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五篇)》
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精选5篇)
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篇1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篇2
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________支行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和充分处分权的财产(以下称“抵押物”)作为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 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条 抵押物的暂作价以抵押物品清单上记载的评估价格为准,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或委托抵押权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抵押权人执管。
第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权人因抵押物的任何缺陷(无论是显著的还是潜在的)而遭受损失,则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赔偿该等损失。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租赁、托管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二)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五)未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除非事先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占有给第三人。
(六)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七)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抵押权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八)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拆迁、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抵押权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十)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抵押物或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十一)只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被抵押权人处置的任何抵押物,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二)如因抵押人原因,在贷款发放后十天内未能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
(十三)抵押物如果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进行拆迁,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采取如下措施之一确保债权实现:
1.抵押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物、存单质押、保证金等)。
第七条 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借款人发生了主合同界定的违约事件(以上统称为“违约事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发出处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权人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处置。
第八条 一旦借款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抵押人发生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抵押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抵押权人取得与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抵押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一)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二)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三)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抵押权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如有余款,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付抵押人。
第十条 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贷款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抵押权人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的抵押权有效期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四条 无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将主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抵押人仍在原抵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的文件,则需在抵押权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已经应抵押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需在相关部门登记后设立,则该等抵押权应自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设立。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合理要求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复印件由抵押权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如果抵押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抵押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补偿抵押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
在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代抵押权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抵押权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签订。
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乙方因购买复合肥原料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提供房屋和土地为其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三方就借款、抵押等相关事宜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_万元整)。
借款用途:购买复合肥原料。
借款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如乙方按期还款,则借款期间按月息2%计算;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则自借款之日起乙方按月息3%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金额部分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第二条 丙方愿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20xx)第S20xx4号;产权证号:_____土地和房屋为乙方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
2、抵押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为止。
3、乙方、丙方保证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三条 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通过司法强制措施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四条 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应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办理抵押登记时房管部门提供的合同不是本合同的变更或替代,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签字盖章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篇4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___市____镇,面积为____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二)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1、抵押物清单
2、甲、乙双方的有效证明(包括住所、电话、邮编、开户行、帐号等。)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大银行实用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篇5
抵押人: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达成的《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___市______镇,面积为_____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
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
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
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
1. 抵押物清单。
2. 甲、乙双方的有效证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