发挥作用。通过对于机制等变量的分析可以发现:增长的贸易将导致从两个霸权国家获得更多的投资,一战前的英国和战后的美国的银行家走向了世界。

那些研究信息与信用有贸易外溢到投资的理论可能会借助于我们分析中所发现的两个霸权国家之间的差异。由于英国商人和借款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相互关系及信用,外溢现象在一战前更为显著,而由于美国是新兴的霸权国家,缺少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充当领袖的记录,这一关系在两次战争间的美国较为薄弱。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发现在两次战争间私人投资的贸易-金融参数较小。

最终作者对惩罚理论造成了怀疑,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因果累计,信息及信誉外溢理论的正确性。

有关贸易与金融之间的联系的解释说明应着眼于在各个时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关系

[论文摘要]比较英国和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段时间资本的流动状况,引入变量,来找出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之间的联系。

如果对贸易和金融的控制由于某个共同原因同涨同落,那么两者之间的联系则很难说清。分别在两个不同地域研究这两个作为研究案例的国家的贸易和金融之间的联系,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都在一战以前都对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采取显而易见的放任主义政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贸易摩擦增多。另一种解释是两国都正是地使用经济计量经济学工具,接下来的证明中我们也将采用这种方法。

国际金融论文 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金融规则;新动向

一、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新变化

(一)美国金融监管新动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变化,美国制定了和修改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变化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监管有以下的新变化:

1.开始从分业监管注重统一和综合性监管

美国在分业管理方面,传统的限制变得越来越少,银行的综合化经� 美国在1994年9月颁布了《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效率法》。1999年11月4日,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业综合化混业经营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金融分业和混业之争,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此走向混业。

2.注重风险管理,对银行业实行差别待遇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注重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对系统风险做出评估,并根据客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地修改风险评估体系和信用评级。美联储理事会在1996年12月20日又开始实施了一种新的金融机构评级系统“CAMELS”,也就是在原“骆驼评级制度”(CAMEL)基础上增加一个S(SensitivitytoMarketRisk),即“对市场风险的敏感程度”,美国制定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对资本状况不同的银行实行的差别待遇这样有利于对银行业进行个别重点监管。这种对资本状况不同的银行实行的差别待遇,从监督和自律两方面促使银行去努力达标,从而保证了银行业的正常稳健运行。

(二)英国金融监管新变化

1.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1997年英国成立了一家对金融领域实行全面监管的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由其取代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共有9家金融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取代了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安全第一,开始注重安全、效率与成本的统一

英国的金融监管不再完全以限制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为指导思想,而是适当考虑监管本身所带来的成本,即监管对金融业效率和竞争力的影响。并将其明确列为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还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收益大于成本。英国1994年就在当时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建立了专门的成本效益分析部门,现在则由法律规定对任何新的监管举措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目的是帮助监管当局制定更适当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产生违反初衷效果的监管行为。由此可见,虽然监管的基本目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没有改变,但其重心已在转移。监管当局正越来越关注监管中竞争与安全、效率与成本这一矛盾的统一关系。

(三)日本金融监管新变化

1.日本金融由传统的“护送船队方式”开始注重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

日本的传统监管体制被被日本社会比喻为“护送船队方式”,他来源于二战时期负责送粮食和武器的护卫舰队。整个船队的航行速度由最慢的船只来决定。“护送船队方式”的金融监管就是在大藏省的护卫下,以效率最差的金融机构为标准制定各种监管措施。1998年4月1日通过新的《日本银行法》,1998年6月22日成立金融监督厅使日本的监管体制开始走向相对独立。2000年7月诞生了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厅。金融厅一改过去的监管以安全为主的目标,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2.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改变

2001年1月,日本撤消金融再生委员会,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全面的监管金融业务。这标志着日本的监管体制由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转变。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变化与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涉及两个层次:一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二是如果实行分业监管,银行监管职能是放在中央银行内还是中央银行外;如果实行混业监管,监管机构是放在中央银行,还是另外成立统一监管机构。

1.目前有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例如,由于欧洲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将不复存在,所以在欧元区国家中,一半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

2.大部分国家考虑将分离出来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统一于一个监管框架(综合监管机构)内,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挪威于1986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和澳大利亚于1998年都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2000年成立了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厅、韩国、新加坡、冰岛相继仿效,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

3.一些国家尽管已经或准备统一监管机构,但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多数国家仍然由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在中央银行不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中:①一些国家(如英国、瑞典、丹麦等国)成立金融服务局的重要原因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使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复存在,银行监管职能也就无所谓是在中央银行内还是在中央银行外;②一些目前没有银行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其银行监管职能原来也不在中央银行,而是在其他政府部门;③即使是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出的国家,中央银行仍然以多种形式参与银行监管。例如,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的宏观监管(德国中央银行);在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备忘录制度(MOU),固定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英格兰银行与英国金融服局)。这些都说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十分重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此外,一些国家之所以在中央银行外单独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因为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居主导地位。具体见下面的表格

三、国际金融规则的最新修改

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在1988年制定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BaselCapitalAccord)(以下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银行业发生了重大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新的《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I》),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对策。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目前仍在实行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即《巴塞尔协I》。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监管资本与银行风险资产的比率,《巴塞尔协议I》的目标正是促成各国银行监管标准的一致,保护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并为各银行提供一个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该协议已经被几乎所有的涉及国际银行业务的国家所采纳。《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其计算方法。随着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银行资本和资产的定义一直在改变。一方面,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资本公积金等;第二层是附属资本,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和成熟期超过20年的优先股股本等

《巴塞尔协议I》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另一方面,银行风险资产不仅包括风险加权的资产(risk2weightedasset,如贷款和证券等),而且包括与资产相当的表外风险(risk2equivalentoff2balance2sheetexposure,如备用信用证,衍生产品契约责任等)。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需要根据不同资产的类型决定其风险权数;在计算表外风险时,表外风险需要换算为相当的资产,并以资产加权方法进行加权。比如,商业贷款的风险权数为100%,而对于住房贷款而言,由于其风险低于商业贷款,所以其风险权数为50%。在风险分类和计算方面,起初的协议主要是关注信用风险的资本,使得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几乎完全建立在信用风险的基础之上。在1996年该协议修改后,市场风险也明确地成为计算监管资本的一个要素。但是,其他的风险类型,比如运营风险等,仍然处于《巴塞尔协议I》的规制范围之外。

《巴塞尔协议II》远比协议I精细复杂。第一,在现代金融环境下,银行承担多样性的风险,各家银行之间的风险结构和特征可能差异很大,《巴塞尔协议II》需要顾及到具体银行的不同风险情况,从而更加准确地监管银行风险。第二,与协议I不同,《巴塞尔协议II》具有多重目标,包括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估算水平;最大可能地将监管资本额与实际风险额联系起来;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对话,共同努力决定最佳的风险管理模式;增加银行风险承担情况的透明度。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新变化有:

1.资本充足率规定更精细扩大了风险监管范围

《巴塞尔协议II》修改了《巴塞尔协议I》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详细规则。在新规则下,资本充足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改变,仍然是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率,而且,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数值也仍然是8%,银行资本的定义也基本上没有改变。而唯一作出重大改变的地方是对于银行风险资产的定义。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新规则对于银行风险采用了更为全面和敏感的估算方法。一方面,新规则对于信用风险的处理做出了重大修改,对于协议I没有考虑到的资产证券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另一方面,新规则明确要求考虑银行的运营风险,即由于银行内部程序、工作人员或电脑硬件系统等问题所导致的损失风险。所以,运营风险的范围非常宽泛,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风险资产类型方面的不同之外,协议I与协议II在风险资产计算方法的选择上也存在重大差异。协议I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所有银行都适用一个共同的计算规则;协议II则采用“因人而异”的做法,根据银行的不同情况提供了多种计算规则。

2.开始注重银行监管的激励机制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II》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引入激励机制,银行不应当仅仅满足于达到简单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更能够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风险管理程序。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监管积极性。由于监管者对于银行全行业具有宏观的了解,知道各家银行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所以,它们能够帮助各家银行提高内部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激励机制的作用下,监管者与银行应当进行持续的对话和交流,从而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通过激励机制的作用促使银行自己积极地发现并处理所有的重大风险,让监管者能够有效监督并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

3.更重视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而引入市场约束机制,以加强对于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这些信息披露能够让市场参与者评估具体银行的风险结构和资本充足问题。银行在资本充足问题上具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有些银行还可以使用自己内部的方法估算风险,比如信用风险基于内部评级的计算方法。监管者的资源和时间毕竟有限,而市场约束机制能够持续地监督银行。通过让市场参与者也能够评估银行的风险,这样可以促使银行谨慎地行使自主裁量权,努力地开发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

四、结论

从以上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新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国际金融规则的最新修改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有以下的新的变化:

1.国际金融监管理念发生新的变化。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过渡。由于混业经营的出现,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受到很大局限性,一些国家因而转向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心转向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的权衡。国际上的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监管成本与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并将其明确列为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虽然监管的基本目标。金融监管理念由原来的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没有改变,但其重心已在转移。监管当局正越来越关注监管中竞争与安全、效率与成本这一矛盾的统一关系,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考虑可能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权衡利弊,采取灵活的有应变能力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以在稳定的前提下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这已成为衡量监管有效性的新标准。

2.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新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方式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从单一的行政监管向银行内部控制和市场监管三者相结合转变。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更加注重“激励相容”,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的内部激励相容的方面来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来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以及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包括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对银行内部模型管理的认可和通过审查模型来实施监管,代表了随着银行管理方式的变革在监管方式上的重大转变。这一发展趋势与监管者越来越依赖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一致的,同时不仅给银行的经营管理,而且也给监管者实施监管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

3.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生新的变化。为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正由分散的、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向统一的综合性的管理体系过度。监管体制也由分业独立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趋势转变。现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监管体制上实行一元统一监管或正准备实行向一元统一监管。

4.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发生新的变化。《巴塞尔协议II》的新的规则不但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其他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或称营运风险;新规则也考虑到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不能只发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力量,而且要发挥内部管理约束的力量和市场力量,同时还考虑要具有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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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论文范文 篇3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危机;传递机制

研究国际金融传递机制,对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传递可分为正常传递与非正常传递两种类型。正常传递指在维持各国汇率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影响,非正常传递指引起各国汇率剧烈波动和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国际资本流动,它不仅由一国的金融危机影响到另一国,而且造成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连锁反应,即危机“传染”。本文所讨论的国际金融机制,主要指后一种类型。

一、传递源与被传递对象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国际环境下,由于种种原因首先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地区)称为“传递源”。受传递源影响,同样的危机很快出现在其临近或周围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称为“被传递对象”。一般情况下,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源”多发生在区域经济链条较为薄弱的环节上。那些被传递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与传递源国家在经济类型、金融体制、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经济一体化区域内高度相关的投资贸易关系。以这次东南亚货币危机为例,东盟五国较为全面地进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阶段是在1976年2月五国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区内实行特惠关税区时算起。当时东盟各国为了迅速发展经济纷纷实行50出口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由于当时美、日、欧占东盟进出口总额的60%,使得东盟各国经济极易受到西方经济波动的影响。为此,东盟决定采取扩大区内贸易的政策,政策的实施使得东盟五国的内部贸易、投资比重迅速上升,各国经济命运由此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同时对东盟的这些经济总量相对较小的国家来说,对外部波动极为敏感,加上各国在产业和进出口结构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及竞争性,那么一旦某国货币受到投机者冲击而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和下跌时,自然也会迅速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外汇市场,从而造成货币危机的传递。

(二)国家之间存在某种货币一体化安排。1992年欧洲外汇市场波动的背景正是国际投机势力看准了欧盟货币体系中,成员国虽然安排了相互间汇率浮动上下不超过2.25%的界限,这种货币一体化安排客观上要求各国一致的货币政策和利率水平。但由于当时东西德统一不久,德国政府对赤字融资的需要要执意维持马克较高的利率,最终以英镑为首的其它低利率货币遭受投机者抛空而跌破限界,退出欧洲汇率机制,整个西欧经济也陷入衰退。在这种一体化的货币安排下,任何一种薄弱的货币受到攻击都可能引起整个区域的市场动荡二、传递媒介、传递途径与传递过程

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资本市场自由化的国际环境中,货币政策传递机制越来越依赖于市场价格即汇率和利率等竞争性变量。区域金融危机发生,汇率和利率成为国际金融传递的主要媒介。特别是汇率变动直接对国际和一国经济发生作用。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作为传递源的国家都因过去的刻板的盯住汇率政策不能应付国家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并都改变了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从而引起货币大幅贬值而发生金融危机。既然国际金融的传递媒介是利率和汇率,那么样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就自然成为主要的传递途径。

国际金融危机传递的过程可概括如下(以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例):由于泰国周边国家的货币大多与美元挂钩,当泰铢贬值后,泰国的出口竞争力便得到加强。与泰国出口结构相似的周边国家为了维持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也会竞相使本国货币贬值。正是基于这种预期,国际投机者必然要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做空头,而投机性的抛售就会对这些国家的货币产生巨大的贬值压力。另外,心理因素也会加速金融危机的传递。由于经济类型的接近,东南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与泰国类似的经济问题,如汇率制度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不良债权、经常项目逆差等,投资者也害怕当地会发生金融危机,于是干脆把资本从新兴市场撤走,从而导致其它国家的金融危机实际发生。

三、现代国际投资组合理论———金融危机传递机制的一种理论解释

投资组合理论是现资组合行为的基础理论。而近年来的研究表明,随着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当前分散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已经由证券的种类构成转向证券的地区构成上来了。马克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每一种资产组合的风险可以用其收益的方差来度量,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大小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组合中各资产的风险大小、各类资产所占比重以及不同资产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在分散投资时,在既定收益下必须尽量减少资产之间的相关度,从而降低总体风险。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长期的经济往来和一体化发展,其证券之间的相关系数已经变得很大,仅限于发达国家的投资组合已经无法很好地削减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投资组合必然会把部分投资换成回报。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往往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投资板块加以管理,一旦其中某一国的货币风险上升,国际投资组合即对自身做出修正,这种修正行为就是把属于该地区板块的证券和货币抛出,从而引起该板块对应的整个地区的货币动荡。

四、传递力度与传递中止

金融风险论文 篇4

如果说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离我们现实生活还非常遥远的话,如果说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曾经重复上演了多次的金融危机还只是我们教科书中的案例的话,如果说从1980年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1个成员中有133个发生过的不同程度的金融动荡还只是我们身边的事,但与己关系不大的话,那么在1997年始发于泰国,并迅速蔓延到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韩国、日本等国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却使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金融危机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实际上,尽管1997年,我国躲过了那场东南亚金融危机,但仍深深地感受到了其对我国经济及金融产生的影响-筹资成本大幅度上升,引进外资明显感到困难,就业形势突显严峻……。在我们庆幸自己在东南亚危机时度过了一个平安年时,我国已经发生了的一系列金融事件却使我们不能不承认一个现实-各种形形色色的金融风险离我们并不遥远:1993-1994年的高达20%左右的通货膨胀率造成人民币严重贬值;1995年2月,国债期货“327”品种严重违规,暴炒债券1400亿元,亏损达10亿元之巨,使风光一时的万国证券公司元气大伤;1998年7月,当时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因公司几位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并与国泰证券公司合并成立国泰君安证券公司;1998年下半年,新国大期货经纪公司承包人卷款潜逃;1998年10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还有几大国有银行的坏帐、呆帐和逾期贷款更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

面对这一连串的金融事件,也许我们就不得不问了:中国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吗?如果可能发生,那么最有可能是由于自身积累的金融风险引发,还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引发?

其实,由于金融危机与金融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通常由于经济周期波动和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使得经济生活中必然不断蕴藏和累积各种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的累积将积聚巨大的能量并潜伏下来,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则可能爆发,使金融资产泡沫形成、膨胀,然后破灭,从而产生金融危机。由于国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如果不及时防范这些金融风险,那么也许金融危机就真的会一步一步向我们走来。因此,我们必须积极运筹,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于未然,将金融风险切实有效地控制在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不断发生的国际金融动荡面前,国际社会感到严重不安。亚洲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界最大教训之一是:东南亚国家一直被视为经济发展的成功典范,因而人们对这一危机的爆发毫无准备,以致于在应付这场危机时措手不及。如果说金融危机犹如火灾,那么金融风险犹如火灾隐患。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使各国之间的防火墙逐渐消失,金融危机频率增加,程度加深,涉及范围扩大。

东南亚遭灾后,国际社会加紧探讨防范措施,并相继出台了一些金融体系稳定评估计划。由于金融危机的出现常常以一系列的经济、金融指标恶化为先兆,因此,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如果能够根据一系列金融指标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那么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是可能的。因此,在东南亚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金融预警系统的研究。

例如东盟各国外长于2001年10月举行会议,决定由在雅加达的秘书处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收集东盟各国贸易、国际收支等重要的财经数据和资料,由金融专家对其进行分析,以预测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在2002年2月召开的西方七国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与会各方就建立一个国际“论坛”作为国际金融危机预警机制的建议达成共识。

实际上,国外一些经济学家早已对金融危机预警进行了研究。例如,早在197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保罗·克鲁格曼在对金融风险预警进行研究时就指出,在固定汇率下,国内信贷膨胀超过实际货币需求的增长将导致渐进而持久的国际储备流失,最终诱发对货币的投机性进攻,迫使管理当局放弃固定汇率,使货币大幅度贬值,从而导致金融危机。在保罗·克鲁格曼之后,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租金的Kaminsky、Lizondo、Reinhart等研究者对其模型进行了拓展,并得到一系列有意义的结果。

从我国金融体制来看,国家金融正处在大调整阶段,不确定因素增加。未来几年,一方面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差、激励机制不健全、市场约束力不强、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短期内还不能完全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0,直接面临国外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并可能直接面对国外金融游资的攻击,因此,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立足于自防自救,其好处不仅在于防范金融危机,还在于能够及时减轻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失衡的程度。

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结构

1、预警系统的基本结构

金融风险的大小可根据一系列的经济和金融指标来度量,为了能够对我国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必要时进行报警,需要建立一套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它主要由指标体系、预警界限、数据处理和灯号显示四部分组成。

首先是建立一套能够科学、合理、敏感地反映金融风险状况的监测指标体系;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确定的数据处理方法或模型,对各指标的取值进行综合处理,得出金融风险的综合指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用灯号来显示金融风险状态。

预警的目的是防范风险,因此,最后还需根据风险状态采取各种措施化解风险。如我们把整个金融体系比喻为一棵“树”的话,那么金融安全就是树“根”,各种数学处理方法、模型和基本经济、金融统计分析就是树“干”,而与金融安全直接相关的指标体系就是树“叶”要维持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并健康发展,就必须观“叶”、抓“干”、保“根”,做好金融预警分析。

2、指标体系

金融危机的爆发,总是某几个经济、金融状态突出地先行失衡,进而引发其他金融指标失衡,从而导致全面性的金融危机,因此,金融危机通常都是有先兆的,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指标的数据变化上。通常能够有效地通过大幅度变化来预兆金融危机的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增长率、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国内信贷增长率、实际GDP增长率、财政手指差额/GDP、外汇储备可供进口月数、外汇储备/短期外债、贸易差额/外债总额、实际汇率及波动程度、外国直接投资/外债、经常项目/GDO、贸易差额/GDP、外汇储备/GDP、外债总额/GDP、短期资本流入/GDP、股市价格指数波动幅度、不良资产/银行总资产、银行资本充足率等。

不过,由于上述指标数量繁多,而且某些指标也难以定量分析,因此有必要根据如下原则进行筛选:首先该指标应该可用于估计金融危机发射功能的概率;其次,各指标在危机发声前的行为可比性;第三,该指标语境危机的能力可以定量分析,第四,该指标在历次金融危机中的预警表现良好。

3、预警界限

预警界限指金融指标的数据变化达到可预兆发生金融危机的这一水平。从金融危机预警研究的成果看,有的金融指标在国际上已经有公认的预警界限标准。例如,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定为8%;国际公认的“经常项目逆差/GDP”的最低标准是不大于5%;而短期外债/外债总额接近或超过25%就是危险信号,等等。对于没有明确的国际公认的预警界限指标,可以参照同一国家在金融稳健时期各项指标的数值,也可参照经济、金融背景相似国家在金融稳健时期各项指标的数值,并根据历史上发生金融危机过程中有关指标数据变化情况来分析测定。

4、灯号显示

为了直观地预报不同类型的警情,可以结合国家统计经济监测预警的做法,对警度采取类似交通管制的蓝灯、绿灯、黄灯、红灯信号来分别表示正常状态、低度风险警戒、中毒风险警戒、高度风险警戒不同等级的警度。其中,蓝灯状态正常(无警),表示比较保守,风险小,但相应地可能会丧失一些收益机会,绿灯代表低度风险警戒(轻警),表示风险小,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此时静态监控即可;黄灯代表中度风险警戒(中警),表示已经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需要提高监控力度,采取动态监控,及时反馈信息,并采取一定措施,尽可能地化解风险,红灯代表重警,即重度风险警戒,表示金融机构的风险已经很大,此时应采取一级警戒监控,提防随时可能出现的可能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事件,因此,当红灯出现时,决策者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否则,金融危机可能很快就会来临了。如果能够跟踪某个时期各项预警指标的数值变化,并有有关的信号描述,并制作相应的预警指标信号图,这样就可观测到金融机构的风险来源及其变化,同时也可初步判断金融机构所承受的风险状态,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务员之家

四、金融预警应用实证

泰国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始发地,这里尽管是事后分析,但如果我们将其在1997年以前的金融、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仍可以看到预警指标分析对泰国金融危机的警示作用。

从90年代初期开始,泰国GDP增长率、经常项目差额/GDP、外债总额/GDP、短期外债/外债总额等一直在逐年恶化。其实际GDP从1988年的近14%下降到1996年的6.7%,这说明泰国经济越来越乏力;外债总额占GDP比例从1989年的37%左右上升到1996年的50%多,短期外债/外债总额从1987年不到15%,上升到1996年的40%多,1995年甚至接近50%了,远远高于国际警戒线25%,这说明泰国的外汇流动性风险逐年加大。实际上,在泰国金融危机爆发前的1996年,其实际经济和金融运行指标,包括外汇储备可供进口月数、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股指变动等,如果用前面所述的灯号显示的话,几乎是全线飘“红”,这些指标不仅远高于国际警戒线,就是在整个东南亚地区也是最差的。因此,可以说1997年东南亚危机在泰国首先爆发并不是种偶然。

国际金融研究论文 篇5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 (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 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 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