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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题的分析方法之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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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可辩性。

即要根据辩手的水平设置辩题,不可太高,也不可太低。太高了,太深了,辩手的实际水平达不到,上不去,无法讲,则题目再好也没用。反之,太低了,不必去钻研,也没有可钻研之处,这样的辩题,辩手辩起来不上劲,听众听起来也不来神,也不可取。

因此,可辩性要求辩题能够让辩手有一定的难度,具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有可以钻研、辩驳之处。双方不仅有话可说,且有一种由辩题引发的可辩的欲望。

2、公平性。

即辩题双方不存在一头重一头轻、一边难以便容易的情况,而是基本上公平。当然,任何辩题都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只要不是明显的有偏重就可以了。

3、可听性。

即不仅要从辩手的角度去考虑,还要从听众听辩论的角度去考虑,要具有可听性。太深奥的学术问题、尖端问题、高难问题,不仅辩手不容易辩,听众听起来也沉闷、吃力。太直露、太浅白的琐屑问题,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生活问题,听众听起来也觉得乏味,甚感无聊。这样的辩题都不该设置。总该寻求不仅让听众听得懂、听得进、听了之后有所思考的价值和意义的辩题,才是可听性的要求。

4、准确性。

准确性指的是设置辩题时,应该注意其用语用词的准确表达。它具体有以下的要求:

a、句子完整。一般多用短句、单句形式做标题。但是句子的结构是完整的。

b、涵义清楚。指的是句子的涵义不是纠缠不清,模糊迷乱,而是清清楚楚,一看就明白。

c、表达精练。即辩题的表达简短精练,不复杂,不罗嗦。越简短越好,越精练越好。

d、用语准确。用词用语,尤其是最关键的词语、重心词在表达上尽量不产生歧义。

5、丰富性。

指的是辩题的涵义,内涵是丰富的,双方的可辩之点是丰富的,可挖掘的内容也是丰富的,而不是单一的,僵化的,无任何弹性。

6、启发性。

指的是辩题可给辩手、听众多方面的、广泛的启发作用与价值。要有思索的余地和可回味的地方。

7、指导性。

或者说是引导型性。即辩题能够对辩手、听众在社会、人生等方面具有指导的意义和价值,或某一方面的引导作用,而不是摆弄完即完,甚至只停留在斗斗嘴、练练口舌的层次上,那就没什么太大的意思了。

一般而言,好的辩题大都具有上面7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