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3篇》
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精选3篇)
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 篇1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资金
1.本项目的投资主体为甲乙双方,甲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 ,乙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 。
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进程投资,按阶段结算。
甲乙双方的具体投资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投资金额未达到其投资比例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向另一方补足。
如双方就投资金额退补事宜协商不成的,则项目经营所得或拆迁补偿款等收益的分配比例自动以实际投资比例为准。
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资金不足向第三方借款筹资的,该借款系投资者一方的个人借款,计入其投资金额。借款一方不得允诺第三方参加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分红等事宜。
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实行分工合作,具体如下: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等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负责与当地村委会、村民等协调涉及土地的一切事宜。
2.乙方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物品采购。
3.甲乙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具体施工建设、施工安全等其他事宜。
三、经营管理
项目投入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项目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乙方负责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管理。
四、收益分配
1.甲乙双方以实际投资比例分配项目经营所得的净利润收益。
本协议所称净利润为项目经营过程中除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以外的净收入总额。
2.本项目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被征收、拆迁,所得款项由甲乙双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五、债务承担
1.因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产生的合理债务,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2.因其中一方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投资金额,应当补足差额,并按照应缴纳投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仅供参考。协议书的内容根据因各方合作的领域、方式等因素不同,不能一概套用网络模板。
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 篇2
甲乙双方就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资金
1.本项目的投资主体为甲乙双方,甲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乙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
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进程投资,按阶段结算。
甲乙双方的具体投资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投资金额未达到其投资比例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向另一方补足。
如双方就投资金额退补事宜协商不成的,则项目经营所得或拆迁补偿款等收益的分配比例自动以实际投资比例为准。
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资金不足向第三方借款筹资的,该借款系投资者一方的个人借款,计入其投资金额。借款一方不得允诺第三方参加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分红等事宜。
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实行分工合作,具体如下: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等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负责与当地村委会、村民等协调涉及土地的一切事宜。
2.乙方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物品采购。
3.甲乙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具体施工建设、施工安全等其他事宜。
三、经营管理
项目投入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项目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乙方负责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管理。
四、收益分配
1.甲乙双方以实际投资比例分配项目经营所得的净利润收益。
本协议所称净利润为项目经营过程中除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以外的净收入总额。
2.本项目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被征收、拆迁,所得款项由甲乙双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五、债务承担
1.因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产生的合理债务,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2.因其中一方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投资金额,应当补足差额,并按照应缴纳投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投资对象及权利归属
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________________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
2、标的房屋以乙方名义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名义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审税,以乙方名义贷款,以乙方名义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等),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3、标的房屋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所有权等)均平均地归属甲、乙方双方共有。
第二条、投资出资额及方式
1、投资总额计人民币______元(其中定金______元,首付款______元,银行贷款______元,税费______元)。银行还款金额以实际归还数额为准。
2、上述每一项款项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支付。
第三条、投资利润产生方式
通过对上述标的房屋的出租、出售等方式获得利润。
第四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利润,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3、对方对于转让方的通知在______天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对方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投资,且视为其放弃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税费的负担
标的房屋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房屋出售时需缴纳的税费、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因标的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维修费、家具、家电、附属设施购置或更新费用等)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的约定和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通知
1、甲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电子邮箱为:_________。
2、乙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_________,联系电话为:_________,电子邮箱为:_________。
3、甲、乙双方通过EMS、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给对方的通知自任何一种方式达到对方的联系地址、手机、电子邮箱时视为对方收到了通知。
第十条、款项往来方式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和本投资有关的款项往来可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现金支付等方式。
2、甲方的银行卡号为:_________,开户行为:_________,户名为:_________;甲方的支付宝账号为:_________;甲方的微信号为:_________。乙方的银行卡号为:_________,开户行为:_________,户名为:_________;乙方的支付宝账号为:_________;乙方的微信号为:_________。甲、乙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方式将款项转入对方的银行账号视为对方收到了相应的款项。
3、甲乙双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对方的,对方出具收据的,视为对方收到了相应的款项。人民币______万元以上的付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房屋的定金、首付款、税费、银行贷款等)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房屋总价(甲、乙双方购买标的房屋的合同总价)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匿标的房屋的收益的,需按照所隐匿的金额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所隐匿金额的______%分给对方。
3、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出售,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标的房屋不被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否则乙方需按照房屋被出售或者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时的市场价(如系出售则以出售价为准)的______%赔偿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尽快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