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租赁合同(热门31篇)》
船租赁合同(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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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签订“________”轮的光船租赁合同。
一.船舶规范:_______________
二.光船租赁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光船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
三.租金:在光船租赁期间,乙方每月按照每月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总租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
四.交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________:________时,甲方将该船安全的漂浮在锚地水域。
五.验收:乙方登轮验证,该船紧密,结实,牢固;各种设备,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壳,机器设备完好无损,同意接受。
六.保养,维修: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乙方)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七.保险:在光船租赁期间,该船的船舶保险和油污损害险均由乙方负担保险费用。
八.权力: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甲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乙方)没有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九.抵押:未经承租人(乙方)书面同意,出租人(甲方)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十.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乙方)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运营的原因使出租人(甲方)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乙方)应负责消去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甲方将租用乙方的粤广州工0080号挖泥船和粤信和308泥驳船进行0+460~0+480段基槽开挖、1管垫块坑开挖以及0+435~0+490段基槽和与2管相接20米的扫浅与清障施工,特此双方协商确定如下租赁协议,双方遵守。
第一条租赁方式
0+460~0+480段基槽开挖和1管垫块坑开挖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0+435~0+490段基槽和与2管相接20米的扫浅与清障施工的承包方式也为总价包干。
第二条租赁价格
1.0+460~0+480段基槽开挖和1管垫块坑开挖承包总价为人民币120220元;
2.0+435~0+490段基槽和与2管相接20米的扫浅与清障施工的承包总价为人民币120220元。
第三条租赁期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需要计算租赁期。
第四条付款方式
租赁费用的支付按租赁期结束和完成结算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提供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有关的施工图纸并提出对质量、安全、技术、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地。
3.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的租赁费用;
4.甲方负责提供测量控制点网,乙方负责根据所提供的控制点网进行测量放样及施工测量控制。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安排、指挥及监督,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做好施工队伍、机具、设备以及材料的组织管理工作。
6.乙方要保证船舶能符合航行和安全使用要求;同时,保证为该船舶配备满足甲方承包的该工程的每天挖泥作业的人员、锚具、油料等。
7.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正副本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钢板桩拔桩后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电话:电话:
船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2.地点和日期
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3.船所有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营业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4.承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营业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5.船名:
6.船旗国: __________登记国: __________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 __________净登记吨位 __________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时间:
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吨):
12.船级: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时间: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还船港:
19.连续日通知:
20.进干船坞周期:
21.航行区域范围:
22.租期:自 起,至 止,总计 年。
23.租金: 元/年,总计大写 元(小写¥ )
24.支付币种及方式: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支付地点:
收款人: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户名: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
保证书编号:
金额:
地点:
27.抵押情况: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
佣金费率:
佣金金额总计:
支付对象:
32.潜在缺陷:
33.适用的法律:
34.仲裁地点: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船东(盖章): 租船人(盖章):
代表(签名): 代 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一部分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 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一部分第32条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一部分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 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一部分第19条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一部分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 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 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一部分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租船人应使第一部分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一部分第28条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 5% 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一部分第5条)和悬挂第一部分第6条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 18 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一部分第20条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一部分第23条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一部分第24条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一部分第25条。
(c)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 7 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 10 %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一部分第27条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 7 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第二部分第1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一部分第29条和第第一部分30条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一部分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本条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 7 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a)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第二部分第1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一部分第29条和第30条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件(a)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日期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一部分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二部分第8条(a)的规定,如果双方协议根据第二部分第12条的规定,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一部分第18条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 30 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 14 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可能超过租期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一部分第14条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权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固张巾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东名)的财产,租给(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艇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给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20__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一部分第26条。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应该将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a)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险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b)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二部分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二部分第9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d)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一部分第31条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第一部分30条,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一部分第33条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第一部分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的 仲裁委仲裁。根据情况,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在第一部分第29条明确协议和说明的情况)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按第二部分第1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获得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 7 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 10 %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以及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果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办妥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如有的话)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2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东(盖章): 租船人(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船舶经纪人(盖章):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船租赁合同 篇4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包括潜水人员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5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满_________年间为限。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代号: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
6.船旗国和登记国
7.呼号
8.船型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
12.船级
13.船级社最后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时间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还船港
19.连续日通知
20.进干船坞周期
21.航行区域范围
22.租期
23.租金
24.支付币种及方式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
27.抵押;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
29.依第11条或第12条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或第12条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
32.潜在缺陷
33.适用的法律
34.仲裁地点
35.租用/购买协议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栏栏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恪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人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紧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栏栏中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话,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看来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话,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予何日备妥时尽快给租船人发通知,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栏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和消耗的油和供应晶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晶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支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
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栏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搞好,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船舶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花钱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栏内船的水险价值5%,则第25栏栏内接到的仲裁员们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可以决定在有关方面之间如何分担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者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义务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或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都参加此类计划。
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的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和作安排,租船人应支付关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和各类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上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囱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每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船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不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上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租船人应按第23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____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____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听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本条的附条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栏内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总的必须经承保人同意。
在按本条的附条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按本条附条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如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对此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应属保险的范围。
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规定的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账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和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按照本条的附条和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栏内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此项附加保险的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按本条的附条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条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的发生日期终止。
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按本条附条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中所列的金额。
尽管有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时可能超过租船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们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可以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同样的或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栏内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权。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牢地订上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的财产,租给_____,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租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使船在合理的时间内获释,以及负担费用,安排保释金以使船获释。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对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行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________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义务的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在“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租”期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那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政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让船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安排进行或投入进行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除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于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抵达或进入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话,就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办理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仲裁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仲裁,根据情况而定,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成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与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电报或电传向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原来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和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适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所有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和不论什么样的债务,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和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束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和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那期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并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的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而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违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租赁合同 篇7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
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船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一、房屋座落地址:
二、租期限为3年,租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在租赁到期之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优先权,房屋租金随市场行情而定。
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元整,付款方式为季度支付,房屋租赁押金为___元整,承租方必须按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金提前一个月缴纳,无故逾期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1%加收滞纳金,每年房租上涨10%。
四、在合同期内,如果承租方经营有困难,承租方有权转租装修材料经营权,转让后仍为装修材料经营店,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转让,出租方重新签订租用合同。
五、如有一方违约,对方应付另一方违约金。
六、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果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店面,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结构。
七、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以上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用乙方吊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本租赁合同。
一、租赁施工内容
租吊车 台 ,施工地点: 适合吊船点。施工内容:吊船。租用时间:202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二、租金和付款方式
装\卸每艘船(重量10吨-15吨) 元/艘次(含税)
装\卸每艘船(重量10吨以下 ) 元/艘次(含税)
若甲方游船船检需要,仅将游船吊离水面1.5米20分钟内,将按 /艘结算(含税)。
运船按实际重量里程另行商定。
吊车租金以实际吊船艘次进行结算,吊车每次工作完毕后,由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付款。
三、租赁时间
甲方提前3天告知乙方吊船时间及地点。乙方需在甲方告知的时间内提前20分钟进场摆放好吊车。
四、安全责任:
1.吊车操作人员需持上岗证,施工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甲乙双方均有权阻止对方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乙方需配备合格的起重指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由乙方负责。现场的交通秩序由甲方负责。
2.吊装作业前,甲方负责告知乙方船的长度、重量及到货时间,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制定作业方案。严禁操作超出作业方案以外的工程。乙方指派专人指挥作业,由于指挥失误或因安全措施未落实而造成的事故损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3. 吊船的绑带及钢架,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负责安装及绑定。若因绑带或钢架的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及损失由甲方负责。若因安装、绑定及吊卸操作等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及损失则由乙方负责。
五、如遇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定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
6.船旗国和登记国
7.呼号
8.船型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时间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还船港
19.连续日通知
20.进干船坞周期
21.航行区域范围
22.租期
23.租金
24.支付币种及方式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
27.抵押;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
29.依第11条或第12条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或第12条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
32.潜在缺陷
33.适用的法律
34.仲裁地点
35.租用/购买协议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________签字:租船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
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租船人应按第23栏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抵押。
11.保险和修理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在按本条的付条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按本条附条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列的金额。
2、保险、修理和船级
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按照本条附和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按本条的附条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件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日期终止。
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按本条附条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可能超过租期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固张巾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的财产,租给,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艇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棗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险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仲裁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仲裁。根据情况,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按第1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获得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以及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果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办妥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租赁合同 篇11
承租人: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_____________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地点: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出租物名称:________吨货船。
二、数量:________艘
三、质量:由双方当面验收确定。
四、用途:装运食盐。
五、租金:每月_______元。合同签约订后_______日内,乙方先支付______元。退租时总结算,多退少补。
六、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船上另增设备。否则,除应该恢复原状外,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双方定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港验收接船,任何一方误期,应按租金总金额的_________向双方罚款。
七、租期:租期暂定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如需顺延,乙方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另行协商。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撕毁协议。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_百货公司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航运公司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章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12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甲方)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签订轮的光船租赁合同。
一.船舶规范:_______________
二.光船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20__年11月18日-20__年11月17日,光船租赁期限为5年。
三.租金: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赁期间,乙方每月按照每月伍仟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总租金:_______________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四.交船:_______________20__年11月18日上午10:_______________18时,甲方将该船安全的漂浮在锚地水域。
五.验收:_______________乙方登轮验证,该船紧密,结实,牢固;各种设备,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壳,机器设备完好无损,同意接受。
六.保养,维修: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乙方)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七.保险: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赁期间,该船的船舶保险和油污损害险均由乙方负担保险费用。
八.权力:_______________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甲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乙方)没有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九.抵押:_______________未经承租人(乙方)书面同意,出租人(甲方)不得在
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十.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乙方)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运营的原因使出租人(甲方)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乙方)应负责消去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出租人: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船舶承租人: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船租赁合同 篇13
承租人: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_____________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地点: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述甲方双方经自愿协商,现就货船租用一事达成下列各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出租物名称:________吨货船。
二、数量:________艘
三、质量:由双方当面验收确定。
四、用途:装运食盐。
五、租金:每月_______元。合同签约订后_______日内,乙方先支付______元。退租时总结算,多退少补。
六、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船上另增设备。否则,除应该恢复原状外,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双方定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港验收接船,任何一方误期,应按租金总金额的_________向双方罚款。
七、租期:租期暂定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如需顺延,乙方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另行协商。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撕毁协议。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_百货公司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航运公司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地址: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章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14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船租赁合同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位于号铺,甲、乙双方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同意该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2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两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原租赁合同属乙方原因单方违约,甲方没收合同保证金、营运管理费保证金、水电费等所有保证金。
五、乙方必需自行到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房地产租赁合同》正本。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16
承租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地点: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述甲方双方经自愿协商,现就货船租用一事达成下列各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出租物名称:________吨货船。
二、数量:________艘
三、质量:由双方当面验收确定。
四、用途:装运食盐。
五、租金:每月_______元。合同签约订后_______日内,乙方先支付______元。退租时总结算,多退少补。
六、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船上另增设备。否则,除应该恢复原状外,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双方定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港验收接船,任何一方误期,应按租金总金额的_________向双方罚款。
七、租期:租期暂定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如需顺延,乙方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另行协商。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撕毁协议。
承租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__(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地点: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17
出租人(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 出租 (出租/预租)的 房屋 (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县)路 (弄/新村) 2 号 1501 室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实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 143.26 平方米,房屋用途 住宅 ,房屋结构为 钢混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沪房地黄字(20xx)第006577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_ _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壹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续租协议。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种】。(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整)。该房屋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乙方需续租该房屋时,双方可协商是否应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租金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在续租协议中另行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另需按日租金的 1 %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在收到每月租金后 10 天内向乙方提供有效发票;本月发票未收到前,乙方有权拒付次月租金。
4-3乙方 按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租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貳 个月的租金,即【币种】RMB 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同时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尚未结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房屋内设备等的使用费用由 _乙方 (甲方/乙方)承担;其他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发票税金,有线电视收视费,老西门新苑会所双人会员费(从会所可使用开始,以每季RMB1500元为限)均由 甲方 (甲方/乙方)承担。
5-3甲乙双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每月按账单或付费通知各自支付。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凭甲方出示的有效发票相应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壹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 甲方 (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的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当 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贰倍 /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保证该房屋购买方在本合同期满前完全接受并承继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否则应按本租赁合同10-4向乙方赔偿损失。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貳 倍(即月租金*200%,下同)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柒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提供的产权证书不真实,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贰拾天 的;
(七)乙方提前解约。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内进行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甲方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貳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乙方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 貳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房屋抵押后甲方与第三方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拾伍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乙方同意在适用本合同第8-4款的前提下,在甲方以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时放弃优先购买权。
11-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 甲方 (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应配合(如提供承租方,租住人相应证件复印件等)。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乙方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其中 壹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市 仲裁委员会依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交房时甲方须保证房屋干净整洁(包括厨房电器,卫生洁具,家用电器)。房屋内电器、设施正常工作,水,电、煤气,正常使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 签约地点:上海
经纪机构名称:
经纪人名称: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船租赁合同 篇18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包括潜水人员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19
渔船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号机渔船(登记号码字第号,船舶检查簿号码?字第?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起至止满年间为限。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_____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_____》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船租赁合同 篇20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
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5.船名(第8条)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冷藏船或客船)
11.总载重吨位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后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使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一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船租赁合同 篇21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包括潜水人员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主管机关签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2
施工单位:__________(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_______ (简称乙方)
根据《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包括潜水人员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XX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3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包括潜水人员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4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_年,自______年_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2.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_________元)。
2.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或者交给甲方。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元。
本合同共_2__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5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潜水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潜水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____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由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均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________、________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6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组每组需配____人(包括潜水人员____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27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兹为船舶租赁,经双方洽谈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号机渔船(登记号码字第号,船舶检查簿号码字第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起至止满年间为限。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领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机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于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应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但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随意,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气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其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取得,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走私资匪等不法行为的使用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但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移转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而乙方决无异议。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由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船租赁合同 篇28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
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5栏)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23栏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
见第25栏。
(c)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b)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a)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为船
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件(a)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日期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8条(a)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XX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可能超过租期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固张巾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东名)的财产,租给(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艇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棗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a)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
将船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险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b)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d)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仲裁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仲裁。根据情况,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船租赁合同 篇29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_____________”游船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___”游船出租给乙方使用。该船基本情况完好,乙方已对甲方所租的游船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船。
二、甲乙双方议定“___”游船租金每年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每月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租赁期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每年 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当年租金 。
四、“________”游船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____”游船,合法经营。
五、“________”游船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水上交通法规,合法经营。
2、如需对游船进行改造或增扩设备,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3、承租期间该游船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应保证“________”游船按时参加国家海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船检并承担船检费及购买规定的保险(每年船检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出据船检所需的证明和相关手
续)。
5、承租期间,游船如发生安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事故,乙方负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
6、乙方应在承租期满时在适航状态下把游船及其附属物(附清单)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游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合同。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当期应收租金的千分之十向乙方加收违约金,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船租赁合同 篇30
波罗地海国际航运工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
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5.船名(第8条)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冷藏船或客船)
11.总载重吨位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后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使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_____(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一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_____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栏栏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恪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人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紧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栏栏中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话,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看来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话,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予何日备妥时尽快给租船人发通知,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栏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和消耗的油和供应晶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_____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晶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支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
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栏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搞好,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船舶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_____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花钱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栏内船的水险价值5%,则第25栏栏内接到的_____员们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可以决定在有关方面之间如何分担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者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义务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或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都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的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和作安排,租船人应支付关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和各类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上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5栏)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囱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船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不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上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的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23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c)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听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_____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_____和修理
关于其他不在_____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_____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c)在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安排的_____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_____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中所列的金额。
12._____、修理和船级
(本条是可任意选择的,只有在第28栏栏内双方明确协议和列明的情况下,本条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第11条即被认为予以删除。)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_____单格式如附件。对属于_____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_____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对此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_____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_____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应属_____的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_____人批准后安排所有属于_____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a)规定的_____的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_____、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账单后通过船东_____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_____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_____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和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的附条(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h)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_____,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_____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条(a)安排的_____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的发生日期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八条(a)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 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时可能超过租船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们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可以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同样的或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栏内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权。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牢地订上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_____(船东名)的财产,租给_____(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租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使船在合理的时间内获释,以及负担费用,安排保释金以使船获释。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对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行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义务的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在“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那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a)由于任何实际或_____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_____、内战、内部_____,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政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让船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安排进行或投入进行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船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_____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_____的干预等风险,除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b)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d)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_____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如第33栏未填列,则适用英国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_____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_____,根据情况而定,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_____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_____员未成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_____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位_____员,每方指定的_____员再指定第三位_____员。如果_____员们未能就第三位_____员的指定达与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_____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_____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_____员,并以信、电报或电传向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_____员——原来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_____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_____员,_____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和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在需要时可以由_____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适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如果在第29栏栏内明确协议和说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l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所有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和不论什么样的债务,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和其他_____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束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和其他_____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那期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并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如有的话)的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_____。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而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违反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船租赁合同 篇3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将钢制渔船鲁寿渔65129船租赁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金为______万元。
二、渔船所有的机械、船舶维修、人员工资、日常维护由乙方全部承担,在租赁期间,渔船上所带的通讯设备(北斗、避碰仪、卫星导航、高频等)、生产设备要做好保养维护,如出现损毁不能使用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三、渔船保险由甲方负责缴纳,船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缴纳,生产期间,渔船产生的损毁除去保险赔偿外,金额超出一千元的由乙方支付,船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由乙方负责。
四、国家规定禁渔期6月1日至9月1日期间,渔船须停靠羊口码头,不能出海生产作业。
因违规生产造成的罚款和扣减的国家燃油补贴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甲方全部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视为放弃租赁。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