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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批示范文(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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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批示范文(精选5篇)

公文批示范文 篇1

(一)纸质文件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部门名称或职务统称(如: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工程设计部、工程监理部、工程管理部、公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部门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总经理、××部长并××、××、××同志(副部长、部门主管等)”;按性质分类如“××、××、××部(以上为公司机关内单位)并××、××、××主任(以上为外面的项目部)”。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部长并×副总经理”;“×部长并×总工程师、总经理”。

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负责(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公文批示范文 篇2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而批示件办理工作则是督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批示件办理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接上级领导单位要求,特下发此通知,望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领导批示、网民留言、群众来信、书记信箱“每封必有回答、每件必有落实”的原则做好批示件办理反馈工作。现就今后做好卫生系统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本部门分管督查工作领导,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督查员,负责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调查处理、报送及反馈。

(二)各单位自接到批示件之日起,需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要求调查材料真实、准确,工作措施切合实际;特殊事项按领导要求时限办

理。

附件:批示件办理结果专报式样

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局 20xx年6月8日

公文批示范文 篇3

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办《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两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达学习,认真领会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我局立即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组织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两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两建”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强化责任落实。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两建”工作讨论活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探讨“推动”两建工作的措施、方法,以求更好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两建”工作氛围

我局在本单位组织学习会、讨论会以外,还结合日常工作,与各华侨农场,各县(市、区)外侨办、侨资企业等共同学习、探讨“两建”工作精神及工作措施,并鼓励干部职工在侨网、北江情等网络、报刊杂志上发表与“两建”工作

相关的文章,加深对“两建”工作的理解,加强对“两建”工作的宣传,营造有利于“两建”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配合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配合市委市政府行政事权改革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事权调整、下放工作,创新工作措施和工作机制,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

二○20xx年x月二十三日

公文批示范文 篇4

鞍山市场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车计价器调试费的批复

是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成本费的请示》(鞍计监【20xx】112号)收悉。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租车计价器调试费为80/台。此标准20xx/6/25开始执行。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了减轻出租车业主负担,此次调试费用由出租车企业承担,个体出租车调试费用免收。你局要认真执行标准,不准搭车收费。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文批示范文 篇5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主任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3.先会签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 “拟……,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