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行政公文 > 通告 > 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汇编三篇正文

《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汇编三篇》

时间:

禁止街道摆摊通告(精选3篇)

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 篇1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含宿舍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商亭;禁止任何个人随意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对不听劝告,违规设小吃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损失自负。

三、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或旧书等,校团委设有跳蚤市场,经团委备案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以上规定望各位师生员工认真遵守,自觉执行,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如有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保卫处 学生处 团委

年四月二日

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 篇2

公路是我X的旅游风景线,展示着对外形象。但近段时间以来,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路段更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为了保障旅游风景线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旅游风景线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在公路两侧摆设摊点的,必须距离公路水沟外缘3米以外。

二、对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的,可暂扣物品或强行排除。

三、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一月二十一日

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 篇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违法违章占道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锦江、青羊、金中、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所有街道,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

二、除经批准临时占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活动外,下列主要街道一律禁止占道摆摊设点:

1.蜀都大道(双桥子立交桥至西一环路中医学院路口);

2.人民路(二环路火车北路路口至火车南站机场路路口);

3.顺城街(东御街东口至文武路口);

4.督院街、走马街、商业街、羊市街、西玉龙街以及党政军机关所在街道。

对在上述街道内已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三、在五城区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1.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占道摆桌经营;

2.沿街拴绳挂物从事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外沿街出售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

4.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

5.沿街卖艺、杂耍;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市和区建设管理、市容环卫(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五城区内占道摆摊设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者除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外,可依法按职责处以罚款、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及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五城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或向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