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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评比细则(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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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评比细则(精选3篇)

文艺表演评比细则 篇1

一、评分规则

评分采取10分制。评委根据每部分评分结果,明确给出总分,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比赛成绩。

二、评分标准

(一)主题与内容:(2分)

1、主题鲜明,立意新颖,表现形式恰当、活泼。

2、内容健康向上,能较好地展现开拓创新、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二)表演技巧(4分):

1、演唱:字正腔圆,吐音清晰,节奏准确,声线优美动人,能处理好歌曲气息。

2、曲艺小品:语言诙谐幽默、通俗易懂,表情生动,动作配合恰到好处,多人配合默契。

3、舞蹈:动作整齐优美、舒展大方,表情自然合乎音乐情节的要求,服饰与所表达的艺术形象相协调。

4、其它:根据本标准之水平作相应评分。

(三)舞台风度:(2分)

1、精神饱满,朝气蓬勃,仪表大方得体。

2、上下场时秩序井然,表演从容自然流畅。

(四)综合:(2分)

1、节目内容具有一定深度和内涵。

2、观众反应较好。

三、奖项设立:

本次演出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评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 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 8名,优秀奖若干名。

文艺表演评比细则 篇2

一、评分要求:

1、评委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评分。

2、评分实行10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求平均值。

二、评分办法

1、服装整齐、整洁。(1分)

2、整体表演印象。(1分)

3、动作整齐、规范、优美、到位。(5分)

4、内容健康丰富、形式新颖。(2分)

5、表情自然、活泼大方。(1分)

文艺表演评比细则 篇3

1、主题内容:节目内容要求健康向上,富有生活气息、时代精神或民族特色,展现我学区少年儿童热爱学习、立志成才、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2、参赛对象:各中小学参演代表队

3、评分及设奖:评委当场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取小数点后二位数),以平均分从高到低产生获奖名次,设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优秀组织奖。

4、采用十分制。分项打分,取小数点后二位数。

5、评委根据以下方面客观、公正进行打分。

(1)主题内容(1分):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新时代气息或民族气息。

(2)表演形式(2分):节目的选择与确定体现与众不同,有新颖性,富有创新和个性。

(3)表演艺术(3分):表演娴熟自如,吐字清晰,动作规范,队形整齐,与音乐合拍。

(4)仪表仪态(1分):要求参赛选手着装大方,符合学生的身份;仪态稳重,富有青年人的活力与朝气。

(5)服装化妆(1分)服饰整齐大方,化妆得体,富有舞台效果。

(6)表情演绎(1分):表情自然,不矫揉造作。

(7)总体印象(1分):包括参与面大小,上台退台速度及秩序,节目衔接适当,演出时间适中,道具选择及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