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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征地通告(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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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征地通告(通用3篇)

工程征地通告 篇1

为了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大同市靓丽的南出口,市政府决定在魏都大道西河河段兴建商业街建设项目。现将该工程建设拆迁征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魏都大道西河河段商业街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大同市房地建筑开发公司

三、拆迁责任主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

四、拆迁征地范围:魏都大道路东向东延伸38米,北起丁顺辉院、南至王财院,魏都大道路西向西延伸35米,北起张忠院,南至樊强院。

五、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上述范围内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有效证件,于20xx年5月30日前到西河河村委会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七、上述范围内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坟地由所属单位和个人于20xx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九、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求,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5月16日

工程征地通告 篇2

为了加强御东新区建设,推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副决定实施御东新区11个安置住房建设工程。现将拆迁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建设项目:御东新区11个安置住房建设工程。

二、拆迁征地范围:

1.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东端,西至御河东路,南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中段,北至xx村村民住宅区北端;

2.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中段,西至御河东路,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北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中段;

3.、马、曹夫楼3个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马家堡、曹夫楼地界邻御河大干渠,西至马家堡、曹夫楼村村民住宅区,南至曹夫楼村地界,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

4.牛庄、西坟2个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牛庄村地界(府西路),西至牛庄、xx村地界邻御河大干渠,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北至、西坟村地界邻大阳公路;

5.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东坟村地界邻原城区砖厂,西至规划建设的府西路,南至操场城东街东延伸段,北至东坟、西坟村地界;

6.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牛庄村地界邻海力村村民住宅区西端,西至牛庄村村民住宅区东端(府西路),南至牛庄村地界,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

7.寨、海力村2个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海力村地界(文瀛路),西至东坟、海力村地界,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北至东坟、海力村地界;

8.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规划建设的文兴路,西至208国道,南至齐家坡村地界,北至新胜东街东延伸段;

9.寺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水泊寺村地界邻同风肉制品厂,西至水泊寺村地界和市五交化公司仓库,南至水泊寺村地界,北至新胜东街东延伸段;

10.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御河大干渠,西至208国道,南至南环路东延伸段,北至大同二中高中部;

11.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石家寨村地界,西至水泊寺村地界,南至南环路东延伸段,北至石家寨村、水泊寺村地界。

三、拆迁征地责任单位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副,建设单位为御东新区发展投资公司。

四、拆迁期限:5月15日至5月31日。

工程征地通告 篇3

为改善新河上游水质,完善新河两岸交通网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上马建设新河环城南路至新丰村段配套整治工程。为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现就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新河环城南路至新丰村段南起多年山桥,北止城南大道,途经新丰、塘边村。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设立的界桩为准。

二、工程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所设立的各种界桩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拔除、损毁或迁移。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叠建、搭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新种植各种长年生作物。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各种长年生作物、坟墓等,所有权人应于20xx年8月20日前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并自行清理、搬迁或拆除。逾期不清理、搬迁或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水利、通信、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及交通等设施,有关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迁移。

六、按管辖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由池尾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