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18篇】》
当场处罚决定书(精选18篇)
内容导航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3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4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5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6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7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8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9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0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1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2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3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4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5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6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7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8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
( )质技监当罚字[ ]第 号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 你单位(人) 。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
2、
3、 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 地址: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签名和押印)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处罚地点:
(行政机关印章) 正本(副本)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档,一份由受委托人存档。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2
( ) 当行罚〔 〕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之规定,责令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3
当事人: 地 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 罚款 元。收缴形式:(1)当场收缴。(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印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4
( )城管( )当罚字【 】 号
被处罚人(单位): 住(地)址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罚款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于 年 月 日前缴至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
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5
各部门、车间:
关于20xx年x月x日晚11:40左右车间员工、赵方林、陈宗保、司志博与郭义刚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调查
20xx年x月x日晚,员工郭义刚未经行政部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并喝酒,同楼层刘梦龙、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约11:30分左右双方因言语产生纠纷,在外来人员的挑衅下,刘梦龙、薛宗保等人冲进郭义刚宿舍欧打外来人员,郭义刚维护外来人员进行帮架,后经人劝架拉开。
二、处理结果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造事责任人处理如下如下:
1.郭义刚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晚上私自带外人进厂喝酒挑衅闹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给予罚款1200元,立即开除出厂,外来私自进厂人员交由派出所处置;
2.刘梦龙、薛宗保在宿舍喝酒闹事带头动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3.刘方林、司志博在宿舍喝酒后闹事协助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8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4.当班保安刘基铭未尽到岗位职责,遇事不能及时汇报处置,罚款200元,后勤主管杨立志对宿舍管理监管不力,罚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内不准卖酒、员工不准带酒进公司、宿舍内不允许任何人喝酒,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6.即日起,凡私自带人进厂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的`处罚,同时将非厂人员以扰乱公司管理送派出所处置!
希望全厂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
行政部
xx年x月x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6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7
(____)经贸罚当字〔____〕第(____)号
被处罚人: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身份证号:____
家庭住址:____ 所在单位:____
职务:____ 单位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____的规定,依据 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____,账号____,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经济贸易管理执法人员(签名):____ 、____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8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9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健康管理: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以上____项合并,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并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申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我(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是: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意见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情况(拒收事由等):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0
编号: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1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项处罚:
1.警告;2.罚款 。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2
工商处字〔20xx〕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xx30372413.4和ZL20xx30372104.7。其“”商标于20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xx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xx]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xx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三月二十六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3
xx饭店:
本机关于 200xx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
或海淀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 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xx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3月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3月20日年3月20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4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你(单位)于今日 时在 (违法地点) 从事 (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警告; □ 罚款 千 百 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一般为三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5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6
( )安监管罚当〔 〕 号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7
编号:
当事人: 地 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 罚款 元。收缴形式:(1)当场收缴。(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印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18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