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行纪合同(汇编三篇)》
农副产品行纪合同(精选3篇)
农副产品行纪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签订地点:
经纪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产地经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日期:
农副产品
名称
产地
数量(公斤)
价格/保护价
交(提)货
日期
备注
第二条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必须完成收购业务。
第三条 质量要求:
。
第四条 收购价格: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
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按当地当天市场收购价格双方可协商提高收购价格。
。
乙方收购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可以根据现场双方检验后确定的等级、价格结算。
第五条 收购方式: 乙方受甲方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到现场检验、收购。
。
第六条 收购款的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
第八条 经纪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违约责任: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业务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乙方违背合同约定与第三方的约定的事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害甲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 ______%的标准向种植户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应当按照保护价款的 %的标准向种植户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甲方迟延支付经纪报酬、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
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因第三方不履行业务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农副产品行纪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行纪人: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经纪人的一种)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出(买入)下列农副产品,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卖出(买入)的农副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货物名称
商标或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最低销价
金 额(元)
质量标准
最高购价
包装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可以另接)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行纪人临时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 委托人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乙方可以合理处分;
3.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且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转委托合同的须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9.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委托人应当在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委托人应当与行纪人明确约定是否允许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3. 对委托货物的价格确定,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 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的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5. 委托人要积极配合行纪人的工作,及时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
第四条 行纪人将委托买入的货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
第五条 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
第六条 行纪人获得酬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
第七条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八条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九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
第十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行纪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货物。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该份签约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双方的任何一方因拖延交款、货时间而导致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失;
(三)行纪人对临时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行纪人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
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民法典》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民法典》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农副产品行纪合同 篇3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为充分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和方针,结合公司农副产品开发计划及农户的基本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农副产品种植收购合同,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要求:有特殊质量或品种要求的农作物种子由甲方提供,无特殊要求的农作物由乙方自选种子。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统一提供子种的种子款由甲方垫付,垫付资金于产品收购时扣回。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禁止对农作物使用农药、化肥等。
1)玉米收购质量标准:无杂质、无霉变、无碎粒、颗粒均匀饱满、水分含量在13%以内、阳光照射凉干,不得用柴火或煤碳烘干。
2)土豆收购质量标准:无杂质、无破损、无腐烂、单个重量100克以上.
3)其它农产品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不予收购或另行议价收购。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时收购乙方种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副产品,并按市场收购价上浮8%收购。
第五条 产品收购地点:预约定时定点收购。
第六条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货款两清。
第七条 合作期间,甲方要及时对乙方农作物种植进行规划与布署,按时提供种子,无偿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及指导。
第八条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可拒收,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仅对订单农户有效,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次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