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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项目批复(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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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项目批复(通用3篇)

废除项目批复 篇1

X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撤销部分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郴国土资〔20xx〕107号)收悉。鉴于市房产局等八个单位共12个项目目前仍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条件,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局依法撤销市房产局等八个单位共12个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XX年十月二十八日

废除项目批复 篇2

X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局务会研究,现将《关于花垣县民乐矿区渗滤液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花环评〔20xx〕13号)等18个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具体见附件)予以撤销。

X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3月16日

废除项目批复 篇3

各监察分局(站),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严格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xx〕44号)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的规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0xx年5月1日前两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批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及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但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鄂托克旗巴音乌素煤矿等26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予以撤销(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被撤销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如开工建设,施工前必须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待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按重新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如受资金短缺、煤炭市场低迷以及遇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停止建设时,应书面告知驻地监察分局(站)。

二、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批复工作,适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督促已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自查,当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变更,并提请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审查和批复。安全设施设计未修改或变更,以及修改或变更但未经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审查批复的,不得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办理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核查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将通过网站及时发布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三、各监察分局(站)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此类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按要求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手续。未经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未经批复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开工的,要立即提请撤销已作出的批复。

请各监察分局(站)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有关煤矿企业。

X煤矿安全监察局

20xx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