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安全通告(合集3篇)》
物业消防安全通告(精选3篇)
物业消防安全通告 篇1
各施工单位:
近段时间临近年关,风高物燥,是火灾的高发时期,各大媒体报道近期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火情,为此管理处再次促请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施工守则,共同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用电
各施工单位电源接驳应由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其它人员严禁私自接驳电源线或违规用电,对未按规定用电的须及时作出整改配合,杜绝隐患;施工人员离开单位时,要切断电源,以防电路异常引致意外;
二.消除火患
施工现场,特别是在木器施工时严禁吸烟,吸烟时须远离易燃物,并将烟头熄灭及妥善处置;禁止在施工单元内生火或用电煮食、烤物和取暖等;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烧香时,必须有合适的容器盛放,同时选择合适的位置并作好周全的预防措施;
三.施工配备灭火器材
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器材,并时刻检查及保持器材的正常使用状态。
以上事宜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希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能配合执行,管理处将于20xx年元月15日前进行统一的消防安全巡检工作,消防局将于20xx年元18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未符合相关要求的请及时作出整改,如未能配合整改的单位,管理处将作出严厉处理。
特些通知!
管理处
年元月八日
物业消防安全通告 篇2
为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夏季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省公安厅部署自5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省开展夏季消防检查活动。根据方案要求,6月20日前,各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单位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
3、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
二、自查自纠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
主要自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2、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
主要自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对照要求,迅速开展自查。6月2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完成自查自纠后,还应签订、上报《自查自纠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
(二)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单位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能立即改正的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较大隐患被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检查发现的,将依法从重查处;对发生火灾的单位,还将一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建章立制,落实长效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特此通告。
xx年x月x日
物业消防安全通告 篇3
近期,居民住宅楼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切实保障居民楼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规定,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两要三宜十严禁”,现通告如下:
一、居委会要加强对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每栋的楼栋长,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应由业主协商确定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式。
三、居民宜主动参与消防教育活动,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定期检查家庭火、电、油、气及其设备、线路安全。
四、居民宜在家庭配备简易火灾报警器、呼救器、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罩、逃生绳等自救逃生器材。
五、居民宜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定期清扫阳台等部位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七、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结构,设置“胶囊房”、“三合一”场所等。
八、严禁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居住建筑或进行建筑分隔。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或在配电箱、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十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走(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器材。
十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严禁在居民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明火。
十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杂物。
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巡查检查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劝阻、纠正、整改以上禁止行为。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举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举报。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