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实物黄金代理协议(热门3篇)》
个人实物黄金代理协议(精选3篇)
个人实物黄金代理协议 篇1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师
工作单位: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 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实物黄金代理协议 篇2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业务电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黄金交易代理业务的有关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业务;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严格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代理操作在交易所的所有黄金交易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21:00至2:30(周五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动,以交易所实际开市时间为准)。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光大银行的阳光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客户开户签约后两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代理黄金委托交易。
乙方在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前提下,可向甲方申请解除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代理协议。1、个人客户的交易状态为正常。2、个人客户当日账户无成交和欠费情况。3、个人客户当日没有发生黄金买卖委托和提金申请。4、个人客户当日没有库存余额。
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上海黄金交易所按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实物黄金交易,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交易品种为Au99.99、Au99.95、Au100g,标价为人民币/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Au99.99及 Au100g,每手100g,Au99.95每手1000克,买卖委托起点均为1手;Au99.99提货单位为1000克或其整数倍; Au100g提货单位为100克或其整数倍;Au99.95提货单位为3000克或其整数倍。
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及黄金交割手续。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可以到甲方指定网点或网上银行发起提货申请。提金申请成功后不得撤销,提出的黄金不得再入库上市交易。
客户提货申请时,将按0.3元/克的标准冻结提货保证金,实际清算时以上海黄金交易所运保费、溢短差清算金额为准扣划。
客户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仓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
黄金买卖交易成交后,甲方按黄金成交价格的0.15%向乙方收取黄金交易代理手续费,并代上海黄金交易所收取0.05%的交易手续费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查询资金账户状况,在甲方营业时间内在网点打印交易明细。
乙方的个人账户如出现欠费的状况,系统将自动个人客户的黄金交易账户状态设为“冻结” 状态,个人客户无法进行任何交易。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关证明、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及密码遗失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间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受到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理解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
因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其中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实物黄金代理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有关方按下列条件签订本协议:
1. 订约人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华龙酒业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销售代理人,推销汉槐贡系列白酒。
2. 商品
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 有效期内, 销售不少于 万元的商品。
3. 经销地区
只限在临邑。
4. 订单确认
厂家将货送到后,代理人应确认签字,由供方带回厂家。
5. 付款
订单确认之后,乙方应首次付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再次进货应时将上次的货款交齐,并付清本次的进货总额。
6. 佣金
在本协议期满时,若乙方完成了第二款所规定的数额,甲方应按装运货物所收到的发票累计总金额付给乙方 %的佣金。
7. 市场报告
乙方每3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时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类似商品样品及其价格、销售情况。
8. 广告费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上述经销地区所作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供宣传广告的图案及文字说明,由甲方审阅同意。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至 若一方希望延长本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10. 仲裁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1. 其他条款
12.甲方不得向经销地区其他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甲方直接订购,甲方不可以供货。
13.甲方依照乙方先用电话或书面联系方式,再由甲方出具订货单据,同意订货后,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必须在订货的三天内把货物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四条 产品的销售
1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