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消费者的公开信-表扬信(3篇)》
致消费者的公开信-表扬信(精选3篇)
致消费者的公开信-表扬信 篇1
各企事业单位:
时值岁末年初之际,我局向各企事业单位拜个早年,感谢各位一年来对我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所做出的努力!
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及环保部、公安部等部门配套制定的部门规章,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设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定,大幅度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我局现以公开信的形式温馨提醒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请您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环保法,并自觉成为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同时提醒一些还存在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尽快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成为新环保法追责的负面典型。
新环保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是信息公开。新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者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查封扣押。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法规定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不再有责令改正的期限,而是直接实施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按日计罚。新法规定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是行政拘留。新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为了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国家环保部颁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公安部联合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颁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相关规章的颁布实施,为如何用好新环保法这把治污利剑提供了指引。
各企事业单位,党的xx届三中全会吹响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号角,xx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在此时期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其配套规章的制定,正是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我局将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全面排查整治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在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同时,我局将积极为企业做好新环保法宣传解释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真诚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对我区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局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治污、守法排污,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共保一江水、同护一片天!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年1月20日
致消费者的公开信-表扬信 篇2
尊敬的消费者们:
非常感谢你们对民族自主创新的控烟产品真诚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以来,我们共同携手,尝试并推进了中国控烟事业的巨大进步。我们中华民族自主创新的,已经远销欧洲、澳洲、中东和韩国,正大步跨入国际控烟领域。
能够为民族争光,是我国政府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具体得到实施的直接体现,更显示了全国近百万消费者对、对中国控烟运动踊跃支持的强大力量!
近日,热心的消费者向我们反映,一些误导性的舆论指责产品有害。对此我们给予公开、郑重的回答:
一、中国控烟运动必然前进,最终必然会在“控烟与吸烟”的斗争中获得全面胜利。任何违背科学、阻碍社会进步的歪曲与误导性宣传都不会阻止这个趋势。
二、尼古丁替代疗法(NRT)安全有效,是世界卫生组织大力推荐的控、戒烟方法,全世界早已达成共识,本次舆论风潮使该方法被全社会广泛认知,付出了沉重代价,但中国的控烟事业藉此实现了巨大飞跃
三、20xx年5月,“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控烟用品认定专家委员会”审核后认证为“采用尼古丁替代疗法,对吸烟者是有戒烟功能的控烟产品”,并颁发《认定证书》。
四、在认证、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始终受到国家相关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实施的严格监管。这些政府部门在本次“事件”中对严谨、公正的态度,已经极其充分地体现了的合法性。
尊敬的消费者们,一直以来,极其重视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的服务承诺鲜明显现着自信和真诚。同时我们也坚信消费者不会被歪曲舆论误导,并充分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控烟进程虽然暂时受阻,但我们有国家各级政府、主持公正的媒体,以及全国亿万位受到烟草危害人士的强大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不让有害的香烟从亿万个平安幸福的家里,夺走我们深爱的亲人!
让我们理智分析,客观对待本次打击控烟的风潮,对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能力充分信任;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控烟趋势充满信心!
让我们团结起来,使更多的社会团体、控烟人士、宣传机构和控烟企业在科学创新精神的指引下行动起来,切实保护3.5亿吸烟者的生命安全!
最后,让我们共同祝愿,共同迎接一个幸福美满、健康安全的20xx年。.
X年XX月XX日
致消费者的公开信-表扬信 篇3
亲爱的张老师:
您好!
小学六年,没想到一眨眼的功夫就过去了!您还记得我吗?五年半前,在我还是一个懵懂无知的小女孩时,爸爸妈妈就把我送入了这所学校。面对人声鼎沸的操场,古老翠绿的古榕,我心里只有陌生,慌张。
当爸爸妈妈带着我排队报名时,您笑吟吟地问我:“小朋友,你叫什么名字啊?”面对陌生人,我的舌头顿时打了个结,结结巴巴地回答:“我...我叫......叫....叫....”就这么支支吾吾说了老半天,我还是没说出一个所以然来。我心里沮丧极了——“唉,肯定没给老师一个好印象!”“哈哈,真可爱!”想不到,您听了,并没有露出厌恶之情,还脸笑成了一朵菊花,很亲切,很和蔼。当时,我紧张得揪起来的心放下了。从此,您那和蔼的笑声和面容就定格在了我的心里。
张老师,您是多么和蔼,像春日和煦的阳光一般温暖着我的心田。可是,您有时候也会很严格。
记得有一次,您教我们学习拼音。可是,班上的同学有一半是总会忘记“jqx”这三个拼音后面的“ü”是要去掉两个点的。您就不辞辛苦地一个一个同学地过关。教室里,人声吵杂,您还是一丝不苟地检查着, 那个同学一有差错,就批评指出,重写10次。我站在队伍的后面,一遍一遍地检查着。但是,还是有“漏网之鱼”没有查出来,却被您发现了,罚我毫不留情地罚我认认真真地抄了10遍。在罚抄的时候,我不仅没有埋怨,还很敬佩您——“啊,没想到张老师那么一丝不苟,工作那么认真呀!”
张老师,是您,让我热爱学校,让我小小的心灵初次受到老师的爱。谢谢您,张老师!
祝您
身体健康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