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综合负债国债论文》
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采用目前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
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的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
这里要明确的是,只有银行“坏债”才构成“国家负债”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坏债”才构成社会和政府负担,必须运用某种国家权力(税收、国债、货币发行、国际融资等)加以处理。只要企业还能用自己收入付息还本,其负债则不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负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