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通告范文【通用3篇】》
城管通告范文(精选3篇)
城管通告范文 篇1
为进一步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民日常的环境卫生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围绕“畅通、靓丽、文明、和谐”的城市管理目标。城管大队现就沿街门前的包保责任和日常的监督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西大街、东大街、蒲阳大道、古城大道、粮贸街、解放街南段、建设街、汉宜大道、体育场路、广场大道、城南大道、王桥路等道路,明令禁止出店占道和流动经营。放开工农路、书院街、市场路、城南街、闵家巷、保健巷、百子庵、光明街、碾屋二巷等几条小街小巷,摊点摊群划线归群、定时定点,规范经营。
二、沿街单位门店居户,不准将商品、广告牌、炉灶、桌椅摆放吊挂在门外;不准将杂物、闲置物和废弃物堆放在户外。三、沿街单位门店居户,门前应自备垃圾桶和清扫工具,室外的垃圾做到随有随扫。室内室外的垃圾清扫后必须倒入垃圾桶内,待环卫保洁人员到来后将垃圾倒入环卫工人的保洁车内,无论何时,严禁向街面倾倒垃圾。四、临街的门窗、墙壁要保持清洁卫生。门前至路牙石段的人行道要确保无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片、菜叶等废弃物。
五、所有门店,不准向外倾倒洗衣水、淘米水、洗锅水、洗菜水等废污水。餐饮门店禁止在店外宰杀鸡鸭,择菜剖鱼。六、临街不准扯绳晒衣及在树上挂拖把、衣物等;不准随意搭设遮阳篷、广告牌;禁止在门前随意搭建构筑物、乱扯遮阳篷、乱贴乱画。七、沿街单位门店门前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定点停靠,摆放有序。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损坏门前各类设施的行为,城管大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xx年七月二十日
城管通告范文 篇2
为提升城市品位,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广大市民的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违者由城管部门每次处5元或10元罚款;
2、严禁在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违者由城管部门每次处50-100元罚款;
3、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丢撒冥纸,违者由城管部门处50-100元罚款;经教育不改者,另行处罚;
4、严禁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违者由城管部门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严禁在城区放养或在行人道圈养鸡、鸭、鹅、猪、狗、羊等家禽家畜,违者由城管部门处50-200元罚款;
6、严禁在城区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广告或者乱拉乱接线路,违者由城管部门处50元-100元罚款;
7、严禁擅自在主次街道两侧(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摆摊设点及店外经营,违者由城管部门每次处200-500元罚款。
8、严禁擅自在城区主次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棚亭等各类建(构)筑物,违者,依据湖南省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严禁车辆乱停乱靠,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主次街道两侧停车泊位内,违者,由交警、城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
1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违者,处以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撒漏,违者,每次处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广告设置必须按审批要求设置制作,确保整齐、美化、亮化;否则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10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3、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扰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地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冷水滩分局
二0xx年一月六日
城管通告范文 篇3
为了加强城市沙滩的管理,有效保护城市沙滩自然资源,维护城市沙滩区域内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他在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沙滩范围为东起保滩工程东侧大堤、西到保滩工程西侧大堤、南临保滩工程南侧大堤、北至沪杭公路南侧和金涛路。
二、本通告的适用对象为:凡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山城市沙滩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景点美观、环境和谐。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影响景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二)在城市沙滩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任意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土取沙;
(三)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标语,乱张贴、乱涂改、乱吊挂、乱刻画;
(四)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公告栏、警示牌、长廊地板、栏杆、场馆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非指定时间、水域游泳、戏水;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任意埋压、移动、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七)携带各种宠物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五、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城市沙滩内采摘花叶、攀折树枝、践踏草坪,在树上刻画、敲钉、吊挂,随意焚烧垃圾;
(二)借树搭棚、围圈树木和吊床;
(三)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城市沙滩内所有的收费、经营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抢险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行驶和停放。
八、对在城市沙滩内经批准开展的各项活动,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每年城市沙滩夏季开放游泳期间,为控制超负荷的人流,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所有进入城市沙滩的游客必须购票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