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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合同(精选3篇)》

时间:

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合同(通用3篇)

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签字并捺印):

(签字并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运输合同范本3甲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乙方负责运输。

二、运输地:

三、要求乙方车辆:______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_____米、车箱宽_____米、车箱高_____米。

四、运距:

五、运费:

六、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场。

八、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九、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____%。

十、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_____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元/天。

十一、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桂林市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桂林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详见清单及图纸 。

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

5、其他相关资料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R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号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54100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乐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丽君路支行

账 号:  账 号: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__-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构筑物用地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性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规定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进场前7天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名义参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持续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属高寒地区,阴雨天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3)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⑵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0%,□不乘以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结构审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10 %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10%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项目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经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结算以按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按最终审定的结算造价支付至97%,预留3%的质保金。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一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象山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业主

承包人(全称):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个月)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合同 篇3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双方利益,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承揽甲方20__年度安排给的

工程签订本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第一条: 双方履行的安全职责

(一) 甲方安全职责

1、审查乙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乙方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有效证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3、有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利。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乙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程的事情,有权予以纠正,并按本协议的处理标准进行处罚,对危机甲方安全与利益的施工作业有权停止。

4、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二) 乙方安全职责

1、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 持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乙方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施工人员名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每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工程管理部门确定的缴纳标准足额缴纳(伍仟元人民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金办理相关手续。

(2) 按施工人员名单,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并将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存档。必须在施工现场指定一名戴有安全标记的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

(1) 施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有针对性强而又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 应检查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安全的隐患必须排除,否则不能进行施工作业。

③ 认真搞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④ 施工方法的选用、施工进度的安排,机器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遵守“三不伤害”原则,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2) 正确使用安全劳保用品;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

(3) 非电气操作人员均不准乱动电气设备。所有从事电气安装、维修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准从事电工工作。电工应持证上岗。

(4) 在垂直吊运管子时,应注意不要与任何电线相碰。尤其在使用吊车时,应注意周围的高压电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在金属容器内或黑暗潮湿的场所工作时,照明灯的电压应为12V。环境较干燥时,也不能超过24V。

(5) 开挖沟槽时,应对开槽范围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注意保护地下的其它管线及设施。

(6) 开挖沟槽应按规定进行放坡,在地下水位高于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应随时注意沟槽壁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有应及时用档扳支撑,并挂警告牌。

(7) 在进行顶管作业时,两侧操作坑必须支撑。管道的顶进,必须按操作规程施工,随挖随顶,切忌挖进过深、过大,防止土方塌落及以后路面塌陷。

(8) 装运管道及下管时,切忌野蛮装卸,不得损伤管道的保温层,保温管道要注意防火。管道装运的高度不得高于汽车箱板高度,以防管道下滑。

(9) 施工现场应随工程的进度添加安全防护栏和悬挂安全警示牌。在居民生活区,闹市区土方开挖后,必须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灯等警示设施。

(10) 现场临时电源线走线正规、标准,不得任意拉扯、吊挂,各种开关盖必须完好,杜绝带电体裸露。

(11) 电动工具和电动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漏电现象。机具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修理。

(12) 砂轮切割机的砂轮片必须用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砂轮片上必须有能遮盖180°以上的保护罩,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操作时应慢慢吃力,切勿使其突然吃力和受冲击力。使用磨光机工作时,必须带绝缘手套。

(13) 用链条葫芦(倒链)起重时,不能超出其起重能力。在任何方向使用时,拉链方向应与链轮方向相同,注意防止手拉链脱槽。用链条葫芦

吊起阀门或组装件时,升降要平稳,如需在起吊物下作业,应将链条打结保险,并必须用道木或支架等将部件垫稳。

(14) 凡在离地面1.8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高空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高空作业时,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应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电焊工在1.8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消防措施,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5)电气焊作业必须按公安部印发的《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进行,焊接工人应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通过年审的焊工证。施工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各种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绝缘手套、绝缘鞋及脚盖等;工作服不应束在裤腰里,脚盖应捆在裤脚筒里。在焊接和切割工作场所,必须有必要的防火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砂箱以及装满水的水桶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谨防触电,注意不被弧光和金属飞溅伤害,预防爆炸及其它伤害事故发生。当焊接或切割工作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焊接场地周围,确认没有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16) 使用焊机前,应检查焊机接线正确、电流范围符合要求、外壳接地可靠、焊机内无异物后,方可合闸工作。调节电流时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 焊机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焊机铭牌上标的数据使用焊机,不得超载使用,不允许有长时间短路;工作时,焊机铁心不应有强烈震动,压紧铁心的螺丝应拧紧;工作中焊机及电流调节器的温度不应超过60 ℃。 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焊机内外清洁,保证焊机和焊接软线绝缘良好,若有破损或烧伤应立即修好。焊机电路的技术状况及焊机各处的绝缘性能应定期交由电工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17) 氧气、乙炔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瓶体为白包,并标注红色“乙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18) 气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① 氧气瓶在安装减压阀前,先将阀门慢慢打开吹掉接口内外的灰尘和金属物质。开启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与气瓶成垂直方向的位置,以免气流射伤人体。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并用时,须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两个气瓶的减压阀不能成相对状态,以免气流射出时冲击另一支气瓶的压力表,造成爆炸事故。夏季室外作业时,需要用隔热物质遮盖气瓶,以免阳光曝晒。不准把氧气瓶代替压缩空气或把氧气作通风使用。氧气、乙炔瓶不得混放。卧放时必须固定,瓶头朝向一边。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

② 乙炔气瓶的瓶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全部打开或全部关死,否则容易造成漏气。乙炔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乙炔气瓶必须安装专用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要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严禁使用铜、银、汞等制品的工具与乙炔气瓶接触。

(19) 施工用电应配备完整可靠的配电箱,内装电表及漏电保护装置,未安装漏电保护措施的配电箱,禁止使用。

(20)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① 闪电、打雷、暴雨; ② 六级以上大风;③ 钢管上雨水未干;④ 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21) 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 ;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甲方的所有安全管理制度。

(22) 遵守一切国家、省、市颁布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三) 共同责任和义务

1、存有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双方主动协商解决。

2、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了对方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双方对责任有争议时,请市安委会仲裁。

第二条:甲方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处理标准

一、未履行以上安全职责条款之一,发现一项视情节扣罚安全施工保证金50---200元。

二、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处理外,再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00元。

三、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处理外,再扣罚全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四、 无视本规定酿成事故,影响临朐恒顺热力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00-3000元。

五、 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甲方工程、安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出现一次处罚500元。

六、因施工作业未按规定施工,在上级部门现场检查中,出现的各类罚款,有施工违规单位承担,从安全保证金扣除。

七、以上所有罚款,通过甲方工程及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合同到期后,施工单位凭“安全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八、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及联系工作,创造良好作业条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 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由施工单位(乙方)独立承担行使民事责任,负责对事故统计、按时限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 发生重伤及伤亡以上事故,施工单位(乙方)在负责按时限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抄送甲方安全部门备案。

(三) 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制度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和自身损失,自己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四) 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其它事项

(一) 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签订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完善,但不得违背协议书规定原则,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出现事故有违反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项目部盖章 ) 乙 方: ( 签字、盖章 )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