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房屋名额转让合同(通用3篇)》
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房屋名额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的买卖事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向乙方回购在-----年-----月-------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元。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 -----年-----月-------日之前。
四、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内甲方无法履行回购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价总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违约天数每天支付房价总额千分之 的管理费。违约 日后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回购权利,并不得再次主张回购权利。
五、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全款回购的,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回购过程中由于二次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回购的,乙方务必在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权属的过户手续,直至过户完成。
七、如甲方在回购时限未履行全款回购,视为主动放弃回购权利,乙方可自行出让、拍卖,回购时限起 年内乙方出让、拍卖所得总价不足原甲方出卖给乙方成交价格总额的部分,或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出让、拍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及管理费,由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代偿。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持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
担保方:证明方:
担保方身份证:
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房屋名额转让合同 篇2
出让人:
受让人:
甲乙双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甲方将其所在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房屋名额转让给乙方,该房屋位于。
二、房屋名额转让费为。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向甲方支付元房屋认购名额转让费,余下转让费于支付。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和补偿。
三、甲方收到该转让费时应同时向乙方出具收条。
四、甲方选号时应在单位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乙方的选房要求,房屋选房序号单据交给乙方。
五、按照甲方单位政策规定的.首期房屋购置款元,。该款由乙方交给甲方或存到甲方银行账户,以甲方名义向单位缴纳,甲方收到同时向乙方出具收条。。甲方单位收到以上款项时,甲方应将房屋首期房款收据交给乙方。剩余购房款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按照甲方单位政策缴纳。
六、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购按照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条件购买甲方单位此次认购房屋。
七、认购房屋及办理房产证等需要缴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单位内部所有相关手续均由甲方出面办理,乙方配合。其他各种购房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下产权证前,应由甲方出面协调并及时办理相关更名等手续,将房产直接落于乙方名下,乙方配合。
八、如非甲方个人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价购买该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所收乙方的全部款项。
九、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房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不能顺利转让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 年_____月____日
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房屋名额转让合同 篇3
律师陪购房屋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 名律师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乙方指派的律师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购房陪购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及委托权限如下:
1、审查房地产发展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审查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各项售房资料,包括签约须知、认购书、销售合同等;
3、协助签订认购书: 购房者作出购买决定后,律师帮助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法律意见供购房者参考。律师主要审查合同的以下条款:
1)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是否与签署的认购书或购房者的意愿一致;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定金性质、交房期限、友情链接、房屋质量争议、房屋面积争议、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房屋交付、开发商的担保义务、公共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不可抗力等。
3)合同争议的处理: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退房条款、违约责任、案件的管辖等;
4)明确因开发商或购房者的责任造成购房者不能取得购房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参与购房合同的谈判及协助委托人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交还给乙方,由乙方归档。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书面同意,则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书面不同意,则解除本合同,乙方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该差旅费包括近郊区内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上述差旅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并由乙方包干使用,如有节超互不找补。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至委托人与售房方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办理终结。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