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精选3篇)》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篇1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本院在审理债权人重庆朝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债务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指定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本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田景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副局长刘福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科长申永洁、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工作人员陈中游、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组成员。田景斌任破产清算组组长,刘福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律师任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管理人指定后,立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三月十八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篇2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
20xx年9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债务人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了该起其破产清算一案。因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压力较大、债权人数量众多、矛盾可能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丁恩浩、尚仁和、张文明、张长兵、郭道勇、仪征市公安局张子明、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黄梅为清算组成员。丁恩浩任清算组组长,尚仁和、张文明任清算组副组长。
指定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篇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xx年8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陈伟江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公开摇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牟建律师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