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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商法的核心地位分析论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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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本文是勤劳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的民法典中商法的核心地位分析论文【精选9篇】,欢迎参考。

强夯施工方案 篇1

鉴于某工程道路设计路线经过填湖区,对于高填方路段需进行地基强夯处理,本工程地基强夯处理面积为***平方米。

强夯法是法国 Menard技术公司于1969年首创的一种地基加固方法,它通过一般10~40t的重锤和10~40mm的落距,对地基土施加很大的冲击能,在地基土中所出现的冲击波和动应力,可提高地基土的强度、降低土的压缩性、改善砂土的抗液化条件、消除湿陷性黄土的湿陷性等。同时,夯击能还可提高土层的'均匀程度,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差异沉降。

鉴于地基强夯属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我公司中标,将在本投标方案基础上编制更为专业及实施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以指导施工,下面就地基强夯作一简单的阐述。

一、参数的确定

强夯施工参数的确定依据是本工程场地的地质条件即高填方路段的土质情况和具体工程要求以确定,主要参数有:单点夯击能、最佳夯击能与夯击边数、夯击间隔时间、夯点布置及夯距。

单点夯击能:我公司计划采用锤重10-25T,落距10-25m.

最佳夯击能与夯击边数:我公司根据以往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经验,本工程施工计划夯击3~5遍,然后采用低能量搭夯。

夯击 间隔时间:对砂性土,由于其透水性能好,夯击时孔隙压力消散快,可连续夯击。对粘性土,需间隔2周左右才能连续夯击。

夯点 布置及夯距:夯击点可按方形或梅花形布置。第一遍的夯点间距要大,使得深层土得到加固,然后中间补插夯点。夯点通常是6-10m,夯点布置范围则宜比基础范围大H/2(其中H为加固深度)。重大工程的夯距由试夯确定。

以上参数在实际施工中应结合设计图纸和试夯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满足工程所需。

二、施工机具的配备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拟投入2台大吨位履带式起重机、PC220挖机、推土机、压路机各一台、夯锤对砂性土锤底面积为3-4m2,粘性土为4-6m2,夯锤数量与起重机配套。

挖机主要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喂料和备料,推土机用于场地平整,压路机用于部分路基的碾压。配备自卸车和水泵若干个,用于土方的运输和施工现场的排水。

三、 施工方法

1、测量放样:采用1台DS-3水准仪和1台J6经纬仪按施工图要求确定强夯区域及点位布置,并在强夯范围外设置坐标控制网点基桩,同时在其周围合理布置水准点作为控制高程、路基沉降的依据。

2、试夯:在重锤夯击施工前,应试夯,以确定夯锤重量、底面积和落距,以便确定最后下沉量及相应的最小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

3、施工要点:

1)垫层的铺设:在推土机场地平整之后,铺设0.5~2m厚的碎石垫层,以利于夯击时场地的排水,方便机械通行,并使夯击能扩散。

2)强夯施工:当夯点定位后,在预定观测地段中埋设好测压(夯击应力、孔隙水压力)、测振(频率、振幅、波速)、测变形(土中、地面)的设备后,即可按设计要求分批、分遍施工夯击。

在点夯时,要对每一夯点的能量,夯击次数,每次夯坑沉陷量、夯击坑周围土的隆起量以及埋设测点要进行量测和记录,并注意夯击振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点夯完成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满夯。

四、试验

施工后,综合分析测量记录,然后做出初步的评价,并进行总结。同时配合业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荷载板试验,检测路基加固的效果,检验点数量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后,综合分析测量记录,然后做出初步的评价,并进行总结。同时配合业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荷载板试验,检测路基加固的效果,检验点数量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强夯置换处理软土地基的施工研究 篇2

强夯置换处理软土地基的施工研究

文章对软土地基的。加固问题,结合施工实践,阐述了强夯置换施工工艺,探讨了施工参数的选择。

作 者:王敏 吴洪涛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公路工程局,内蒙古,海拉尔,021008 刊 名: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年,卷(期): “”(3) 分类号:U412.22+2 关键词:地基加固   强夯   软土地基   工艺

强夯施工方案 篇3

强夯法即强力夯实法,又称动力固结法。是利用大型履带式强夯机将8-30吨的重锤从6-30米高度自由落下,对土进行强力夯实,迅速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及压缩模量,形成比较均匀的、密实的地基,在地基一定深度内改变了地基土的孔隙分布。

强夯法施工已广泛运用到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核电站、大工业区、港口填海等基础加固工程。优点工期短、效果好、造价低。

强夯施工方案 篇4

一、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段路基主要由特殊路基处理、石方路基、路基防护、排水工程等组成。本段路基平均填土高度2.66~6.27m,K3+800~K5+900段地基为Ⅰ级非自重湿陷性黄土,K6+222~K6+680段地基为II级湿陷性黄土。根据湿陷性黄土原地表处理方案:K3+800~K5+900段采用夯击能为600KN・m和K6+222~K6+680段采用夯击能为1000KN・m强夯处理。

二、强夯主要工程量及工期安排

(1)主要工程量

强夯总面积约65765.5m2,其中600KN・m约27460m2,800KN・m约31809.5m2,1000KN・m约6496m2。

(2)工期计划安排

工期计划安排:2XXX年5月18日~2XXX年7月10日。

三、强夯施工方案

(1)施工准备

⑴、清除表层土30cm后,平整场地,进行表层松散土碾压,修筑施工便道,施工区周边做排水沟,确保场地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⑵、查明强夯场地范围内地下构造物及管线的位置,确保安全距离及高程,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强夯施工造成破坏。

⑶、测量放线,定出控制轴线、强夯施工场地边线,并在不受强夯影响的地点,设置水准基点。

(2)试验段夯点间距、夯击遍数、夯击能等参数的确定

依据设计要求,通过试验段施工,对夯前、夯后的地基土采用压实度检测、静力触探、湿陷性系数检测等方法进行检测,验证设计夯击能、夯点间距、夯击遍数是否能满足地基承载力、路基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有效加固深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为Ⅰ级非自重湿陷性黄土路基强夯处理提供施工技术参数和施工工艺方法。

(3)施工步骤

⑴、清表并平整施工现场,当现场地基土软弱时,预先铺设砂砾石垫层50cm。

⑵、夯锤进场后必须标定夯锤重量,根据以下公式来确定落距:

锤重(KN)×落距(m)=600KN・m

锤重(KN)×落距(m)=1000KN・m

⑶、根据设计图纸用白灰标出第一遍夯点位置,夯点按正方形布置,间距为4m,在夯区2m外布置护桩,确保第二遍夯点放样准确,并测量夯前原地表高程。

⑷、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

⑸、测量夯前锤顶高程,按由外向内、间隔跳打的原则进行夯击。

⑹、将夯锤吊到预定高度,开启脱钩装置,待夯锤脱钩自由下落后,放下吊钩,测量锤顶高程,若发现因坑底倾斜而造成夯锤倾斜时,应及时将坑底整平,重新进行夯击。

⑺、重复⑹步骤,按设计规定的夯击次数(第一遍12击、第二遍10击)及控制标准(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小于5cm)完成每一个夯点的夯击。

⑻、换夯点,重复步骤⑷~⑺,完成第一遍全部夯点的夯击施工。

⑼、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平整后的地表高程。

⑽、强夯第一遍到第二遍夯点之间应不少于7天间歇时间,如果产生超孔隙水压力、夯坑周围出现较大隆起时,不能继续夯击,要等超孔隙水压力大部分消散后,再夯下一遍。本试验段无间歇时间,按上述步骤逐次完成全部夯击遍数,最后用设计规定的低能量(600KN・m和800KN・m)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下一夯击点与前一夯击点搭接长度为1/3夯锤直径,击数为2击,依次连续进行,直至满夯结束,满夯结束后测量夯后地表高程。夯点布置图如附图1:

⑾、采用静力触探方法测定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大于150Kpa,采用环刀法测定复合地基压实度,设计要求达到93%,采用室内土工试验检验湿陷系数是否消失。试验段取样数不少于3处,取土深度分别为50cm、100cm、150cm、200cm、250cm。

⑿、夯击达到质量控制指标后采用平地机将地基土整平,再用大于22T

的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至表面无轮迹,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四、施工注意事项

1、强夯前应对起重机、滑轮组及脱钩器等全面检查,并进行试吊、试夯,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强夯施工。

2、强夯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12523)的规定,强夯场地与建筑物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震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震沟等隔振减震措施。一般即有建筑200m范围内不宜采用强夯措施。当桥台附近、涵洞附近需进行强夯时,可先进行路基范围的强夯后,再施工桥台、涵洞。

3、起吊夯锤保持匀速,不得高空长时间停留,严禁急升猛降防锤脱落。停止作业时,将夯锤落至地面。夯锤起吊后,臂杆和夯锤下及附近15m范围内严禁站人。

4、干燥天气进行强夯时宜洒水降尘。

5、当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强夯作业,以防机械倾倒,保证安全。

五、质量控制及检验

1、质量控制

(1)夯锤重量必须标定,开夯前检查锤重和落距,以保证单击夯击能量符合设计要求。

(2)夯击时夯锤的气孔要畅通,夯锤落地时应基本水平。

(3)各夯点应放线定位,夯完后检查夯坑位置,发现偏差及漏夯应及时纠正。强夯施工时应对每一夯击点的单夯夯击能量、夯击次数和每次夯

沉量等进行详细记录。

(4)夯点的夯击次数严格按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5cm控制,且夯坑周围地面不应发生过大的隆起,不因夯坑过深而发生提锤困难。

(5)强夯过程的记录及数据整理

⑴、每个夯点的夯坑深度、夯坑体积、夯坑四周隆起高度都须记录、整理。

⑵、场地隆起和下沉记录,特别是邻近有建构筑物时。

⑶、每遍夯击后场地的夯沉量、外部补充填料量的记录。

2、技术指标

强夯施工完成后,通过检测路基复合地基承载力可以达到150Kpa以上,地表压实度能达到93%以上,在2.5m范围内湿陷系数均小于0.015。

六、施工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工地建设

1、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以项目总工为首的指挥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以工程试验检测为主的内部监控体系,制订严格的工序管理与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2)定期召开主管工程领导、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参加的质量工程会议,分析工程质量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

2、安全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进入施工区内,必须戴安全帽,机械操作工必须戴压发防护帽;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

3、工期保障措施

(1)人员、机械保障:按照工程需要,及时调整人员配备,机械及时保养维修,确保工程进度满足施工需要。

(2)施工保障:作好生产计划,根据天气状况及时调整施工区段,合理安排工作面和工序交叉配合,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保证工序的连续性,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4、文明工地建设

(1)施工现场管理做到科学化、合理化,要制作、设立各种标志、标牌,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在强夯施工区设彩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2)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增强文明意识,遵纪守法。

(3)遵守乡规民约,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民法典中商法的核心地位分析论文 篇5

民法典中商法的核心地位分析论文

一、《民法典》框架下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思路

我国实践中所采行的“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立法体系变革潮流。就此而言,由我国首创的将民法典简化为《民法通则》并将大量商法规范直接确定为一般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过,即使《民法通则》因其立法模式上的创新而具有特殊价值,将民法规范不加区分地统一适用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将某些商法规范一般化为民法规范的做法,客观上存在明显缺陷。

在不制定或不主张制定形式商法的背景下#除了将有些商法规范一般化为民法规范外#我国还尝试着在相关民法规范中作了体现商事立法要求的某些特别规定。例如,3月日颁布的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依此,企业之间的留置不以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为德国、日本等国商法典所普遍规定的商事留置权。应当说,将该类商法规范内置于民法规范,确实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立法模式。但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该类规范尚属例外,远不能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特别调整的立法要求。

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体系的缺失,不仅使商法自身的规范体系无法形成,而且还使相关民法规范体系难以合理建构。在商事交易日益融入普通民事主体的生活之中的背景下,立法者已无法忽视对商事交易的特殊调整需要了。为此,立法者在相关法律文件中都试图体现该特殊需要,从而制定了一系列体现商法内在要求的商法规范,但此举却导致了商化不足与过度商化问题。就商事部门法的立法而言,虽不存在过度商化或商化不足的问题,但在具体规范及司法实践中仍明显表现出总纲性商法规范缺失导致商法理念模糊的问题。即使是经和修订后已大为完善的我国 《公司法》也仍然存在明显的“无法可用”的问题。

二、《民法典》中商法规范的核心问题

基于立法体例及篇幅的考虑,我国《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总数不会太多,基本上将定位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究竟如何确定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构成,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但如何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无疑为我国《民法典》框架下商法规范立法的核心问题。

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牵涉到商法立法体例的问题,世界主要商法典的立法体例可分为主观主义立法例。客观主义立法例与折中主义立法例。但在世界商法学界,商法典应采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还是折中主义立法例,是一个尚无定论的法学难题,而这却是我国制定总纲性商法规范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商法体系的架构,而且关系到我国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与商法适用领域的确定问题。因此,应以商法立法体例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提出我国商法立法体例的学理建议,从而构建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

主观主义立法例的主要特点在于,以商人概念为基础来构建商事法律体系,依此,商行为是指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商人实施的行为才能成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同一性质的行为非商人为之,则不能成为商行为,从而不能适用商法。该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德国商法典,客观主义立法例的主要特点乃在于,以商行为观念为商事立法的基础而确立其商事法律制度,依此制度,只要行为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的。性质,他就是商人,就适用商法,该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法国商法典,折中主义立法例则以商人观念与商行为观念相结合作为商法立法的基础,在该制度下,商人所为的行为可推定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只要属于基本商行为,在日本称为绝对的商行为与营业的商行为,范畴,亦可认定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该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日本)韩国商法。

三、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商主体概念的选择:经营者概念的引入

在我国商主体等相关概念均非法定概念,更无相应的立法界定,在我国商法学界,多数者都在学理上将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概念称为商主体,并往往在不同语境中混用这两个概念。因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限于商主体,故应将商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也有学者将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概念称为“商事主体”。从而使“商事主体”成为不同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但容易与其混淆的概念,还有学者在直接使用商人概念的同时还采用了“商事主体”概念并将其作为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此外还有学者采用了市场经营主体者及市场主体等概念。

基于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缺陷以及商主体内涵的变化,故在不存在形式商法立法传统的我国,不必在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时采用这一采行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法律术语,并且,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观念中,商人的含义往往等同于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个人,因而与商主体意义上的商人的含义相去甚远,在立法中使用商人概念极易引起非专业人士的误解。

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篇6

企业的财务管理通过价值形态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综合性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都与财务管理有关,因此,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企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财务管理

首先,财务活动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础,涉及产、供、销各个环节,为其他管理提供准确资料。财务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保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次,通过核算,分析,对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财务管理也就是企业谋求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只有靠正确的财务政策,用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去规范我们的财务行为,才能从会计信息的反馈中找准在生产与流通领域中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从生产管理转向内部财务管理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标志。

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价值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内容简单地归纳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到位,四方平衡,五项改革,六个循环”。一个中心,即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企业治理、财务管理两个基本点。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公式表示为v=fcf/i(v代表企业价值,fcf代表企业报酬,i代表与企业风险相适应的贴现率)。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并用时间价值的原理进行了计量。第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考虑了风险与报酬的联系。第三,企业价值最大化能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进行企业财务管理,就是要权衡报酬增加的得与失,努力实现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体现了对经济效益的深层认识,是现代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

财务管理是其他各种管理都无法取代的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关系的交叉点和枢纽,企业一切经营活动都是通过财务来处理和反映的。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财务管理中的筹资与投资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奠定了基础。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首先要投入资金,而筹资是投入的基础。有了资金才能形成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博物馆学研究中藏品研究重要地位分析论文 篇7

博物馆学研究中藏品研究重要地位分析论文

摘要:

中国博物馆学研究已经有将近上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对博物馆学研究对象、研究学科范围、研究内容等问题的不同认识,其发展现状很不乐观。而本文认为,在博物馆研究中藏品研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博物馆研究中加强藏品研究的倾向,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博物馆学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博物馆学 藏品研究 藏品

一、藏品是构成博物馆的基础与核心。

一个博物馆的基础与核心便是藏品,如果没有藏品的话也就无所谓什么博物馆了,更无所谓什么博物馆研究了。因此博物馆学研究中藏品研究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对于博物馆学研究中藏品研究的地位问题,在学术界也有了充分的认识。

如果追溯起博物馆学的发展源头的话,很多学者都会提到早期的收藏活动,但是收藏活动却并不代表博物馆也不代表博物馆研究。而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博物馆的早期发展存在于两宋时期,那时已经具备了收藏和研究两种职能的分工,即使相比同时代的欧洲,也更为成熟。

近些年,我国的博物馆事业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理论也越来越深化,而其中对藏品研究的特别重视是最为突出的特色。中国的“三性二务”论是对博物馆学研究的重大贡献之一,而不论是在新“三性二务”论还是旧“三性二务”论中,藏品研究都有着一个特别的位置。如果抛开一切不必要的因素,这一理论中有关科学研究的合理性是无疑的,对于博物馆藏品研究的重视也就无疑是肯定的。

虽然有时表述方法不尽相同,但是对藏品研究的特别重视却是博物馆学界现阶段的共同认识。姜文喜和宋玉娥曾表示,博物馆的重要工作内容便是加强藏品上的研究,藏品研究是博物馆研究中所有研究的基础,同时也是能够推动博物馆学研究进行下去的中心环节。而熊建华也表述了博物馆学的独特性表现在既围绕博物馆及其藏品进行研究又跳出博物馆及其藏品的研究,因此同样也指出了博物馆藏品研究在博物馆学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强藏品研究是博物馆学研究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强藏品研究不但是博物馆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博物馆事业和博物馆学研究发展的特别重要的基础,因此加强藏品研究也就具有很重要的很特别的现实意义。

藏品研究受到重视不仅为后人留下一大笔学术财富,还为我国的博物馆研究孕育了很多出色的博物馆学家。而这些有所成就的博物馆家们也都大多对藏品研究很专注很重视,比如武伯纶、耿宝昌、史树青等,他们都对藏品研究特别重视,也在此基础上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武伯纶先生在陕西主持博物馆事业将近30余年,是非常重视藏品研究的博物馆学家,他主张博物馆就应该进行研究工作,还写了很多研究文章。

马承源先生回忆当初自己在上海博物馆钻研学习的经历时,他说他的老师除了上海博物馆的专家前辈及其一些著作之外,博物馆内丰富的藏品更是其研究观摩的重要对象。这些博物馆学家成功的事实可以明确的告诉我们,博物馆事业的研究与发展始终都不能离开对于藏品的重视与研究。这也就要求当前博物馆中的研究人员要把藏品研究作为博物馆学研究中的主体,深入研究馆内藏品的同时也要充分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将博物馆学研究不断推向辉煌。

虽然很多研究者都很重视藏品研究,但是在当前的博物馆学研究中存在着很多特别奇怪的现象,很多博物馆学家都不研究藏品,写出的东西也往往是很空洞没有实际内涵,甚至一些博物馆的研究人员只是满足于搬运与保管的工作,将一个博物馆研究人员本该进行的研究工作给忘记了。如此下去的结果就是,我们有一批博物馆学专家学者,有很多的博物馆职工,却缺乏有成就的博物馆研究人员、博物馆学者,与老一代的博物馆学者比较起来,是一件令人汗颜的事情。

藏品研究曾经造就了一批成就卓著的博物馆学者,也促进了我国博物馆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但是同样也反衬出了当前博物馆学研究中藏品研究的缺乏与不够重视。

三、充分利用藏品研究才能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学体系。

有学者曾经总结近三十年来中国博物馆学研究说,“博物馆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明显提高,建立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学体系的目标成为不少大家的追求”,但同时还存在“有没有中国博物馆学”的争论。这种概括大体上是符合中国博物馆学研究现状的。

对于中国博物馆学的研究现状,毫无疑问,博物馆学者们是非常不满意的。

20南开大学梁吉生教授组织的《笔谈博物馆学》就是博物馆学界一次集中的反思,参加笔谈的学者几乎是不约而同地对博物馆学研究表达了某种程度的隐忧,“以时下发表的本领域不少所谓专业论文为例,一大欠缺是:多表象、皮毛,多感想,多经验之谈,缺学理,缺学术规范。这严重制约了博物馆学作为一种学术和一门学科的成长。

构建中国学派的博物馆学体系,是多年以来几代博物馆学者的宏愿。但是,近几十年来的中国博物馆学,一方面固守着在20世纪的特殊时代建立的博物馆学研究理论,不思进取,表现在论著中满篇毫无新意的重复论调;另一方面却不停地在追模西方,各种形态的博物馆和各种光亮新鲜词语荟萃的理论充斥于学界,即使专家学者也疲于应付,让国内博物馆从业人员根本无从置嚎。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无意否认所谓博物馆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我们同样赞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在文中重提藏品研究的重要地位问题,主要是立足于中国博物馆的历史和现状有感而发。中国博物馆不同于大多数国外博物馆的情况,其藏品异常丰富,我们要充分利用博物馆藏品的优势,开展以藏品研究为核心的博物馆学研究工作,发展和构建我们自己的博物馆学体系,这才是走出困境的最佳办法

四、结语。

总之,藏品研究在博物馆学研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并非只有历史类博物馆可以回归藏品研究,任何类别的博物馆都不能脱离最基本的藏品研究。假如不再纠缠于没有结果的博物馆学的争辩,踏踏实实多做一点博物馆藏品研究,我国在博物馆学研究方面的国际学术地位将会得到最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梁吉生:《博物馆学本土化发展及其今后路向》,《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02)。

[2]苏东海:《国际博物馆理论研究的分化与整合——博物馆研究的两条思想路线札记》,《东南文化》,(05)。

试论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论文 篇8

试论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论文

民法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民法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流转与人身间的利益关系,是商品生产者们认可变换的对方是平等独立的所有者。它的命运前途和商品经济的兴衰发展趋势紧密联系着。

民法是调整以平等为本质属性的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的法律,即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长时间的发展演变,民法逐渐在社会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作为经历过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等诞生的重要法律,开创了古典时代辉煌的制度文明。

随之巴伐利亚民法典以启蒙运动时期的第一部民法典身份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在时隔48年后通过,它通过四部分内容将罗马法的精神及传统引入到工业革命时代。

19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新纪元,它具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意义,被许多亚洲国家引用,在推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古至今地观察民法典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民法典自身变化与社会形态的联系非常紧密。

人类迈进文明社会的开端是工业革命的开始,开启了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基础,与之以前的自然经济、简单的商品经济、理想化的产品经济相比具备了民法制度意义以及现实社会意义。在制度方面分析,民法典的本质是人格权化的私法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和文明制度的象征,存在于历史的某个阶段时期。

第一、民法典紧密地联系着人民群众,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沟通交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的信息作用。

第二、民法制度建立健全的目的在于推动国家物质的开发与形成,使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不断进步。

第三、民法典保证着群众关系秩序化的平衡,在维持个人本位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届主观能动性,提升社会国家方方面面的效率。第四、私法制度涵盖主体制度、意思自治制度、责任制度、物权制度这四个制度,这四个方面涵盖了整个市民社会的制度建设,充分规定了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结构类型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制定成的法则基本内容却出入不大,任何社会制度都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民法典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任意自然人和法人,通过肯定主体的抽象人格与广泛性,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内容。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统一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义务,两者是不可分的。

3、保持法律思想的确定性、内容演进的连续性、法律权威的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4、确定国家社会层面价值的统领推动地位。笔者认为民法其实就是以强制力促进社会进步、人权自由、商品经济等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在适应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反映了商品经济所阐述的民法法则。

只有各种不同形态的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进行相互对立的交换。

民法典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曾说过的,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在商品经济的地位和意义显而易见,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法典是一种法律形式,是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正常有效运行的法律形式,它具有多个制度,分别在市场体制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下面笔者从九个方面简单阐述一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依靠的是民法中的主体制度。

引导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开展公平的竞争,协调商品交换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依靠的是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公平平等原则。让市场主体当事人拥有广泛的交易空间和行为自由,依靠的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

保护市场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正当买卖交换权利,并制约其发挥在多大的权利制度范围内,依靠的是民法中的物权制度。

实现商品价值摆脱时间地域的限制,实现让渡商品在时间空间上的分离,大力地推动商品交换的诚实守信运行,依靠的是民法中的债权制度。有效地避免事事需要主体亲历亲为,而且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市场运行中的相关信息,是民法中的代理制度与居间制度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现市场主体通过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的组织为其获取利益最大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一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各项权力,这种良性循环保障了商品的快速流通,上述依靠的是民法中的行纪制度与时效制度。

以上九个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规范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开拓创业,用自己的双手与头脑谋取利益,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展与长期运转。

其次,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自由、正义平等的领域有重大影响。民法作为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调节着社会各界存在的各种利益,他的调整对象没有阶级层次、贫富高低之分。民法的存在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产生的核心因素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在法律上不允许发生侵害社会和他人权益、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事件的发生。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体系,民法充分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保护着人们在合法权利范围领域谋取个人的利益,取得收获。

最后,民法作为私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全世界人民的普遍要求。民法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进行了划分,规定在市民生活和市民社会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统治阶级不得任意干涉作主。

在阶级社会中,民法能够抑制国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错误倾向,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对待,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总之,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高度的启蒙开创性,彰显的是自由平等、诚信公平的宗旨。自从第一部民法颁布以来,他的价值功能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作用是不容置疑、极其轰动的。人们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和提高着民法典的内容和原则。

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发展演变,对于民法典的作用和地位,人们进行了更深刻更具体的认识和探讨,深入本质认真剖析促进民法对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发挥成功作用的各项要素。通过多年的堆积,民法典已是一部成功、成熟的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强夯法? 篇9

什么是强夯法?

强夯法又名动力固结法,是将很重的锤(一般100~400kN)从高处自由落下(一般为6~40m),给地基以冲击能和振动,国外最大的夯击能曾达到50MNm。它适合加固从砾石到不饱和粘性土的各类地基土。强夯法不仅能提高地基的强度,降低其压缩性,而且还能改善其抵抗液化的能力和消除黄土的湿陷性。

强夯法施工设计参数主要有有效加固深度、夯击能、夯击遍数、间歇时间、夯点布置及间距等,

影响有效加固深度的因素很多,除了锤重和落距以外,地基土的性质、不同土层的厚度及其他强夯设计参数等都与有效加固深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强夯法施工设备简单;施工工艺、操作简单;适用土质范围广;加固效果显著,可取得较高的承载力,一般地基强度可提高2~5倍,变形沉降量小,压缩性可降低2~1O倍,加固影响深度可达6~10m;土粒结合紧密,有较高的结构强度;工效高,施工速度快、较换土回填和桩基缩短工期一半;节省加固原材料;施工费用低,节省投资;它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其缺点是施工时噪声和振动较大,不宜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