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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公司章程【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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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公司章程(通用14篇)

打印公司章程 篇1

兹有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委托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到___区(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2

____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3

_________:

我单位法定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因故不能到场,现委托我单位财务人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前来办理账户开户,销户及日常现金收付、转账结算、对账等一切结算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4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身份证:,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5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_______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职务: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打印公司章程 篇6

委托书

兹有*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证号:)到*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打印公司章程 篇7

委托书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8

______: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在_________上班,由于工作繁忙及交通不便,因此委托公司出纳________代他们办理银行卡。

请予办理为盼!

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打印公司章程 篇10

______:

我本人授权我职工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 )、职工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 ),前来贵行办理________ 业务,授权代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业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为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有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11

本授权委托声明,我(姓名)系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身份证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打印等资料用。

本授权书于x年xx月xx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手机号:_

委托代理人(签名):

手机号:

企业盖章

x年xx月xx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12

兹委托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打印公司章程 篇13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日期:

委托人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______________为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有权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收受法律文书等。

代理权限即日起至一审终结时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打印公司章程 篇14

网上怎样打印公司章程

1.将准备好的资料复制到word文档里

2.然后点文件--打印----然后选好关联打印机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询

答:需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档,即营业执照所载地址.

网上怎样打印公司章程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章,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认缴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第八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3.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5.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8.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9.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10.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决定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股东的义务: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不得抽逃出资;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职权

一、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的职权

一、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经理的职权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监事/监事会的职权

一、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经理资格的;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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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条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