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通用八篇》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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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1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2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3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4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5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6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7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8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1
1、科室对各种医疗仪器分类编号,进行专人负责保管及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
2、建立检查维修登记本、使用记录登记本,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3、新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操作及管理培训,了解仪器的构造、性能、使用维护方法,凡初次操作者,必须在熟悉该仪器的同志指导下进行。在未熟悉该仪器的操作前,不得连接电源,以免接错电路,造成损坏。
4、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医疗设备。
5、使用仪器前,应判明其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不熟悉仪器性能和操作规程者不得开机。使用完毕,应做好消毒隔离,定点放置。
6、仪器设备保持完整无缺,发现仪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必要时应请设备科协助,严禁带故障使用。仪器损坏需修理者,应挂“仪器故障”标识,送设备科修理。即使破损失灵部件,未经设备科检验亦不得任意丢弃。
7、各种抢救仪器、物品、设备,定点放置、专人管理,定时清点,定期检查维修,定量供应,呈备用状态。
8、急救仪器设备除全院调配外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随意外借挪用。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2
一、急救物品设备应定位放置,方便使用,标识明显,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二、急救物品设备定专人负责管理、清点、维护和消毒隔离等工作。
三、备用急救物品设备每周进行消毒处理,使用中的仪器设备每日擦拭消毒。
四、使用中的急救物品设备,动态巡视观察其性能状态,保证正常使用:使用中若仪器设备突然出现故障应立即更换备用仪器,不得中断患者抢救或治疗;并将故障仪器悬挂“待维修”标识,及时维修处理。
五、急救物品设备不得随意外借。
六、备用物品保持性能良好,每周开机检查、维护一次,充足备用电源,悬挂“备用标识,罩防尘罩,并做好记录。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3
一、润滑油储存
1、不可直立放于露天环境,以防止水份及杂物的入侵污染。
2、室内储存可立放,桶面朝上,方便抽取。
3、拧紧封口盖,保持油桶密封。
4、保持桶身面清洁,标识清晰。
5、保持地面清洁,便于漏油时及时发现。
6、做好入库登记,先到先用。
7、新油与废油分开放置,装过废油的容器不可装新油,以防污染。
二、油品安全:
1、油品独立存放,周围不得放置可燃品。
2、擦试机械后之油布或清除之油污不得堆积,以免助燃。
3、易燃的特种油品或化学溶剂分离储存并放置易燃品标志。
三、使用注意:
1、向专人咨询,用适当规格的润滑剂,尽量减少用油种类。
2、每次加油前须清洁擦拭油抽、油壶等容器和工具。
3、每种用油专用的容器,且在容器上注明盛载油品的名称,以防污染。
4、换油前须将机械用溶剂冲洗干净,切不可用水溶性清洗剂。
5、每次添加或更换润滑油后,做好机械保养记录。
四、环保和健康:
1、严禁将废油直接排入水沟倒入土壤,以防污染环境。
2、废油废液专桶收集,切不可乱倒。
3、皮肤过敏者或划擦伤者,应避免直接接触润滑油。
4、切勿穿着油迹渗透的衣物,不可将被油污染的碎布置入袋中。
5、不可用污浊布碎抹去皮肤上的油迹,以防布碎中藏有金属碎屑可擦伤皮肤引发感染。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4
现代教育设备是学院开展多媒体教育教学、网络化办公和无纸化办公的物质保证。为了管理使用好现代教育设备,使现有设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避免流失,减少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代教育设备应一式二份统一登记入账,分别由现代教育中心设备技术部和部门保管员留存。
二、所有使用现代教育设备的老师,在使用设备时必须履行借用手续,填好借用的时间与归还日期,并按时归还。
三、使用设备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做到操作规范无误,并及时记录好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四、交还设备时使用者和保管员同时验好设备的完好程度,若有损坏现象发生,填好报告单等候处理。
五、任何老师不得随意将借用学院的现代教育设备再转借他人,更不准拿回家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论处。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等,后果自负(酌情赔偿)。‘’六、现代教育设备是为教学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用于教学为名,用其参与社会商品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学院现代教育设备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同时要履行借用手续。
八、对语音室、微机室、微格室、多功能教室的使用,任课教师务必要按学生的学号顺序入座,相对稳定座位,责任明确。学生不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调机换座,下课后任课教师填好"设备使用记录",以备设备正常使用。
九、贵重设备(如摄相机、录相机、多媒体外设备等)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借还手续,并在使用期间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让设备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过夜,应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十、现代教育设备管理人员、老师和实验实训教师,要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关心爱护每一台设备,随时注意提高防范意识,养成人走关机、关灯、关窗、关门的良好习惯,并经常搞好室内卫生,保持设备清洁。
十一、在设备基地,未经批准不得带领外单位人员来操作,不准任课教师利用学院设备私自搞培训(以赢利为目的)等活动。
十二、教师若使用设备,要求提前三天约好,以便协调使用。
十三、设备出现故障,不得私自拆卸,不得私自更换器件,最少两人在场且在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维修,以确保机件的完备性。
十四、实验教师、保管员及有关教研室要经常检查电源情况出现问题应及时反应给有关方面,争取及时解决问题。
十五、任何人不得在库房、机房内吸烟,保持室内卫生。
十六、凡属淘汰、报废设备不得随便丢弃,各种仪器设备要清点记账,应妥善保存,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适当处理,并及时销账(一式二份)。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5
1、抢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并有定期检查、登记、签名。
2、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使用各种仪器;操作者必须了解仪器性能及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否则不可随便动用;保管人每周进行一次设施、器械的检查,护士每班当面清点交接,发现问题及时请维修工修理,发现遗失,当班护士应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对陈旧、磨损的设施使用不便,必须报废的,护士长应向保障部申请报废、更新。
3、建立仪器使用登记本,对贵重仪器使用后应有记载。当班人员负责使用后的清洁及维护,使该仪器处于备用状态。
4、操作前需检查仪器,使用后全部关闭仪器,键钮复原,套好机罩。
5、仪器使用时必须有使用记录,运转有故障时,应及时修理;仪器使用后,护士必须及时清洗、浸泡、消毒管道和附件,晾干后经消毒处理后装配并试机,对主机必须用消毒溶液擦拭或熏蒸消毒处理;使用当中发现故障,及时汇报护士长或科主任,同时汇报器械维修工及保障部,并做好登记。
6、每天交接班必须清点贵重仪器并签名。
7、每种器械、设施定人、定期、定地点、定数量管理,保证各种仪器、材料性能良好,并建立仪器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序列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使用部门、购买日期、设备专管人、设备维修专管人等。
8、急诊抢救设备一律不外借,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清洁、整齐,以免影响急诊抢救工作。
9、由专人负责仪器的保养;各种仪器每半年检修一次,并有检修记录。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 文化馆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条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九条 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十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馆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文化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文化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急救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篇8
为了更好地保证压力容器长周期运行,贯彻以现场监督为主,定期检修的原则,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狠抓责任制、承包制,充分调动操作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设备完好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人员要明确分工与职责,对分工负责的设备负有监督好的责任,并同是做到:
(1)每天定时上岗检查自己所负责设备的运行情况,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查看运行记录。
(2)发现设备缺陷,若不停车可消除的应立即组织消除,需停车消除的,及时向设备管理员反映,由设备管理员列入设备检修计划消除之。设备缺陷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3)检查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齐全。
(4)检查设备运行,跑、冒、滴、漏及整洁情况,防腐、防冻、保温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5)检查设备操作压力、温度等,是否超负荷运行。
(6)做好当天的设备运行及检查记录。
二、操作工作必须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同时必须做到。
(1)坚守岗位,按设备巡检路线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2)保持设备整洁及周围环境卫生。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十字作业法”。
(4)密切观察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的运行,压力、液位有无异常,及时向班组长反映设备运行情况。
三、设备管理部门对岗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有监督指导权。
(1)定期抽查操作工的巡回检查记录及现场情况,对执行巡检制度好的单位(个人)有权向上级部门推荐,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执行不好的给予批语和适当的经济制裁。
(2)对站内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苗头及不正常状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尽早消除。重大隐患而暂时又未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及时研究消除缺陷的对策。若缺陷严重,而又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