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精选3篇)》
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职责,确保校车平安无事故,根据国务院、省、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
1.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2.校车安全监管情况;
3.校车许可及办牌办证等资质情况;
4.校车安全营运情况。
二、考核对象
有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组织,每年11—12月份进行。坚持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以年终集中考核为主。坚持台账考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以实地考核为主。
1.各项具体考核内容和计、扣分标准见细则;
2.校车违章情况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学校日常和专项检查整治记录和交警执法情况记录为依据;
3.日常监管履职情况以完成工作任务台账、专项检查和督查记录为准;
4.因监管不力、履职责不到位,发生校车和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对相关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
按照考核结果,全市每年评出20所“校车安全管理示范学校”;从市财政积极申请专项资金,对“校车安全管理示范学校”实施奖励。
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 篇2
一、考评对象
全县所有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办法
按照校车运营单位、乡镇校车办工作职责,分别制订考评细则,确定评分标准。考评由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按考评细则评分。
校车运营单位的考评由乡镇校车办具体负责,县校车办检查验收,验收时按一定比例抽查,抽查分数等于或高于乡镇校车办考评分数的,认定乡镇校车办考评结果,抽查分数低于乡镇校车办考评分数的则以县校车办考评结果为准,核减该乡镇所有校车运营单位的考评分数。
乡镇校车办的考评由县校车办负责。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校车运营单位的考评结果作为办学行为评价、年度鉴定的重要依据,乡镇校车办的考评结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终绩效目标管理考评。
(二)考评结果作为发放校车运营补贴和乡镇校车办工作经费的依据。校车运营补贴考评结果为100分的,按100%的标准发放,100分以下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核减1%,即99分的按99%的标准发放,98分的按98%的标准发放,依此类推;乡镇校车办工作经费按所在乡镇的校车数量、工作量及考评分数等情况确定。
(三)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四、考评细则
见附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 篇3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校车安全管理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规范运营管理工作,明确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坚决遏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特制定宜章县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二、考核细则
本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
(一)制度建设(20分)
1.学校(幼儿园)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1名校车管理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领导小组不健全,没有设立管理员减2--4分。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进行考核。管理制度不健全,减2--4分。
3.制定完善的校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演练2次。预案不健全减1分,演练每少一次减2分,不演练该项不得分。
4.签订各类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并能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时签订各类安全责任状,减2--4分;
5.规范校车档案管理,做到“一车一档”,详尽完备。资料不全、档案不规范减2--4分。
(二)安全教育(20分)
1.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安全教育活动,有材料、有记录、有图片、有总结。每少开展一次减5分,材料不齐全减2分。
2.每学期组织学生至少开展2次交通安全教育。有材料、有记录、有图片、有总结。每少开展一次减5分,材料不齐全减2分。
(三)车辆管理(30分)
1.校车运营期间要接受校车监控中心的监督,校车是否超员超速、驾驶员和学生是否系全带等信息可随时掌控。发现有蓄意破坏监控设备,逃避视频监控的行为,每发现一次减2分。
2.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实用。发现未按标准配备或性能不达标的每项减 2 分。
3.校车要保证及时参加年检或及时参保。未及时参加年检或脱保减 5 分,未参加年检或不参加保险,校车禁止上路并扣除管理分20分。
4.保证校车不超载、超速。出现超载、超速现象的校车,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罚外,县校车办还将对超载、超速校车单位每次扣3分。一学年累计三次超载,取消其校车营运资格。
5.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每发现一次违规的减 1 分。
6.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以外的人员上车。每发现一次违规的减 2分。
7.按交管部门核定的路线行驶,按规定的停车点停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每发现一次违规现象减 2 分。
8.服从教育局、交警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以上部门无论是召开驾驶员会议,还是下发通知送检等,都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一次未做到减1分,出现严重后果每一次减 5 分,减完为止。
(四)驾驶员管理(20分)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校车驾驶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持驾驶证、行驶证上路行驶。缺少一证,禁止校车上路。未随车携带,每发现一次减1分。
2.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每次检查必须有签字记录。每发现一次未检查或未记录减 1 分。
3.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一年不出一例交通事故。发现一次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取消其县内驾驶校车资格,其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每次减 10 分。
4.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现一次,减20分并取消其县内驾驶校车资格。
5.校车驾驶员行车前要系好安全带,行车途中不得接打电话、吸烟、与他人闲聊等,每发现违规一次减2分。
6.服从教育局、交警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以上部门无论是召开驾驶员会议,还是下发通知送检等,都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一次未做到减1分,减完为止。
(五)随车照管员管理(10分)
随车照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每天认真填写行车日志;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以上6项每发现一次未做到的减1分;因照管员未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取消照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7.服从教育局、交警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以上部门无论是召开会议,还是下发通知培训学习等,都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一次未做到减1分。
三、考核办法
(一)驾驶员考核
学年内,驾驶员违规累计减满20分,将取消其且内驾驶校车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县内驾驶校车。学年内驾驶员累计减满12分,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交通法规理论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校车。
(二)随车照管员考核
学年内,随车照管员违规累计减满10分,将取消其县内随车照管员资格,予以辞退。学年内违规累计减满6分,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随车照管学生。
(三)单位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考核均列入各单位百分考核之中。教育局安稳办将通过与交警部门联合检查、校车管理实时监控平台等多种手段,对县内所有校车运营状况进行管控,严格考核。各学校校车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年终督导评估和政策性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幼儿园校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幼儿园年审和政策性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单位领导不重视、因管理不当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享受奖补资金资格。
四、本考核办法由教育局安稳办负责考核,成教站配合。
五、本考核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