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范文【精选14篇】》
起诉状,亦称“诉状”,乃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重要文书。此状旨在明确阐述受害者所遭侵害事实,列举相关证据,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公正裁决,以维护受害者之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 1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同财;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同财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X份。
离婚诉讼 2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 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 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 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人:
年月日
离婚诉状 3
上诉人:陈,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区路办事处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没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未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楼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该楼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每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楼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楼房的建设时间、坐落位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每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每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每年支付抚养费一次(每月按600元,每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1月27日
离婚诉讼 4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离婚诉讼 5
原告王,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山东人,无业,暂住。联系电话:
被告戴,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山东人,山东公司职工,住3楼东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责令被告支付自1998年2月至离婚之日的孩子的抚养费;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年月日生有一子"戴"。因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经常吵闹,并强迫原告搬走,19年月原告被被告赶出家门,原告自己带着孩子在弟弟门头暂住,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为孩子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也从不探望。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离婚诉讼 6
原告:吴,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东
楼XX室。电话: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
楼XX室。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共有房屋即XX镇东楼XX室(价值人民币9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xx年初在务工时认识并恋爱,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XX月XX日到民政厅申请结婚登记并获批准(见附件)而结为夫妻。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现已10岁,现就读于XX市XX区第X小学。
办理结婚证后,原、被告在举行婚礼并在务工至今,于20xx年XX月X日在XX市XX镇购置楼X室房产一套共同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因此双方婚后时常为琐事吵架,矛盾不断,被告常无故殴打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凌晨被告再次无故毒打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受伤到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不敢回家,在有家不能进的情况下,四处寄宿朋友家。
原告于20xx年XX月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20xx年XX月XX日经XX市人民法院以(20xx)民初字号判决不准离婚,现经半年余,原、被告间的感情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更加恶化。现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情感彻底绝望,双方已根本无和好可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离婚诉讼 7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女儿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 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 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 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月日
年
离婚诉状 8
原 告:秦,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华中科技大学西二区。联系电话:8755(宅),6298(小灵通);电子邮件:@
被 告:柳,女,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华中科技大学西二区87-601。联系电话:(宅)
法定代理人:柳华山,被起诉人父亲,70岁,文盲,现住浠水县竹瓦镇翠支潭村一组,联系电话:0713-4720493(柳春花转),邮编:436211
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 女儿由原告抚养;
4、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xx年6月14日
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 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 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xx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
3、 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xx年6月住院以
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签名)
起诉的日期:20xx年6月6日
离婚诉讼 9
原告:韩,女,1968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
现住址:蠡县村。
电话:000
身份证号:0000000
被告:齐,男,1966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
现住址:蠡县村
电话:000
案由: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女孩齐、男孩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分割共同财产,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
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齐于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齐现年13岁;男孩齐11岁。
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主要是被告游手好闲,睹博和购彩票为业,输了钱后向我要,我只要不给或者提出异议就会招来毒打,例如:1998年5月因口角被告将洗脸盆砸在我的头上,致头皮损伤缝合十数针,现仍留有疤痕。20xx年12月,被告买彩票向我要钱,我因无钱被被告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致口腔破裂缝合二十多针。致今留有伤疤。
令人不可容忍的是:被告生性多疑,游手好闲的同时,胡乱猜疑我与他人有作风问题,四处诽谤我,使我在心灵上肉体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屈辱和伤害。
20xx年7月22日,被告为监视我的电话抢了我的手机,我骑自行车追赶时,他突然将摩托车掉头向我撞来,连人带自行车被撞倒,用脚朝我的腰部狠踢,自行车被撞坏,还将我的腰椎踢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为此,在高阳县医院住院15天花去5000多元(期间被告始终未去医院看望,我二人一直分居)。派出所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在案,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共同财产状况:我们结婚后的1997年共同出资盖北房五间,买空宅基地三块,摩托车两辆,电脑一台,电视机两台,冰箱一台。
鉴于上述,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等费用。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附项:1、起诉状二份。
2、其他证据另行提交
具状人:韩 20xx年8月 16日
离婚诉讼 10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
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诉讼 11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
被告于20xx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xx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xx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签名)
20xx年月日
离婚诉讼 12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职业:,住所地:省市县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职业:,住所地:同原告住址。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
3. 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有未交付的一套房子,
请贵院依法判令房子归原告所有;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人民币给原告;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姓名)。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并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原告多次苦心相
劝,仍恶性不改。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此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现在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夫妻关系可言,原告再也没有勇气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用结婚证(我用住房公积金)跟他一起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我们一起去签的字,但只签他的名字 现在还未交房,所以我们一直是租房子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
离婚诉状 13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离婚诉讼 14
原告周,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女儿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 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 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 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
月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