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毕业论文(优秀10篇)》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法律事务毕业论文(优秀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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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1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2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3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4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5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6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7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8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9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10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1
[关键词] 法学专业本科生 就业难 现实困境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社会对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从社会需要看,法学专业大有前景,但现实情况是法学专业尤其是本科生呈现越来越难的就业趋势。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难的形势特点
1.人才市场供需矛盾突出
毕业生供需矛盾突出是近年来高校扩招后社会公认的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在校本科生达30多万人。而每年国家涉法部门招考法学专业的职位非常有限,加上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及其他法律相关工作部门所能提供的吸收法律人才的岗位,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毕业生的需要。
2.用人单位选材要求提高
第一,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或者研究生学历,均将本科生拒之门外。这主要是与法律密切联系的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职位要求,他们认为本科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存在问题。
第二,要求社会从业经验。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论是检察院、法院还是律所、企业的法律工作都需要大量的从业经验,而本科生经验缺乏。
第三,要求有其他专业背景或知识,这主要是由于纯法学理论很难解决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纠纷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往往需要研究生或复合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如要求毕业生不仅要专业知识扎实巩固,而且要精通外语、计算机、经济学、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
3.法学专业就业出路狭窄
相对经济、财经、计算机等一些专业的就业难度来说,法学专业就业出路狭窄,比较对口的职业是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到其他行业从事与“法”相关的工作,所有这些的接纳能力仍然十分有限。
4.法学本科人才竞争力量薄弱
(1)竞争不过法学研究生(含法律硕士)。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之后,社会上对于本科层次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不满意或者不放心。甚至有的单位对于本科法学学生根本就不屑一顾,认为他们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均存在问题。所以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和有其跨学科知识背景的法律硕士生,就业前景广阔。
(2)本专业转行较难。法学的应用领域较专,主要是用所学的深厚的法律知识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离开法律,很难从事其他技术管理类工作。
(3)外专业的涌入相对容易。竞争相当激烈的司法考试,体制上并不限制其他专业人员的报考,这就为其他人进入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了捷径;此外法律硕士专门为其他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行业提供了路径,这都给法学学生就业带来压力。
(4)自主创业基础较弱。自主创业者需要丰富的经济、管理类知识和经验,而法学毕业生所学的专业较为单一,无法深入了解社会对于人才的综合要求,不敢放手也没有坚实的知识基础来自主创业。
5.法学本科学生就业期望过高
长期以来,社会上一般认为法学专业毕业后就可以到公检法系统工作或从事律师工作。许多学生在毕业时仍然带着这样的期望,考取公务员是首选,一定要找专业对口的工作,而且是到发达地区竞争高薪部门,不愿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二、造成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
1.社会因素
(1)社会法治文化淡泊导致对法律人才不够重视,这主要表现在最能吸纳毕业生工作的企业未能意识到法律人才对企业长足发展的重要性,他们更倾向于在企业遇到问题时向律师事务所求助。
(2)国家政策和法律制约。首先,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设置了将法学本科生拒之门外的限制条件,比如研究生的学历要求和社会基层工作经验要求。其次,对公检法系统的用人制度,设置了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双重高门槛,将绝大部分本科生挡在门槛之外。
(3)法学招生与就业严重失衡。一方面是法学本科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培养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社会对法学类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快速上升,毕业生之间的竞争压力很大,这是目前我国社会法治环境下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
2.教育因素
(1)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是能够直接为其所用,而目前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上模式比较单一,注重学生的理论素养而忽视了实践应用,另一方面大部分高校不能利用各学校现有资源培养专业交叉的综合性法律人才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2)就业指导投入不够。目前各高校都开设了对学生的就业指导课程和活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大多投入不足,忽视对学生进行全程性指导,一般只是在高年级才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这不利于学生及早规划自己的学习和职业生涯,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储备,造成学生大学期间学习和毕业就业时的迷茫和困难。
3.自身因素
(1)就业观念趋于保守。表现在:一定要专业对口,非本专业工作不去;受家庭和社会环境影响,要工作稳定,高地位,高收入。除了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外,其他工作一律不考虑,甚至不考取公务员不通过司法考试暂不就业;都集中在大城市发达地区就业,不愿去基层欠发达地区就业。
(2)择业能力受到限制。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大学生毕业时只能获得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短短四年,许多学生都将时间花在了英语、计算机的学习上,而少有学生将精力重点放在专业课的学习和应用上,更没有去选修或者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达不到社会普遍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标准。
三、解决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对策建议
1.改变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
(1)在招生政策上,要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扩大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生、法学双学位的招生,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专业口径,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
(2)在就业政策上,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一方面,对司法系统人事制度不要限制得太紧,每年要提供一定的就业职位;另一方面,鼓励各大公司、中小企业设置法律服务岗位,拓展基层法律工作岗位。
(3)设置准就业门槛或者降低法学本科生就业门槛。可以参照临床医学专业将法学设置成5年制,其中一年专门用来实践教学,生活费等由国家进行专项补贴,同时降低就业门槛,这种学制下学生可直接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
2.调整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式
(1)利用现有资源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扎实的法学理论为基础,以英语、计算机的应用为辅助,同时具有经济、金融、管理或者对外贸易相关的学科知识,这样的经管法复合型法律人才将更具竞争力。
(2)开设法学以外的选修或者辅修第二学位课程,鼓励学生参加。学生毕业后,不仅能够从事法学职业,也能够从事其他诸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为拓宽就业门路奠定知识基石。
(3)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让实践课流于形式。应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让毕业生有更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完备的专业实践能力。尽管我们的学生也有很多机会可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比如参加科研、普法宣传、去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实习等。但是很多时候学生缺少正确的指导,缺少对本专业的思考,缺少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学生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一,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类的活动。通过讲座、经验交流、技能测试等引导学生根据专业、个性、兴趣、社会需求来设计自己的职业,以此来指导大学四年的学习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大二,开展提升素质类活动。可通过演讲、辩论、模拟法庭、普法、户外拓展等方式锻炼他们培养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大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认清努力的方向。此时可通过考研指导、公务员指导、专业社会实践、职业技能测试来帮助他们走出“我要干什么,我该怎么办”的焦虑期,通过模拟招聘、经验交流等活动提早让他们进入就业准备期,树立主动就业的意识。
大四,增强学生的就业技巧。对他们进行就业政策和就业技巧的指导,进行就业心理咨询,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5)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第一,引导学生在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基础上认真对待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服务行业就业。
第二,鼓励学生到基层法律工作部门工作。指导他们打破传统的“大城市、高地位、高收入”的观念,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到最需要的地区就业。
第三,鼓励学生跨专业就业。调动法学学生的就业激情,引导他们在不同的行业,非专业岗位上发挥自身法学的知识,为社会做贡献。
第四,鼓励学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家族企业、工厂、作坊工作,指导他们就业与创业并举,参与竞争,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6)完善就业服务。第一,为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及其他工作的申请做好报考、初试、复试指导。采取集中和分散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邀请专业人士来开讲座,另一方面可利用学习导师制的优势,定点定时指导个别学生。
第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发动专业教师、校友的力量,利用各种关系,与用人单位联系,提供用人单位的名称、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学院与此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少、成功几率低的难题。安排专人搜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他们采取逐个击破的方式,促使他们积极就业。
第三,建立就业学生临时档案,关注未就业学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小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未就业学生的专业、生源地、未就业原因、思想动态调查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把工作对象由班级转向个体,逐个的找未就业的毕业生谈话并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参考文献:
[1]徐平华。就业与增长:走向和谐社会的中国就业战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
[3]姚植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与出路。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4.
[4]朱林,邓荣华。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调查报告。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5).
[5]张志强。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与对策分析。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 2005,(9).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2
姓名男 | 未婚 | 198*.**.** | 户口:xx市 | 现居住于xx市xx区
n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
民族:汉
电话:(手机)
E-mail: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从事行业: 银行、企业法务、优质律师事务所
期望从事职业: 律师、法务
期望工作地区: 北京
期望月薪: 7000元/月
目前状况: 一个月可到岗
批注:……
性格品质:热情,具有亲和力,善于于交际与沟通是我给人的第一印象。踏实,严谨,耐心,投入是我对工作的态度。积极向上,热爱生活,乐观勇敢是我的生活指南。积极向上,乐观勤奋,热爱生活是我对生活的追求。喜爱参加集体活动,并且能够很好地和团队成员进行合作,共同进步。同时,担任班干部培养了我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
批注:性格品质应该就是简历通用的"自我评价"项目了,最好用一个常用的项目名称。此外,注意语言组织,不要有重复的,这段里就有两次"积极向上".语言不需要华丽,最重要的是能够给人真实,清楚的感觉,让HR第一时间对你有所了解,判断出你就是他要找的人。最好将此内容放到简历前半部分。
工作经历
20xx年4月—9月
XX中天司法考试学校 兼职教师
工作概述:
协助学校完善对学生的管理,帮助同学完善学习计划,解答难题,对同学进行考前的心理辅导。
20xx年
XX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实员
工作概述:
主要参与房地产及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对诉讼程序有更深入了解。
批注:社会实践是应届生的最被HR关注的经历,应该详细,突出个人与求职目标想匹配的特质。
教育经历
20xx-20xx **zd大学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20xx-20xx **zd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20xx-20xx **外语学院,英语专业,文学学士
学术活动:
20xx年在《中国经法论丛》"论外资并购在华的法律规则"
20xx年在《zd研究》"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20xx论文"国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研究"评为20xx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优秀论文
社会活动:
20xx-20xx大学期间,担任三年文艺班长职务
20xx-20xx大一到大二,担任院刊物《法府青年》编辑
多次参加义务团体组织,曾任校"红岩义务讲解队"队员
20xx-20xx研究生期间,担任班级的文艺委员
批注:教育经历不要这样大段的文字,简单列出学校,学历,学位,成绩即可。HR看每一份简历的时间都是很有限的,不要用大段文字考验HR的耐心。
语言能力
英语: 英语专业四级,听说读写熟练
专业技能
法律:法律职业资格证,于20xx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计算机: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
外语:公共外语六级(CET-6)
四川外语学院专业外语四级TEM-4,且在法律英语方面较有优势。
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模板(二)
职业目标
谋专职律师或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以充分发挥自己所积累的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
工作经验
xx年10月——现在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职责:
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二十多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劳动纠纷案件;
负责五家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动作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精通谈判技巧;
教育背景
xx年9月——xx年7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本科
职业特长和技能
具有律师资格证书;
悟性高,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
专业知识深厚,尤其精通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熟悉按揭原理及程序;
能够独立起草各种法律文书;
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及书面表达能力;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3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4
[论文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 发展困境 对策
一、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1 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 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 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 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自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 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
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 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 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 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 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5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2]樊安红。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不足与完善[J].传承,2010,(7).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6
所内主要成员有
李晓斌律师,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人民大学民商事研究中心地产研究所所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国土资源报常年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先后担任了多家法人单位的法律顾问,业务范围涉及土地、建筑工程、金融、公司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李晓斌律师作为资深的法律专业人士,不仅业务娴熟,而且也十分关心地产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其先后出资10万元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优秀地产法律政策论文奖学金――“佟柔一曾宪义奖学金”,奖励那些为地产政策法律研究做出贡献的优秀法学人才,作为对社会的反馈与回报。
柴荣,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所长助理,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合同法律事务。其从事教育和法律实务多年,发表多篇法学论文,办案风格别具特色,在所里的重大诉讼案件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根据专业分工和协作要求,设置了地产部、公司部、综合事务部三个专业法律部门;有效地实行一般案件主协办制度,疑难案件联合攻关制度、重大案件协调合作制度,以保证委托人面临的法律问题能获得满意的解决。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既有精细的专业分工,又讲究严谨的专业配合,始终追求用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最佳效果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发现、发掘资源,用最佳方式整合、利用资源以服务于当事人。
地产部是李晓斌律师事务所特色部门,该部在宋志红博士和资深土地律师申清海的主持下,自成立一年以来,共办理咨询案件200余起,涉地产诉讼案件40起,涉地产非诉讼案件30起,在房地产、地产融资、土地开发与储备、土地矿产出让转让、征地补偿纠纷、农地承包和整理、土地产权登记、土地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行政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方面都具有成功案例,如邯郸联合挖土有限公司诉华北一冶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涉及金额2600万元,该案最后调解结案,该部所办案件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公司部是所里另外一个重要部门,在闫周秦博士、陈浩硕士、盛利律师的参与下,负责所里的公司业务。自成立之初,公司部就设定了“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在诉讼业务上,提供的服务涉及建筑工程、知识产权、股权转让、房屋拆迁、借款等合同纠纷。这其中包括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施工、租赁及房屋拆迁纠纷、中央某部属单位六千万元的借款纠纷、哈尔滨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等等。在非诉业务上,提供的服务涉及公司设立、企业重组与改制、项目融资、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这其中包括受聘为十几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浙江省某市十几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综合业务部在宋文律师、董涛律师的参与下,主要处理民商事各类侵权、劳动纠纷、婚姻.继承以及仲裁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案件。不久前该所律师受相关国家部委委托办理媒体广泛关注的一系列案件,取得较大社会反响。在最近的一起刑事辩护中(法律援助项目),我所律师在证据对被告人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抽丝拨茧,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多年的从业经验,积极争取,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法定刑以下(从轻)的刑事判决。
一年来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许许多多感人的事迹:2006年9月刘女士委托该所办理遗嘱公证手续,由于刘女士行动不变,该所宋文律师经常下班后到刘女士家里了解情况,宋律师的敬业精神使刘女士深受感动,为了表示其感谢之情特在2006年10月送给宋律师一面锦旗以示谢意。
宋文律师在办理的另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始终勤恳的工作,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地利益,委托人为宋律师的敬业精神及谙熟法律的程度深感敬佩,为了表达其心意,特在2006年11月送给宋律师一面锦旗。
除了做好业务工作,该所律师还积极参加居民社区义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事务。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及时化解邻里矛盾纠纷,创建和谐社会,自去年10月份,该所连同宣武区椿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共同创建法律服务基地,12月1日正式同椿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承诺义务为居委会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参加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每季度为社区居民进行一次针对性的普法讲座,应邀参与重大纠纷调解提出法律事务解决方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
节假日里,所里分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到宣武区富卓花园小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耐心解答居民日常生活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为居民出谋划策,受到社区居民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
进入12月份-法律服务月中,所里每天有律师到宣武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为市民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该所律师深入浅出的解答,将本来繁琐复杂的法律事件分析的明了透彻。
为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今年4月12日下午,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北京晓斌兄弟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筹备投资北京晓斌法律咨询公司顾问单位,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招聘会。招聘现场李晓斌主任将关于当前地产的走势及相关情况作了讲解,招聘事宜做了详尽介绍,引起了与会师生的浓厚兴趣,应聘者报名踊跃,为本单位选人用人提供了广阔的空问,也为北京晓斌律师事务所、北京晓斌兄弟法律咨询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渊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政策的准确把握以及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媒体的良好工作关系,为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护委托人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7
一、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是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成为“法律之师”,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要真正成为“法律之师”,必须在某一领域,培养自己的专长,成为某个领域的“法律之师”。
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不可能成为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由原来的刑、民、经等诉讼业务,向政府企业各个领域的非诉讼发展,凡是法律调节的领域均成了律师服务的阵地。服务领域的拓展,决定了原先那种各类业务均能办理的“万金油”型的律师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要求律师必须学术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某一领域把业务做精,因此专业分工成为适应服务市场要求的必要措施。
三、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培养大牌律师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律师应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做到法条精通、法理精通,并能熟练运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学习、丰富和发展自己。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确认了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主攻方向才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才能驾轻就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提高服务质量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
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活动,通过建立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委托制度、执业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诉查处制度等,目的在于建立诚信机制体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持政治可靠,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队伍本色,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正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和归宿。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现已取得初步成效,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业法律事务部,促进律师的专业分工
我所成立不久即以各位律师的个人爱好和业务专长为基础成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民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及刑辩与教育法律事务部,使各位律师的业务活动纳入专业法律事务部,让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或爱好的律师能在一个法律事务部经常进行交流探讨,做到相互学习,不断提高。日常业务管理纳入业务部活动范畴,重大业务讨论及业务学习均以业务部为单位进行。
二、通过各项制度,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
为实现专业分工,我所从分配制度、案源调节、图书资源配置、办公场所布置等方面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我所现拥有自主产权写字楼373平方米,为执业律师提供宽敞舒适的工作环境,也为专业分工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在案源调节方面,凡由所里统一安排的案件,一律按专业分工进行调节,保障专业锻炼的机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再如有业务培训的机会,我们直接按专业分工,派该领域的律师参加学习培训;购置的图书资料也按各法律事务部的需求,并由各专业律师优先使用等,上述措施为专业分工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鼓励专业研究,努力培养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我们鼓励律师业务实行专业分工的同时,鼓励律师在办好业务之余开展学术研究,并将律师调研成绩作为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力争在各个法律领域培养自己的学术带头人。并利用周六业务学习的时间,让学有专长的律师上台讲授有关专业、法理知识,带动全体律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我所律师多次为市经贸委、药检局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并在部级核心期刑发展论文多篇。
四、通过专业分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
我所通过实行专业分工,促使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或两个领域内学有专长,并逐渐精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专业律师。现我所内部已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刑辩等领域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认可。
服务质量是律师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对律师业诚信建设水平的真实检验,通过专业分工,提高服务质量,使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以有效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检验专业分工对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促进。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8
论文关键词 企业发展 法律事务 管理研究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当今企业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经济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价值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在当前的大背景下,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现代企业想要有个良好的发展,企业必须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事务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法律可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进行调节
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在一些相关的阶段这些相应的法律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损失。在激烈竞争的今天,这些损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律事务的管理,这样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低,使得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要符合市场的相关特点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一些相关的部门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对经济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样能很好的保证经济的开发性和自由性。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我国的经济主体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劣势,在法律意识上存在着不足。因此,想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取得相应的优势,必须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存在优势。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有其社会性,这是强化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般来讲,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律社会性质的重要表现,体现在管理社会生产、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但是,当前企业活动的主旨就是需要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企业成为了整个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从事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也逐渐成为大规模的社会活动。
(二)法律的规范性规定了法律在强化企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法律主要是以严谨形式和明确的责任限制,为企业发展规定了一个正确的标准,规定了其在发展过程当中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以上这些发挥着规范作用,这些需要企业去认真了解并适应。
(三)企业与法律的双向渗透影响和调整促进了其共同发展
法律的各种特性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将企业工作过程中积累到的经验、做法等,上升到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能够长时间进行推广和应用,而企业同时也需要认真贯彻法律,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目前的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失误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对目前的状况做出改善。
(一)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律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许多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有些企业单位虽然设立的相应的部门,但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工作,职位都是由其它机构的人员。有些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这样一来,企业就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使得企业受到不应该的损失。法律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企业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过关,就会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不足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有相对比较复杂,法律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当前的形势全面的考虑分析,这就要求了法律工作人员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而目前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样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无法对一些风险做出很好的预判,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这样既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无法使工作达到预期的要求,这样严重影响着企业的不断发展。
(三)法律事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利用
现代企业管理中,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很好的降低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受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而目前在许多企业中都没有认识到法律是一项重要资源,这就使得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法律可以为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可以保证企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使得企业不会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
四、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方法策略
目前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着问题,企业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目前的情况进行改善,才能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并且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来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很好的进行,并且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为降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法律风险的概率。另外,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来说也非常重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又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使得制度能在实际中得到落实,这对提高法律工作的效果也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企业需要以企业内部规定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各部门去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于各项制度进行监督,使得企业进去到法律的轨道当中。
(二)在企业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知识能在企业员工中普及,这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正常的进行也很有帮助。因此,我们要在员工中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首先,企业可以挑选一部分人员去政府法律培训班进行学习,然后再由这部分人分批的给企业的员工进行讲解,这样以使得企业的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其次,要及时的对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得大部分员工都能意识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同时又由于法律工作的复杂性,在新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和管理知识才能很好的进行各方面工作。为了使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保证。首先,企业必须要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筛选,选用一些有着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关的职务;其次,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后,企业要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使得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加的全面完善,也可以使得他们对一些新的知识及时的进行了解。另外,通过培训还能使得工作人员对企业有更全面的了解,使得他们更能很好的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五、结语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9
关键词: 模拟教学 民商法教学 案例分析 角色扮演
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堂理论讲授与实际案例分析演练相辅相成。法学主干课程对于学生建立法学整体知识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民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借助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同知识点可以形成交叉集聚效应,汇集并传递给学生。模拟教学法比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更进一步,强调学生融入纠纷或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现实角色,而不是作为事外第三人旁观和评价。在美国,一些法学教师采用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充当原、被告人,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辩论。[1]这种教学法在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为主,以概念为起点、以法律条文为骨架,着力于理论基础和逻辑严密的法条结构的构建,教学采用以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为核心的推理模式,由教师向学生单向传递,存在教学单向性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即使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例如德国的演绎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也仅仅是使法条适用更加清晰。[2]这种单向性的教学带来的弊端是,学习者并不能进行独立思考,缺乏对司法能力的培养,导致学习气氛沉闷。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分析,“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3]
民商法主干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等内容。在这些课程中,由于借鉴了大量外来的法律术语,其背景性理论非常抽象。以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课程中的“物权行为”为例,其概念本意与日常理解的含义大相径庭,如果仅仅以概念讲述、特点分析和“典型行为”介绍等方式讲授,则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必须有适当案例加以说明。然而,课堂上进行案例教学存在理论和案情脱钩、针对案例就事论事等问题,案例的辅助理解作用有限。
有学者认为,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在民商法课程中推行实践性教学,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部分。教学实践部分包括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组织的案例讨论、相关案例、音像授课、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模拟法庭的设计和法律诊所中的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部分包括与民商法教学相关的社会活动,如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学习、旁听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相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4]对于民商法主干课程来讲,这同样存在问题,即每学期课程安排容量有限,引入大量的实践性活动,对于法学初学者来说,不利于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法律理论框架,大量的现场实践“冲淡”了基础理论课的环境氛围和教学目标。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种折中的多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法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较为适用。模拟教学是一种在教学活动中模仿社会实际的教学方式,它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都有重要意义。[5]模拟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在贴合社会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民商法基础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导,学生轮流扮演不同民商事纠纷或民商事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角色,在纠纷解决或事务处理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特色分析
(一)模拟教学法强调在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基础上灵活编排和整合案情
传统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整理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分析讨论,案件的背景性资料通常经过简化,以判决书等最终法律文书为蓝本,且案例教学主要的时空存在于授课的教室中。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失去了实际生活的现实全貌,尤其是对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来讲,过度的定型化范围会束缚学生的思维。学生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往往不是由教师加工好的案例材料,而是复杂得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组合,各种信息往往混杂在一起,需要学生分析筛选,从中找出案件主线和争议焦点。此外,学生还必须懂得在存在价值判断和倾向的各种材料中,梳理和了解案情。模拟教学法是针对上述情况存在的一种综合性法学教学法。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指导学生模仿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讨论和会诊,引导学生学会归纳整理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案情。
(二)模拟教学法强调变第三者自上而下的视角分析为第一人称角色扮演
传统意义的民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往往都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置身于案件之外,对案情进行分析,发表看法。这是一种简单的应用所学知识的做法,导致学生不能进入角色,无法提高深入理解与应用类似知识点的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法律工作者都是作为某一角色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案件里,不同身份就会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思维与技巧。模拟教学法利用大学生思维活跃的特点,将其分配到案件的不同角色,使他们投身案情,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他们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切的理解和掌握。
(三)模拟教学法强调变单纯理论讲授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全方位培养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引入案例讨论的目的仍然主要是有助于对某些原理和知识点的认知和理解,侧重于知识点的灌输。前文提及,对于民商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僵化和教条。模拟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停留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这一浅层,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原理和知识的能力。在模拟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全过程仿真操作。例如,教师组织学生模仿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一部分学生分配作为原告人的角色,就要从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开始,与当事人会商案情,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策略,拟定一系列法律文书,准备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辩论,与当事人讨论判决结果,确定下一步应对措施等。可以说,模拟教学法就是把业务的实际操作从社会缩影到学校的一种教学方法。[6]通过仿真实战演练,学生很快就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教学法在民商事案件中强调变对抗式论辩为平等协商式解纷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适用的范围和对应效果存在局限性。刑事案件中,案例教学法所分析的对象是案情所包含的知识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如果学生进行相关的角色扮演,就容易产生“为脱罪而脱罪”的情况,甚至通过曲解法条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处罚,目的导向是通过对抗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凡官民商事案件,显示中的高调解结案率表明,当事人的倾向往往是通过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理想状态。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学生所扮演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不存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背景的负面心理影响,容易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对抗变为友好协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对于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民商事纠纷来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符合纠纷或者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三、民商法主干课程中应用模拟教学法的步骤
(一)合理选择和加工教学案例(法律事务)
选择案例是模拟教学法践行的前提和基础,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民商法主干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高低。综合来看,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的选择和汇总加工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典型性。为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鉴于此,可以根据民法课程中的主要内容,选取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方面知识点综合交叉的案例,这些案例一般都应涉及常用又易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样就能突出重点内容,有限的时间集中到最需要的内容上。
2.多样性。民商事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学生的视野,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案例的选择上注意其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比如,选取的案例或法律事务,既可以有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又可以有非诉讼的私主体间法律事务等。
3.争议性。虽然民商事纠纷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强调当事人间的协商,但是出于激发学生思维的考虑,在筛选案例时,要选择有探讨价值、存在争议的案件。[7]既要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有讨论的空间,又要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其对所学内容进行深入思考。
4.渐进性。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有易有难。考虑到法学学生的学习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所以挑选的案例应适合学生的整体水平,在案例编排上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在开始教学前,首先应对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作了解,其次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例。
(二)拟制科学的案件(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角色定位。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确定各组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进行角色分配时,要考虑到每个学生的选择意愿,也要考虑到学生角色的转换。也就是说,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多次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中,要使学生经历多种场合,扮演不同角色,体验不同身份当事人的感受,培养多样化的角色担当能力,进而直观了解纠纷及法律事务处理中不同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其将来从事相关职业积累经验。
2.案情(事务)调查。角色确定后,接下来一步是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细节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或者忽略部分关键事实或材料。通过引导学生对案情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同时要求学生对有利或者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区分,使其掌握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力与技巧。
3.场景模拟。民商事案件庭审或法律谈判是法律实践最集中的场合,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模拟的环节。学生参加模拟庭审或模拟谈判,能够将理论和法条形成的制度性规定变成具体的操作经验。以民商事纠纷诉讼模拟庭审为例,可以把当事人分成三组,即原告方、被告方和审判人员。原、被告各组分别扮演主要发言人、材料准备人等角色,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教师作为与各方均无关联的事件推动者,负责场景模拟的组织和引导,对进行场景模拟的学生予以协助,并在场景模拟结束后对进行角色扮演的各组学生表现进行点评。
(三)确定合理的课程考评方法
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与课堂教学相联结的必要环节之一,应建立合理的成绩评判、考核机制。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重点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即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焦点问题和是否抓住了所讨论问题的实质等。
四、民商法主干课程推行模拟教学法需要处理好的若干特殊关系
(一)法律知识灌输与法律思维培养的关系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关联甚大,在法学教育中如果不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把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重要内容,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民商法体系在我国民商合一主义的立法思路主导下,整体性、体系性固然非常强。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在采用模拟教学法的同时,要处理好知识教育和思维教育的关系,不能弱化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教师可以先在课程初期集中时间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讲授,再开展案例或法律事务的模拟教学。要防止毫无法学理论基础,盲目就事论事的讨论,否则,案例分析、讨论将难以开展,勉强为之也较浮浅。[8]
(二)基础理论知识和模拟演练结合采用的关系
推行模拟教学法,同样的知识点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传统的“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式要长一些,如果不合理安排好时间,就会影响整个学期其他教学内容。所以,模拟教学法不能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所有章节讲述中均采用,而只能集中在实务性强而又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也就是说,模拟教学法是要与其他教学法结合使用的。模拟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民商法主干课程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合同法领域,可以模拟当事人“签约—违约—补救”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中可以穿插“时效”等知识点在模拟演练的案件之中;在物权法领域,可以选择“所有权移转登记”产生的瑕疵及补正等问题;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定继承”等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充分的单向讲授和列举典型事例即可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三)事件全程引导与分阶段裁决的关系
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演练过程中,教师应全程监督,把握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推进案件或法律事务进展的节奏。教师在模拟教学中的定位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组织引导者,课堂应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项传输变成教与学的双向交流。[9]在角色扮演各方交流过程中,学生应作为主要发言者,教师应善于启发引导,并且善于引成学生形成对立观点,再互相辩论。同时,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其角色扮演在模拟的案件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教师有必要对模拟案例或者法律事务分阶段进行裁决和点评,防止学生在某一非主要问题上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
(四)学生情景模拟表现与法律文书质量的关系
在模拟教学效果考核方面,还需要注意考评标准。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会有较为直接的正向或负向反应,进而会影响到接下来教学工作的效果。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投入、踊跃发言,是取得预期的模拟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为起到激励作用,教师应对学生的角色扮演的课堂实际表现进行记录,区分等级,由此对学生实际表现利用分数的杠杆进行调节。但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角色扮演有可能会受到局限。所以,由案件或法律事务衍生的法律文书就起到了重要的教学效果补充检验作用。法律文书是思想内容和论证能力的集中反映,通过审阅学生撰写的法律文书,教师可以在不同时空范围内评价特定时段学生的课堂模拟效果,发现法学初学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与指导。
五、结语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优点突出、效果显著的法学教学方法。此种教学法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模拟教学实践,以“身临其境”的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有积极的实用价值,尤其适用于将民商事纠纷和非诉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引入民商法基础课程教学之中。接受模拟教学的学生对民商法相关基础理论内容的掌握会更加深入、翔实,专业综合应用能力会得到全面提高,适应实际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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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10
关键词:职业伦理;社会性;忠诚;保密
一、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内涵
职业标志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1]此语强调个体对于职业的确信,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特性的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2]
伦理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也是对社会行为的道德判断,具体而言是对社会行为的对错、正当与否、应当与否的道德判断。[3]个体行为如果符合价值标准的,即演变为社会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体行为以社会行为作为参照,依据其既定的标准行事,这也就是说,社会行为本身就是个体行为的衡量与判断,并对个体行为具有规定和约束的功能,这在属性是具备规范性的。因为道德规范源于社会生活与有效的经验事实,规范与标准一旦以某种方式予以确立,就会反过来对社会行为产生拘束、限制,此拘束与限制相应的投射到个体行为领域。伦理的判断,可以从其判断的具体社会行为这一对象,区分为一般行为的伦理判断和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又因针对的专业行为所属不同类别,再区分为各种专业行为的道德判断,比如会计师论理、银行职业伦理、记者伦理、教师伦理等。所以,职业伦理,指的是对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社会分工后的产物。尽管不同的职业都有其共通性,但由于不同的职业,其发展的经济基础、历史轨迹以及社会对其要求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师有“师德”,官员有“官德”。所以,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违背了职业道德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方式的惩罚。
由此,笔者以为,法律事务人员是以专业知识为社会和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人员伦理是典型的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对法律事务人员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的专业行为进行的伦理判断,通常是指法律事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信念与规范,包括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为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信仰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团体的判断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法律规定,并扩及惯例、传统礼仪等。这说明,法律事务人员因其专业知识及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其职业伦理不仅异于一般伦理规范,而且有时与常理、人情等格格不入,如,在我们看来,诚实无欺是一种伦理,可是,为了为企业公司保密,有时法律事务人员不得不保留不利于企业公司的材料与证据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所有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精神风貌、信仰观念、职业操守、品质素养等多方面的整体评定,是树立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优秀形象和名誉,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既是对法律事务人员遵守行业规范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评价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基本尺度,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统一要求,也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品格修养、价值取向的一致考量。[4]
二、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事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的特定的职责,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活动的“思想立法”、“灵魂立法”,通过法律事务人员的内心信念自觉地行动。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受执业目的、职业活动和职业传统所制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承继性。
(一)社会性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直接统一性,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基础和依据,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属于社会伦理的一部分,是对社会伦理的补充。所以,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再者,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与法律事务人员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法律事务人员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维护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声誉,推动法律事务人员为社会为企业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二)政治性
只要是阶级社会,伦理一定就富有阶级性。因为,“一切以往的伦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伦理始终是阶级的伦理”。[5]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伦理,更多的是指与统治阶级利益密切联系的行业伦理。而法律事务人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是属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事务人员伦理必然是带有阶级性质的伦理,其它职业伦理,如反映经济生活的工商业伦理,教育领域的教师职业伦理,医生职业伦理等接受统治阶级的约束相对来说要轻得多,还有,法律本身就附着有一定的强制性,很容易成为统治阶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作为法律事务人员,必须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伦理,以顺应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事务人员追求正义,法律事务人员行业事关人权、民主、法治与国家国家。所以,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中就必然有丰富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成份。
(三)行业性
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和社会公共属性的双重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应该做到维护企业公司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这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职业要求、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在有的国家将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称为法律事务人员执业行为操守,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伦理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具体来说,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人,在执行法律事务人员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信奉的伦理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一般是由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自治性组织,例如法律事务人员协会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法律事务人员的意愿。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独立向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不受国家职权直接干预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法律事务人员的自治性组织来制定法律事务人员伦理规范。
三、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要素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法律事务人员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法律事务人员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法律事务人员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横加干涉,法律事务人员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力量。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制度;二是法律事务人员的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三是法律事务人员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通过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立,改变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中存在的对企业公司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恶意欺骗企业公司,骗取企业公司信任,漫天收费甚至收费不办事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改变法律事务人员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严重损害企业公司利益的不良现象,以强化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社会信用。勤勉尽责,则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勤勉服务,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代表企业公司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企业公司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企业公司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四)敬业勤业,提高素养
法律事务人员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事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法律事务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法律事务人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法律事务人员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法律事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五)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法律事务人员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法律事务人员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法律事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法律事务人员品行修养的核心,是法律事务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法律事务人员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法律事务人员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掮客,唯其如此,法律事务人员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将对中国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设产生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六)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使得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企业公司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将企业公司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企业公司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企业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法律事务人员不能保守企业公司的秘密,企业公司对法律事务人员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法律事务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七)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法律事务人员不仅对企业公司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法律事务人员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法律事务人员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法律事务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法律事务人员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法律事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法律事务人员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注释:
[1][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2]同上,第218页。
[3]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4]孙佳琪。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构建[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德]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