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评比细则(通用三篇)》
文艺表演评比细则 篇1
一、评分规则
评分采取10分制。评委根据每部分评分结果,明确给出总分,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比赛成绩。
二、评分标准
(一)主题与内容:(2分)
1、主题鲜明,立意新颖,表现形式恰当、活泼。
2、内容健康向上,能较好地展现开拓创新、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二)表演技巧(4分):
1、演唱:字正腔圆,吐音清晰,节奏准确,声线优美动人,能处理好歌曲气息。
2、曲艺小品:语言诙谐幽默、通俗易懂,表情生动,动作配合恰到好处,多人配合默契。
3、舞蹈:动作整齐优美、舒展大方,表情自然合乎音乐情节的要求,服饰与所表达的艺术形象相协调。
4、其它:根据本标准之水平作相应评分。
(三)舞台风度:(2分)
1、精神饱满,朝气蓬勃,仪表大方得体。
2、上下场时秩序井然,表演从容自然流畅。
(四)综合:(2分)
1、节目内容具有一定深度和内涵。
2、观众反应较好。
三、奖项设立:
本次演出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评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 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 8名,优秀奖若干名。
文艺表演评比细则 篇2
一、评分要求:
1、评委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评分。
2、评分实行10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求平均值。
二、评分办法:
1、服装整齐、整洁。(1分)
2、整体表演印象。(1分)
3、动作整齐、规范、优美、到位。(5分)
4、内容健康丰富、形式新颖。(2分)
5、表情自然、活泼大方。(1分)
文艺表演评比细则 篇3
1、主题内容:节目内容要求健康向上,富有生活气息、时代精神或民族特色,展现我学区少年儿童热爱学习、立志成才、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2、参赛对象:各中小学参演代表队
3、评分及设奖:评委当场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取小数点后二位数),以平均分从高到低产生获奖名次,设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优秀组织奖。
4、采用十分制。分项打分,取小数点后二位数。
5、评委根据以下方面客观、公正进行打分。
(1)主题内容(1分):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新时代气息或民族气息。
(2)表演形式(2分):节目的选择与确定体现与众不同,有新颖性,富有创新和个性。
(3)表演艺术(3分):表演娴熟自如,吐字清晰,动作规范,队形整齐,与音乐合拍。
(4)仪表仪态(1分):要求参赛选手着装大方,符合学生的身份;仪态稳重,富有青年人的活力与朝气。
(5)服装化妆(1分)服饰整齐大方,化妆得体,富有舞台效果。
(6)表情演绎(1分):表情自然,不矫揉造作。
(7)总体印象(1分):包括参与面大小,上台退台速度及秩序,节目衔接适当,演出时间适中,道具选择及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