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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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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分析

  物权法解决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

  案情:

  201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 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 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 5000 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 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 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 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依《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二、本次直播主题----考点必知

  1.物的特征和种类

  2.物权变动的原因

  3.所有权中的共有

  主题一 物的特征、分类

  一 、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1)不动产(2)动产

  (2)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动产,如:车,电脑等;

  (二)物的特征

  【201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ACD

  【解析】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客体需要满足物权客体的特点,月球表面不具备可支配性,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点

  主题二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是( )。

  A.先占

  B.添附

  C.继承

  D.发现埋藏物

  【答案】C

  【解析】继承是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继受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变动中物权取得的内容是( )。

  A.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B.权利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

  C.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D.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典型的原始取得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等等。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选项 B 属于物权的消灭,而不属于物权的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不动产——登记 ★★★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产权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 2 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 1 年后以 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 1 年后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 20 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历次转让均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 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 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 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 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主题三 所有权的概念

  一、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 ★★★

  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有的区别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 年-单选题】朋友 6 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

  A.4 人

  B.3 人

  C.6 人

  D.5 人

  【答案】 A

  【解析】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 6 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6×2/3 =4 人。

  【例题-单选题】A、B 按 20%和 80%的份额共有 1 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 C,现 A 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B、C 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B.C 有优先购买权,B 无优先购买权

  C.若 C 主张优先购买权,则 B 无法主张

  D.若 B 主张优先购买权,则 C 无法主张

  【答案】D

  【解析】选项 CD: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善意取得★★★

  善意的认定

  【例题-单选题】2017 年 2 月 2 日,许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2 月 20 日,程某以 5000 元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2 月 25 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

  B.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C.2017 年 2 月 2 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许某

  D.许某应该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答案】A

  【解析】(1)选项 A: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而本题中的戒指是遗失物,即脱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2)选项 BCD: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许某最迟应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故选项 D 正确;如果许某依法请求王某返还时,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权,故选项 B 正确;2017年 2 月 25 日,许某并未表示放弃遗失物所有权,故许某仍为戒指的所有权人,选项 C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