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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包办运输协议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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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包办运输协议(精选3篇)

船舶包办运输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海运公司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经公开转让,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轮”、“_________轮”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转让事项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经公开转让,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元人民币购买甲方船舶。

二、支付时间。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购船款缴到_________信诚产权交易所公告上注明的银行帐号上。逾期作毁约论处,乙方竞价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甲方在收到《产权交割通知书》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现有过户资料,但不负责船舶过户手续的办理。如发证机关要求,可以派人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2、乙方责任。转让船舶的基本状况乙方已熟知,相关证件资料情况均已知晓,成交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质量、证件资料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并限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两周内(不包括船舶需要维修及补办有关证照所需的合理时间)办妥船舶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时间要求按国家海事部门的要求规定执行),过户期间,双方不得借故拖延过户期限,须延期过户由双方协商解决。

3、船舶过户过程中,因年检、补办证书所发生的费用及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4、船舶按现状予以出售,船舶过户费用、产权交易费、公证费、手续办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国家税收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甲、乙双方过户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须自行协调解决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信诚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协助调解、解决瑕疵争议等义务和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国资办、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船舶过户手续办妥后自然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港口管理局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见证方(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包办运输协议 篇2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货物包装要求

第二条 运输方法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第四条 装船时间

第五条 运到期限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第七条 启航联系

第八条 运输质量

第九条 运输费用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船舶包办运输协议 篇3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保险金额:人民币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 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