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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摊位转让合同书【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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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摊位转让合同书(精选3篇)

农贸市场摊位转让合同书 篇1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合同:

一、标的:商城 楼 侧,面积约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

三、租金:人民币 元,此出租费包含商城管理费,合同签字生效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不拖不欠,以后租金逐年交清。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摊位的设施负责维护与管理,如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如发现失盗火灾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经营范围:按商城管理制度,由乙方自主经营,如违约经营,其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必须服从商城管理。

六、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租赁,需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期满后将所租摊位空摊交回甲方。如果甲方继续出租摊位,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如果商城确需拆迁,甲方负责将乙方己交租金余下的(按天计算)没有使用完的租金退回,甲方不负责由于拆迁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此合同自行解除。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农贸市场摊位转让合同书 篇2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转接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电话号码:

乙方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摊位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 摊位转让给乙方使用。

2:该摊位的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产权人(农贸市场管理处),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需在转让后无偿联系长桥蠡墅农贸市场管理处与乙方另签租赁合同

3: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 元),此金额包含:剩余房租(剩余房租至 月底)、市场管理费 元, 押金 元,称 元, 水表读数 度 电表读数 度 (水电费由市场公共定价) 以及更改个体营业执照法人 押金及库存货物与设备。

4:转让费须签在订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开具的收款证明或银行转账发票为据。

5: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该摊位的合同期内使用权及剩余货物的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参与和干涉乙方的商业活动(有甲方以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干涉活动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据和都由甲方无条件赔偿)。该摊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经营,摊位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一切事务皆由乙方负责。

6:由于是带货转让,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以便乙方尽快了解行情,正常经营。

7: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付款后起生效。

甲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贸市场摊位转让合同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滑县道口镇 路中段路南 电器商场(详见 电器商场商铺分布图)

租赁面积:租赁铺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十个月,即从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铺位等级、租金及交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租赁铺位等级、面积及每月每平方 元的价格,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总租赁面积十个月 的租赁费共计 元。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商场内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商场管理规定》和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对商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乙方雇请聘用的营业员、导购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为统一商场整体形象,有利乙方经营,均委托甲方统一管理,乙方雇请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奖金(不包括销售提成),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预交甲方,由甲方据《商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酌情增减、代为发放。

第五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场的其它管理制度,不得以贬低、诋毁其他商户品牌、信誉的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不得与先期经营的品牌商户进行同类品牌竞争,以保证商场的正常运作和全体商户的整体利益。

2.乙方承租商铺之后不得无证经营,应持有或办理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对商场内自己聘用或委托参与经营的人员和财产应自行办理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能占用公共通道、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场和其他商户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现有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书面报送甲方,经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经销的商品应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和“三包”的相关规定。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应按商场统一规划的经销品牌、项目区域,专一经营电器及附属配套产品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9.乙方租赁商铺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租赁面积前三个月的均价于每月的20日前预缴交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百分之五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10.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优先承租权。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中途退租,但经甲方审核同意可转租给第三者经营。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2.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商户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4.乙方及其雇请聘用人员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它规定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或见证律师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律师见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乙 方:

代表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