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论文【通用4篇】》
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刑法的渊源论文【通用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的渊源论文 篇1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逐渐走进了大众的视野。现阶段,在严峻的形势下,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力度并优化其监管策略是保障我国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基于此,下文在分析当下食品质量与安全现状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措施。
关键词 食品 安全 刑法 保护
引言
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新时期,人们对于食品的追求逐渐从数量层面上升到质量层面,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了出来,如何利用刑法的保护机制来提升我国食品的整体质量与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1 食品安全与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1.1 食品安全现阶段的问题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刑法》中牵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三种,《刑法》中将这些犯罪归类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当中。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孰轻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毫无疑问地应优先于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法律的保护,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2015年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預防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评估体系。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置于“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不相衔接之处,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1.2 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现阶段,我国展开了一系列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工作,在惩治不法食品加工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没有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实践中,由于部分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管工作不够重视,所以他们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不法企业和商户的惩罚力度也比较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刑法分则不同章节的依据,而《刑法》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很显然是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系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大部分监管部门采用经济罚款的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总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们不能对主要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施以全面惩治,那么很难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
2 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措施
2.1 依照刑法完善食品监管制度
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监管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监管部门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的政策精神来,不断健全监管指标,使得监管人员有相应的监管指标作为工作考量标准。然后,监管部门应该依照刑法的具体指标来对食品采购、加工和生产等流程做综合考量,并对现行监管体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最后,监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一个与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细化的监管系统和统一的监管方案,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来提升监管部门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2 明确入罪规则
2.2.1 拓宽入刑范围。现阶段,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来完善食品在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也应拓宽范围,将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相关环节的食品安全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为都能受到与其相对应的刑罚,同时也会减少审判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疑惑。
2.2.2 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相较看来,更加应该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为了凸显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将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变更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众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质。
2.2.3 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是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联系的经营活动,只要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样的。如果因为是过失犯罪而免于对其的刑事处罚,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现阶段,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同时对过失的程度进行界定。这里的过失应该是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轻微过失就不应该适用此类规定。这样,不至于将犯罪过分扩大,也能给那些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人群以恰当的刑罚。
2.3 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体系
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食品安全法》为补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就实际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对无资质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对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这些新内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却未在《刑法》的规定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刑法》对《食品安全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所以有关人员需要进一步考量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与现实的连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下,我国已经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体食品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应该从从加强刑法的保护力度和监管力度入手,来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彬,张爱娥。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人民论坛,2016,(02):124-126.
刑法的渊源论文 篇2
目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在着三个问题备受争议,第一,这种罪入刑的原因,第二司法实务当中面临着较多认定地难点。第三,这种罪和相关罪名怎样界分还有怎样弄清楚犯罪的形态。面对以上三点问题,笔者将会在原有刑法典上司法解释框架中基于主动学理探究以及实践反馈。进而希望能够给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入刑的重要意义
妨害信用卡这种行为对于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与影响。信用卡主要是使用延期付款这种形式给持卡者以及消费者提供信用。进而将信用行为从生产到消费这一领域上延伸。对于社会再次生产以及发展发挥着促进以及推动的作用。但是,一旦发生了信用卡犯罪这种行为,将会使金融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同时还会对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将会造成直接实际的危害。针对其所造成的危害情况,必须要把这类违法行为纳入到刑法规范当中。
二、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第一种认定方式
虽然学术界方面对于持有这一词的理解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但是其主流上的观点均觉得应该对伪造信用卡以及伪造空白行用卡实施严格的控制。简单的说,就是实际的一种占有与支配。通常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持有进行判断,不需要对其行为持续以及时间维度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对行为人以及对象二者空间维度进行考察。只需要拥有实际上地占有与支配即可。持有也许是静态,例如固定存放,或许是动态,例如转移存放。目前,实施法律支配说属于通说主张。主要的观点就是行为人其法律或者是实际上的一种控制以及支配物的状态。信用卡不仅有伪造的情况,同时还有变造的情况。而变造指的就是本来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发售的真信用卡,但是行为人利用改变卡号以及使用期限还有改变个人信息这些方法所形成的一种信用卡。主要是通过过期卡以及作废卡还有丢失卡,对其进行变造。或许是因为考虑此种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比较罕见,所以立法者并没有将这种行为纳入到我国刑法规制当中。
(二)第二种行为
以刑法理论的角度去看,骗领信用卡,指的是行为人去金融机构申请行用卡办理的过程中,提交的个人信息与资料不真实。进而获得发卡机构发放的信用卡这一行为。这里认为虚假的材料主要包含,提供虚假的职业和收入以及财产证明,还有信用证明等。这里对于虚假身份重点强调。身份证明值得就是申请信用卡的人在办理信用卡业务中,必须要给发卡机关提供一个可以证明自身身份地材料。证明虚假身份的意义:当前学界上持有两种观点,第一个是需要界定一个严格的范围,规范身份证明。所谓的限定主要包含,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现役军官还有境外居民的合法护照。等等。第二个就是广义的去理解身份证明,也就是经需要具备证明效力,可以使外界对其身份材料和新建以及证件这些身份的证明。笔者觉得,认证身份证明应该针对实际情形去顶。现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每个银行申领过程中身份证明的材料与证件。所以说应该理解为身份证明就是申领人出示的虚假刑资信证明或者是担保材料对于申请信用卡业务当中,办卡银行要求出示的身份证明的材料与证件。
三、界定本罪和相关犯罪
(一)第一种行为
针对只存在非法持有别人信用卡的这种行为,但是之后并没有非他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这种情形,应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理比较为合适,现实中就算存在着盗窃和抢劫以及侵占等这些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为。或者是购买别人盗取信用卡的这一情形,都应该以该罪论处。
(二)第二种行为
例如,存在行为人对于买受人或者是接收人即将使用其出售或者是提供伪造信用卡,以及虚假身份证明所骗领的信用卡,进而进行诈骗这一事实行为属于直销的,也就是刑法意义上地明知,仍然和诈骗达成协议,给收买人出售或者是给接收人提供伪造信用或者是虚假身份证明所骗领到的信用卡,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进行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够买加的信用卡或者是通过假的身份信息骗领或者信用的目的,是想要使用其进行诈骗,那么则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是本罪的连犯,选择一个重罪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自己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所骗领到的信用卡将其卖出,或者给其他人提供所骗信用卡,那么应该按照信用卡管理罪将其定罪,同时还要遵循从重原则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双方,这里指的是行为人和伪造信用卡的人,两个人合作,并且帮助其销售或者购买假的信用卡这一行为,应该予以伪造金融整票罪对其共犯进行处罚。
(三)第三种行为
如果存在,假借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的这种行为,并且在骗领后又将信用卡供给他人使用。这同时符合《刑法》中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和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4项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定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应该遵循从重处理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使用假的身份信息这一方式来骗领信用卡之后,利用所骗领的信用卡去进行诈骗等行为,这样构成本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罪,这里觉得应该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其进行处罚。
四、本罪的既、未遂界定
(一)将这种罪定为是行为犯,在学术界方面不存在争议。但是这里所指的仅仅需要行为人着手,将其定位是犯罪既遂。这里觉得认定犯罪既遂,包括行为实施的是不是足够充分这一问题。必须将这4种行为其中的一种实施完毕之后才可以将其认定为既遂。针对上诉详细表现的方式特点去看,应该将既遂与未遂这两种罪选择不同的对待方式去对待。
(二)骗领型,和之前所讲的两种情形做比较,对骗取型既遂及未遂进行认定比较容易。仅行为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或者是别的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这一行为入手,同时所实施的骗取行为被没有被银行或者是相应的机构发现,骗领信用卡成功,便可以将其认定是既遂,若行为人在进行骗领的过程当中,因为一些客观的因素,例如被银行或者是相应的机构发现其身份信息是虚假的,那么这里认为构成了未遂。
(三)持有型,所谓的持有型主要包含三种,第一种是明明知道所持有的信用卡是伪造的,第二种是明明知道持有的信用卡是为赵的空白卡。第三种为非法手段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前文已经对持有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这里对既遂与未遂进行认定时必须要充分的考虑持有这一行为对于事物控制现状的一个把握,若行为已经实施了,那么就将其定位既遂。
(四)运输型,运输型和上面你第三点持有型作比较,发现运输型比较特别。主要原因就是伪造出来的信用卡或者是伪造出来的空白信用卡若进行起运,就相当于对于金融秩序造成了实际上的侵犯。因此,不管运输行为人其目的有没有实现,并不会对构成既遂或者是未遂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若伪造出来的信用卡或者是伪造出来的空白行用卡只是通过别人进行运输,但是并没有起运就被发现的,这里觉得已经将这一行为认定是犯罪未遂比较适合。如果是在进行邮寄的过程当中被发现的,也应该将其认定是犯罪未遂。
五、结语
通过本文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使我们了解到,随着信用卡被人们广泛的使用,发现了信用卡相关的很多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刑法研究,本文提出了其入刑的重要意义,提出了认定犯罪行为的一些方式,并且阐述了如何界定本罪以及相关犯罪的行为。希望能够给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刑法的渊源论文 篇3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实体法领域
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
我国在2004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发生严重的犯罪情节。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过高,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有过高的倾向。这样一来,就使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对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不管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分析,增加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我国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能频繁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现实的社会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出现新的形态,《刑法》中的规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击到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这也就造成了刑法与不断变动的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将这一冲突合理的解决掉,又能很好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形态,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保留的同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刑法,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够随着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而适时的加以更改和补充。
2、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这种关于起刑点的规定不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予以适当的降低,使刑法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我国,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起刑点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将涉案的数额标准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可以更严厉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也仅有30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相比,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出现问题时,要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法律条文的修订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种观念的传承却需要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要靠全体法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完善[J].知识文库,2016(15).
[2]刘秉霞,许福国,张建雷。专利信息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J].衡器,2017(1):30-32.
刑法的渊源论文 篇4
一、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1.1研究目的
刑法学对犯罪动机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犯罪动机所起到的作用。任何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行为。在刑法界也一致认为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互作用产生的行为,犯罪的助管方面就是犯罪动机,这就需要对犯罪动机进行认真的研究,虽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所必须具有的条件,但是却是在量刑时所需要参照的方面。
1.2研究意义
犯罪动机有助于我们科学的对犯罪的本质进行把握,准确的定罪量刑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更全面的发挥刑法的作用。通过对犯罪动机的研究,来确立犯罪动机在我国的合理地位。另外,不同的司法部门对犯罪动机的理解不同,就会做出不同的案件处理,这就导致很多刑罚的不公。这就需要对犯罪动机进行深入的理解,从而更加公平的处理各种案件。
二、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1国外的研究现状
在国外,在刑事立法中对犯罪动机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在意大利,犯罪动机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在定罪和量刑中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在《意大利刑法典》中,就对犯罪动机的不同对所需负责的刑事责任给予了定量;在德国,犯罪动机被当做定罪量刑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德国刑法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主要强调的是犯罪动机;在英国美国的刑法体系中,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这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时常影响着量刑的大小,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2.2国内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并不是犯罪的要件,对犯罪的性质也不影响,只是在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犯罪动机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司法条文中也没有出现过动机的字样,对于犯罪动机对犯罪人的裁判的影响作用也是很少,因为犯罪动机是一个主观的影响因素,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这就造成了犯罪动机在我国的刑法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3研究的发展趋势
我国刑法学研究逐渐的认识到,犯罪动机影响着犯罪人的心理作用,与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都有着很大的联系,人们也可以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人进行说教,然后达到调节犯罪行为的效果,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将犯罪动机纳入到定罪量刑的一个因素来考虑。
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
主要的研究内容是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1. 犯罪动机的涵义以及特点;
2. 犯罪动机的生成条件;
3.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以及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工作条件:
1、教师指导;
2、图书信息资源;
3、计算机等。
(二)解决办法:
1、积极主动和导师交流沟通,及时向导师反馈论文设计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同时,和论文小组同学讨论论文写作心得,交流互助。
2、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学院的资料室查阅需要的文献资料。
3、通过学校电子阅览室等途径基本能够满足论文设计的电子设备需要。
五、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
六、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1]冯亚东,张丽。期待可能性与犯罪动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
[2]牛忠志。论犯罪动机-为犯罪动机的构成要件地位而呐喊[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01).
[3]陈和华。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05).
[4]钱飞。主观罪恶的心理指数[J].消费导刊。2008(04).
七、指导老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