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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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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下面是编辑枫给大伙儿整编的6篇劳动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劳动规章制度 篇1

一、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

二、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学校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规范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建设。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主要任务: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在人事安排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法。

五、发现矛盾纠纷,应及时调处,做好资料的积累。

六、调解小组组长每学期召集一次调解员会议,了解工作情况。

七、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规章制度 篇2

1、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旷工等。

2、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带工作牌,淡妆,刘海不得长过眉毛、盘发,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得在手上佩戴首饰、饰品等。

3、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带入店内,影响顾客和同事。

4、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见意,并按情况及时反馈,给店长和理经,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5、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所内说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6、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班,和掸自安排或休息。

7、不能在店长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8、给顾客做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院床或伏在工作合上休息、睡觉。

9、自觉维护本店形象、声誉,积极担供有利于本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事非或与顾客议论本店内部事非。

10、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度。

11、上班时间手机调到震动状态,不允许带手机进入操作间,给顾客做护理、销售产品时不准接私人电话。

12、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末经店里经里同意,不准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对外泄露本店内的技术。管理资料及其体经营数据

13、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14、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喝酒、大声暄哗、追逐、私会顾客和家人。

15、每天早、晚班必须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6、同事间要相互配合,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合作,必须设有团队协作精神。

17、若发生顾客东西遗失以及顾客投诉现象,由当事人负全责。

18、以上条例请认真执行,如有违规者罚款50—100元,请自觉遵守。

劳动规章制度 篇3

目录

一、总则

二、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三、劳务报酬

四、工作时间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六、劳动定额管理

七、劳务用工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

九、奖惩

十、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 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建筑施工建议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招用劳动者时;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新员工报到时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留复印件。

第七条 公司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

劳务报酬

第八条 工人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东莞市当年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第九条 工人的加班加点工资以每次 元;每次工作时间 小时来计算

第十条 公司每月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一条 工人工资和相关临工报酬则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

第十二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1、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2、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3、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4、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7:00~11:00;下午13:30~17:30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工人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本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加班的;依规章制度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劳动安全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六章 劳动定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有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七章 劳务用工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使用经双方平等协商修改后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经员工本人和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杂物;保持工地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工具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工具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 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工地;

11、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发奖金、加薪四种。

第三十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1次予以口头警告;第2次予以书面警告;第3次予以解雇警告;第4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2、不戴入场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地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6、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7、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9、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0、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地参观的;

11、携带危险物品入工地的;

12、在禁烟区吸烟的;

13、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4、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工地的;

15、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依法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1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8、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19、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20、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21、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害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规章制度为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务部。

第三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可以与员工先进行平等协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4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灵敏;

(2)、衣着干净、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势;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裸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重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准时转告;

(13)、严禁通过公司电话谈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干净,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当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顺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宁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行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互相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觉废纸、脏物,都必需立刻清理整洁。

(22)、不行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庇护公司的财产平安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劳动纪律是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要求和《劳动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劳动纪律管理按公司设置的行政机构进行划分,层层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经理和人事干事负责;工段(班组)、项目经理部的劳动纪律管理由工长(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

第三章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按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时间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凡是当班员工应提前到达生产(工作)岗位,并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二、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医院证明,每天工作七小时,直至分娩;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可喂奶两次,每次半小时。

第六条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并做到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不串岗脱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无理取闹,不带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电视等。

第七条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爱护设备和工具,做到增产节约。

第九条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应上墙公开,实行当班点名考勤。

二、正确使用考勤符号,各种假条应与考勤一致,按月记录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应有考勤员和工段(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作为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考勤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七天,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无特殊事由不准请假。告假(指事后请假)视同旷工。请事假时应逐级批准,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工段(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实习生和学徒工请事假从严掌握,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时,须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病假:

(一)员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当遇公休或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回来后凭出院证明可以计算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休病假的,严格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三、工伤假:

(一)因工负伤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门或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并根据县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休假意见,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伤,需要就地治疗的员工,履行报告程序后,凭诊断证明才能算伤假;

(三)休息伤假时间,严格执行《鄂州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即鄂州市劳社〔2005〕7号。

四、探亲假:

符合国家规定探亲的对象及假期,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五、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请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符合国家规定休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对象及假期,凭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产假期满,需要请哺乳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假期。

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一般情况下安排在生产(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忙季休假的,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条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员工必须坚持先批准后使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二、新招(聘)员工必须经过入厂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新招(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特种作业岗位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

四、内部借用人员或者返聘内退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五、使用劳务工必须从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供方中输入。

第十二条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岗位调整时,要严格按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完整交接,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并形成交接记录。

二、轮换班时要进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记录。

三、操作设备交接应讲清设备运转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

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业务(技术)、营销措施、企业管理制度等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避免给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实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

一、劳动纪律实行公司、二级单位和工段(班组)项目三级检查制度。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工会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二级单位及相关工段(班组)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抽查;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由各二级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干事、工会主席和安全员等职能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工段(班组)、项目每个月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工段(班组)项目的劳动纪律,由工段(班组)项目负责人每天检查。

二、不同层次的劳动纪律检查都要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对违纪行为做好登记,为劳动纪律考核提供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违纪: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电视或收听广播的;

(三)上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

(四)上班时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的;

(五)上班时外出办事不向领导报告去向的;

(六)带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时串岗、脱岗的;

(八)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工序交接记录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

(一)操作人员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时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时干私活的;

(四)年度连续旷工七天以内的(含七天);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与负责人争吵谩骂或无理取闹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三、特别严重违纪:

(一)请假在外从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时打架斗殴负主要责任的;

(三)年度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员工一般违纪的,扣款50~100元;屡教不改的,可以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员工严重违纪的,扣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员工特别严重违纪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直至辞退。

四、对员工个人违纪的扣款,属公司有关部门检查考核的,由公司财务收缴,属二级单位检查考核的,由各二级单位财务收缴,分别列入公司和二级单位奖励基金。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举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举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落实。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取。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接受并协作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举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重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从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导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赋予嘉奖。

其次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催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则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光和歇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庇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平时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举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需要举行调查处理的,应该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引起的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举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咨询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须要时能够发出调查咨询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举行审计;

(六)法律、规矩规定能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能够当场处理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举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展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调查,应该独自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伸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按照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打算;

(二)对应该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该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该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该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支配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伸其工作时光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伸其工作时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劳动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举行健康检查的。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延伸劳动者工作时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离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对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酬劳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协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值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举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打算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背前款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规矩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