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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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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老师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剥夺政治权利适用问题,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欢迎阅读。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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