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实用30篇】》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精选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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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3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4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5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6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7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8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9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0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1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2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3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4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5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6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7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8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9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0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1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2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3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4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5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6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7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8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9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30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
甲方:上海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_____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_____大厦变电所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名称、地点及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__________大厦变电所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上海市黄浦区_____路_____号
3、工程内容:1#变电所、2#变电所内设备安装,高压柜至变压器接线,变压器至低压柜接线,封闭母线安装,控制电缆安装,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信号屏、支流屏等系列试验、调试、装表及送电等,直至工程经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变电所高、低压柜,变压器设备由甲方采购;乙方负责变电所的电业局标准化作业图框及标志,变电所模拟图版操作使用工具,计量装置,负荷监控,继电保护测试,高低压试验,电业局有关部门报竣验收,送电及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凡施工图纸载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完成的工作都属于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土建的设备基础接地,室内照明由甲方完成。变压器试验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办理工程图纸审查、工程报竣、报验及供电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工程总价
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因材料、人工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该工程总价款均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所需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和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检测、损耗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协助、配合等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付款方式
1、无工程预付款;
2、乙方完成1#变电所、2#变电所的设备安装、敷设高低压电缆、封闭母线时,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工程技术资料及请款报告,经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3、在全部工程竣工且乙方负责经电业局有关部门完成设备试验、机电保护试验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4、乙方配合1#变电所、2#变电所及内外线经电业局等有关部门的整体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5、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办理有关送电手续,在交付甲方并正式送电后三日内乙方报送结算报告及完整工程技术资料,甲、乙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值确定后×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值95%。
6、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保修期满一年后七日内无息付清。
7、甲方每次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期天数:3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和配合施工等待时间)。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停工或无法正常施工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六、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要求及方案
1、乙方应根据甲方确定的方案施工,在此基础上,乙方可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提供其他方案的合理建议,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但甲方的确认并不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乙方应当进行图纸审查,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图纸的明显错误,例如相关尺寸规格、标高、数量、洞口位置、技术参数等的不一致,各专业图纸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同一空间部位、同一事项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乃至漏项,乙方应当在收到图纸后×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指令执行。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报告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经电业局等有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并正式送电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修复。凡属保修范围内经乙方保修过的项目或部位,其保修期为该应修项目或部位修复完好并通过甲方或业主验收之日另行起算两年保修期。双方另行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乙方的其他责任
1、组织富有经验的施工队伍,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及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2、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予乙方施工的部位、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工程,均由乙方承担成品、半成品保护责任,直至乙方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时止,并承担半成品、成品保护所需全部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施工现场及材料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6、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7、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方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三天清除一次残留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
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工程交付的标准,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达到甲方满意的标准。
8、乙方进场施工前,甲、乙双方进行工程交接,并填写交接清单,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进场施工,即视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或虽有瑕疵但乙方自费解决并不要求延长工期,乙方不得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存在瑕疵为由,作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工期延长的抗辩理由,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9、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认真考察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道路、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乙方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符合国家规定交付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前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九、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责任
1、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等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2、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十、违约责任
1、工程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或未按进度计划中的各阶段工期履行或乙方逾期履行任何其他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经甲方提出后仍不能按甲方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保修期间未履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且甲方另行委托他人进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电业局相关部门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甲方或电业局相关部门要求整改逾期达×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要求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赔偿金。
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按应付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6、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7、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8、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包括已逾期支付的款项。
十一、附则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甲方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及布线工程委托乙方负责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及布线工程
二、工程地点:---工业制造城
三、工程内容:网络及布线工程、弱电桥架安装及室外光缆布放、网络设备安装调试、标签识别。
四、网络及布线工程量清单见附件1,技术方案见附件2。
五、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为:60个工作日。
六、合同总价
1、工程总价(含税):人民币217175.00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2、本工程总价包干,工程造价不因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商业风险等原因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变动而调整。
七、承包方式:
乙方按工程造价以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标签识别的方式承包。
八、工程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
1、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3个工作日内日,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65152.5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整)。
2.乙方开工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5%即76011.25元(大写柒万陆仟零壹拾壹元贰角伍分整)。
3、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在乙方开出正式发票后,甲方付合同总价的30%即65152.5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整)。
4、余款即合同总价的5%即10858.75元(大写壹万零捌佰伍拾捌元柒角伍分整)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全面、适当履行质保义务,期满后支付乙方。
5.付款账号:公司名称:---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支行
银行帐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九、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及时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2)配合现场协调工作。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要求编制施工计划、施工质量检验计划,经审定盖章后,送甲方审核,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各项计划进行施工。
2)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纸/要求及说明书,如对设计图纸/要求有异议须变更时,应取得甲方及设计单位的同意,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间,如有技术问题或需甲方解决的问题时,必须书面上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答复。
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加强施工管理。落实一切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备、人身事故及非因甲方责任引起的第三方的人身、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没有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甲方有权责令停止工程的进行。
十、验收
1、工程验收
网络及布线工程安装完毕、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营后,技术方案中的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确立的标准进行验收。隐蔽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按技术方案标准验收。
十一、质保与维修
1、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的质保期期为1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工程质量所产生的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
2、乙方服务响应时间:紧急维护请求2个工作日内上门响应;非紧急维护请求,乙方维护人员必须在维护请求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门响应。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甲方的需要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4、质保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担此工程维护工作,乙方仅收取材料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完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总工期将往后顺延。
2、甲方延期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误的,付款时间将往后顺延。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三、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其他约定条款
1、甲方指派专人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者,由其负责本合同履行的行为。
2、乙方指派---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者,指派---作为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执行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
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
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 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
份.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4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十五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的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五条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六十二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三条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5
甲方(委托人):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
乙方(施工方):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一、装饰施工地点:
______________。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定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三、工程概况:
1、工程总价:______________。
2、装修内容:______________。
四、关于工程付款方式的约定:
1、自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60%)即人民币_______元整,工程施工到油漆工进场时,甲方付乙方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即_______元整。质量保修一年。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以上付款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如果因甲方拖延付款时间造成停工及工期延误,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工程结束后、甲方如在2日内不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甲方应以承认。
五、工程施工变更:
1、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要签订由甲方需承担变更产生的施工人工费用协议。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2、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赔偿。
3、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施工延误,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施工途中、甲方要求工程增加部分,必须按照预算要求,先付款后,乙方再施工。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2、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完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需要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手续结构及设备管线,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七、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八、合同的生效:
1、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若未达成,仲裁协议交_______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6
甲方:
乙方:
为按期完成阳光馥苑住宅小区1#、2#住宅楼工程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包工不包料,施工图仲所包含的一切主体工程施工内容:如地基3:7灰土以上(含基槽开挖时配合人工清槽,坑底操平,灰土铺设过程中操平及基边未到位处补挖,雨天的地基排水),屋面防水层以下及挂瓦(含女儿墙烟道排风道制作及安装),不包含内外粉装饰的全部土建工程施工内容。
1.全部模板、砼、钢筋工程(甲方:电渣焊 乙方:闪光焊、电弧焊)。
2.全部砌体工程。
3.全部室内外回填土及散水灰土。
4.地下室外围防水找平层抹灰。
5.施工洞的留置及补砌,架眼的封堵,地沟施工及零星砌体。
6.内外架搭设,井架维护,安全通道安全防护,外围护网等(不含装卸架)。
7.屋面找坡层、保温层、找平层、按设计院或甲方意见留置温度缝。
8.建设文明工地的相关配合工作;并形成良好的生活氛围。
9.场地硬化,临时排水沟道,施工现场及生活用房临设的搭设。
10.未完成以上工程内容所必须的准备工作。(如机械就位、清理,进场材料的下车、整齐堆放等项工作)。
11.后盘上料人工或机械已包括在内。
12.除机械设备,架子车、水管、电缆线外,其余一切小型工具用具均由乙
13.负责各种材料的整齐堆放,木模板、方木的钉子拔除。
14.塔吊由乙方设专人指挥。
15.机械维修由甲方负责。
二、承包单价: 元/㎡。
1.设备除运输费外,场内倒运装卸、现场内材料、设备二次倒运用功不再计算。
2.人工费超过1000元的工程变更,按社会最低价进行调整,1000元以内不予调整。
3.每次工程罚款,甲方当场出示罚款罚单,结算时扣除。
4.施工现场的一切零星工程均由乙方安排,工地不发生零杂工。如乙方未安排,甲方将另行找人处理,其费用从乙方总结算款中扣除。
三、工期:主体90天封顶,主体封顶后30天内,栏板、女儿墙每拖后一天罚款300元,主体工期提前一天奖500元,如材料、水电、等特殊原因耽误工期顺延。
四、工程质量:
1.乙方进入工地后,由甲方技术员、工长进行技术质量交底,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施工。
2.做到自检、互检、交接检。
3.凡隐蔽工程,包括钢筋、模板、砼、填土等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优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模板面必须但到清水墙要求,如出现粉刷工程量,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付款方式:
1.三层封顶后,付工程总款的30%。
2.主体封顶后,付工程总款的20%。
3.砌体完工后,付工程总款的10%。
4.粉刷完工后,付工程总款的20%。
5.交工验收后付17%。
6.剩余3%作为保修费,一年后付清。
六、施工管理: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并无条件服从工期要求,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给予处罚,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理出场,不予结算。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七、为确保工程质量,按期顺利进行,应做到:
1.乙方必须配备技术过硬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两名,负责施工全过程中的施工放线工作,甲方及时检查指导。不得随意更换和裁减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应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甲方有权以每天100元处罚。
2. 乙方必须配备熟悉砖混施工的砌体、钢筋、木模、砼施工员个一人。经本项目确定的人员不得随意变动,不得到其它工地另行负责项目,随意离开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我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技术交底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章操作、遵守规范、不得违章蛮干,否则后果自负。我项目部将按其情节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4.乙方必须每日工完场清,保持工作面整洁,对当办理即必须及时清运到指
5.施工中,辅助材料(钉子、扎丝)的用量不得超过施工预算的用量。施工中发现乙方浪费材料,甲方有权做出不低于浪费材料3-5倍的罚款。
6.甲方提供灶房和现场办公室共两间,其他施工人员住宿由乙方场外租房,费用自理(甲方不提供床板)。
7.质量、技术。
严格按照项目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项目部质量员、技术员有权对主体队不按方案、交底施工的进行罚款。
八、安全:
1、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安全教育,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施工中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
2、文明施工:乙方人员进场施工,必须遵守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不准打架、骂仗一次每人罚款50元,酒后操作一次每人罚款100元。
3、未经许可不准将工地工具、材料等随便带出大门,发现后,甲方将处以罚款。
九、乙方承担的分项工程,除达到质量、安全、工期要求,还应做到工完场清,合理利用费料,木工应将模板、方木、钢管、扣件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砼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将落地砼清理再用;钢管供应严格按图纸规范规定下料,制作安装完毕后应将多余材料及料头清理归堆。凡未做到的,甲方有权处以罚款。
十、对施工质量好、且节约材料,现场管理好,做到工完场清,且无安全事故,甲方可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以后的施工中优先考虑。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建之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各站点、区间交通设施或信号灯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站、区间交通设施部分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的________%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反光背心,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负责以甲方名义上报各级部门审批。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交通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我市有关道路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
(7)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10)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的________‰或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或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按________%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_ ______%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________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八、其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____%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收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甲方对本责任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8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做到相互协调配合以便顺利完成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施工工程,按照《_____》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__________所有需要消防防火封堵的部位。
4、合同承包范围内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措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括乙方各种税、费在内。
二、工程工期
1、合同工期:总工期为______日历日,开工日期暂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进度完成本工程,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迟累计达到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承诺无条件退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仅工期予以顺延。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价款
(1)本合同采用包干单价方式计价,包干单价为:?______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______㎡,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括主材、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机械费、施工设备费、管理费、施工用水电费、_____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测费、利润、税金、承包商应交纳的各种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及本工程所包含的各种风险因素、责任等。
(2)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总包单位提供接口,乙方自行装表计量,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向总包单位缴纳或由乙方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缴纳。
2、付款方式:
(1)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
(2)剩余的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息;
(3)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提供国家足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材料、进度、施工管理进行监督及管理。
(2)甲方应及时确认有关的方案、图纸,协调与工程有关的问题。
(3)甲方应及时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4)甲方应积极、及时、主动参与决定相关技术方案。
(5)甲方应确保施工场地、水、电等方面满足乙方进场需求。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防火封堵施工记录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服从甲方及监理对工程质量、材料、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
(2)从总包单位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与总包单位协商好水电费。
(3)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及甲方确认,按监理及甲方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4)工程需要的材料由乙方供应和运输至现场并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负责材料保管。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进场时经甲方、监理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做好施工安全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成品和相邻物品的保护(如房屋结构、各种管线等);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_____地区消防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消防部门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为准。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场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全部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完成所有的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提请甲方进行竣工验收。提请竣工验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防火封堵施工记录报告报告各2份。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防火封堵施工记录报告和相应的资料后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包括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六、材料的提供
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2、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3、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4、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七、保修责任
1、双方约定为:
保修期:______年;保修范围:所有施工项目。
2、保修期从具体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间发生维修,该维修项目从维修完成之日起另行计算保修期。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
4、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9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广州市越秀区冠城大厦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路
1.3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的室内装修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机电类除外,以甲乙双方签字确定的预算书为准。
1.4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设计费用另计。
1.5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框架
1.7 装饰装修施工总面积:约为25,000 平方米。
1.8 总工期:暂定10个月(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样板房装修时间除外,以样板房验收后进场时间为准)
1.9 开工日期:甲方开出进场施工通知书为准。
第二条 工程价款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按照《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广州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年相关费用及结算当期市场信息价。
2.1 本工程价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及工程量清单的预算报价,作为本项目的结算单价(甲方盖章确认),涉及到设计变更的,以现场签证为准。
2.2 预结算编制依据: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范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联系单等相关附件及相应施工标准图集和施工规范。
2.3 本合同价款暂约定为人民币:(大写) 约柒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 ¥75,000,000.00万元。
2.31本合同的造价为税前造价,如甲方需要开具相关税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进度款
3.1样板房验收合格后,乙方全面施工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3,750,000)给乙方作为原材料备料款,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每月25日前乙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给甲方,次月5日前甲方按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一年内付清(不计息)。主材采购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品牌、等级,由乙方统一采购。
3.2 样板房的材料按施工图,经双方认定品牌、等级、质量等,由乙方自行采购,封样,作为后续施工材料参照。样板房施工完工,经甲方验
收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样板房总工程款的85%,余款在下次工程进度款中结清。
3.3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3.4 乙方未经甲方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5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如果甲方延期付款超过乙方的预期,甲方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从应付未付之日(每月的5号)算起。
3.6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叁佰万元现金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完成施工工程量30%时甲方退回给乙方。
3.7如乙方同意,可将该项目商品房以销售价的70﹪转给乙方,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乙方(销售价上限价为30000元/㎡)。
第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职务:,职称:。
4.2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注册证书号:________。
4.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4.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4.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合理书面条件和指令,乙方项目经理应予配合执行。
4.6 甲方权利
4.6.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4.6.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4.6.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4.6.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7 乙方权利
4.7.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4.7.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4.7.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8 甲方义务
4.8.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8.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向乙方提供项目真实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 、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8.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4.8.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4.8.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4.8.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8.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4.8.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8.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4.9 乙方义务
4.9.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4.9.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4.9.3 安全施工。
4.9.4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不得由乙方承担。
4.9.5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9.6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9.7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4.9.8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不得由乙方承担。
4.9.9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关于工程价款和相关费用的约定
5.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1) )种
(1)本工程价款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单价,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造价。暂定价为:¥3000/M2根据增删项确定最终价。
5.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不报建的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0天内,结清尾款。
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章为质量平定验收标准。
6.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影响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约定按合同价款的 1 %计付人民币: 750,000.00 元。
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自约定工程验收时间内未接到甲方另定验收日期通知的情况下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6.4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承担其相应的质量检测费,因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需要的检验、检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身该承担的相关费用。
6.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书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装饰工程主材确认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且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运至施工现场等。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0
发包人(全称):___
承包人(全称):___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___道路硬化工程硬化面积约___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平整、水泥路面浇筑等,概算约为__万元。
二、合同工期:工程在20__年_月__日前完工。
三、质量要求及奖惩措施:
1、确保合格(由村两委组织邀请专业人员验收),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村内主干线路面按四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标准建设,质量目标合格。①水泥混凝土标号C25标号,板厚15cm,弯拉强度4.5Mp以上。②施工中的主要材料应进行各项物理性能指标试验,其中粗骨料必须采用碎石,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根据材料各项指标和水泥的实际标号,选择配合比(水泥要有出厂证明、质保单);施工中试验规程应严格按《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施工。③路面应采取横向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磨擦力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路面与其他构造相接应平顺,做到路面边缘不积水。④混凝土铺筑后按施工规范要求养护;混凝土路面外观无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且符合规范和工艺要求。⑤工程档案资料及试验资料送___村委会一份备查。
3、奖惩措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必须无条件返工,承担返工损失,保质期为一周年。
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竣工工程结算以承包价为基础,其承包单价为水泥路面板厚15CM单价为40元/平方米;工程量按实结算。
五、付款方式:完成路面硬化工程50%付合同款20%;工程全面完成,经验收合格待上级拨款到位后付至总工程款90%,并返还履约保证金;暂扣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月内付清。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弍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退回。
七、奖罚措施:
1、工程在20__年_月__日前竣工。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拖延工期一天罚100元。
2、承包人在决标后须向乙方递交本工程投标时的项目管理班子详细名册,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每月不得少于20日。未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抽查时发现擅自缺岗除责令到岗外,处以每人每天罚款100元。另外,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否则视为弃标,履约保证金将不退还,该工程予以重新招投标。
3、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员监督,接受整改意见。
八、安全责任:
1、施工前由发包人负责清理好在施工范围内的农作物;施工期间有关政策处理纠纷由发包人负责。
2、承包人施工期间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员三证齐全),并做好安全保险等相关手续,若由承包人引起的发生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群众纠纷等大小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九、该工程的招标文件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遵守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政策。
十、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义务按国务院20__年1月20日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承包人、发包人各执一份,___办公室存档一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__年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承包人:___
代表:住所:
电话:电话: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1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的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书,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限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以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经国家或行业的质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交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在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和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制。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制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以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按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制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院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吏。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工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该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年在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己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于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限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报告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者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的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 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工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交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该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报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交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程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权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至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 (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组成
2、 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5.1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守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
(4)向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内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情况: 。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范、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 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同通用条款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几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投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但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的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
42.合同份数:
42.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
43.补充条款: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牌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户外广告牌施工 。
2、数量:暂定长(__________米,高__________米,约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报价单)。
3、材料与报价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安装地点依甲方提供的安装指示图的指示。
5、项目内容:按照双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广告牌施工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费用: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计算,工程量暂按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工程总造价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该款项已包含材料费、施工制作、安装费、人工费、运输费、广告牌画面及广告牌审批等广告牌施工制作、安装涉及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须再支付任何款项予乙方。
2、付款方式
①甲方于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_____%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
②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__________元整,在广告牌安装完毕后_____日内支付。
③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合格45天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__________元整。
④合同总额的_____%的费用作为广告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__________元整,待一年质保期到期后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⑤以上工程费用乙方均应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广告牌制作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制作、安装方式及质量、安全要求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审批手续及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全面负责广告牌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整个过程。
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二的标准制作、安装广告牌,所采用的材料与报价一致,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广告牌结构达到设计强度的要求。
4、乙方保证广告牌制作、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外广告标准及相关的质量标准。
四、制作、安装工期
1、乙方应在年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2、在乙方制作、安装广告牌期间,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期完工,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暴雪天、台风等自然灾害,工期顺延。
五、制作、安装的验收
甲方须在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若最终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返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再次验收,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补足。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牌制作所需的图纸资料,保证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牌制作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制作和安装广告牌,因广告牌的质量、安全问题等引起的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4、甲方及其委派人员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施工材料不合格、工程质量不达标、施工不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广告牌施工方案不合理等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完毕。
5、甲方应当负责现场施工的总协调工作,并为乙方提供水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当保证所有工程材料及施工程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所提供的钢制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应国家认证证书。
7、乙方应当确保安全施工,乙方所有施工工作人员之用工手续、保险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因广告牌施工而发生之工伤责任、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财产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当确保工地现在周围的清洁、施工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9、广告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拆除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
10、乙方为本项目的广告牌提供贰年的保修期,期限从将乙方广告牌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从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保养;一年后保修收取人工费、材料费,保修费用由甲方核定支付给乙方。保修期内,并保证广告画面夜间亮化达到最佳亮化效果,户外广告灯免费保修一年,户外广告牌画面要达到最佳喷绘效果,但不在质保期内,如需更换画面,另行协商支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催促甲方付款,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逾期违约金为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逾期_____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_____%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补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4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正项土方施工以及为完成正项土方工程的附属 工作内容,含打、拆坝,排水结合填筑防洪堤、围埝等)。
四、工程标准:
1、河道标准:底宽 米、底高程 米、坡比 。按照河道施工规范, 中心线最大误差为20 cm 左右,河底高程误差不大于+3.0cm----20cm,平均值 不高于设计高程;底宽30 cm,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底宽;局部坡比 1:n(15%),整体坡不陡于设计值(1:n),其它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2、其它要求:
五、文明施工及工程安全: 乙方应认真做好文明施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确因乙方责任发生的 经济赔偿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施工时间: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七、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工程暂定施工土方总量 m3,综合单价为 元/ m3,暂定合同总价 为 元(小写 元)。分期付款方式 为 。工程最终结算以监理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八、双方责职:
甲方责职:
1、甲方在开工前,按有关文件、规范明确工程施工相关任务和要求。
2、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开工申请书或开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和批准。
3、甲方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协商一致的意见提供乙方组织施工的相关条 件。
4、甲方应按本合同所明确的付款办法,按时付款。
5、甲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
乙方责职:
1、 乙方保证按合同(含招投标文件、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书)的内容, 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 逾期完工按 元/天扣罚违约金。
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手续,包括:在签订合同前 交纳屡约保证金 元;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否则乙方不得开工,若乙方三天内不办理上述手续,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3、工程施工期间,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工程施工,甲方除不结算已经施工部 分的费用外,并扣罚履约保证金。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积极做好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九、其它:
十、本合同未涉及内容,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工程质量圆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制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砖混结构,______楼层,______样式
2、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最后按建筑实际面积为准,楼顶出檐为:_____屋面处理方式为:_____层高为:_____门窗材料:_____尺寸:_____。
第二条:承包方式
1、承包形式:_____工料,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所有施工用具设备。
2、施工费用:按建筑面积甲方每平方米付乙方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施工时出现工程增减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增减工价,待完工后一并纳入结算。
4、乙方单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和相关的保险措施;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工程工期
1、甲方规定动工时间为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不得提前和推后。
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下雨和建筑材料短缺原因交房日期可顺延,若因乙方人为原因工期延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施工费。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付款方式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2、工程付款方式:工程装饰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后双方结算,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除外)。
3、乙方自房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时起,乙方保修为___年,无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如有房屋漏水,沙灰墙体裂缝,瓷砖脱落等施工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及时地进行处理,直到甲方满意,否则甲方请人处理,工时及材料从保证金中扣除。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约定,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附补充。
甲方(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6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材料等内容)采用意大利AA遮阳蓬面料),原有阳光棚更换耐力板(耐力板采用5厘透明板)。
二、工程承包方式: 包 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三、工程数量确认: 西瓜布篷:5米的4个、2.55米的3个、长方布篷
五、工程质量:严格按甲方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同行业验评之合格标准。
七、工程验收方式:
工程竣工之后,根据合同要求,甲方应当在竣工日内验收。
八、付款期限和方式: 合同鉴定日甲方 付给乙方 预付款10000元。甲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余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甲方若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九、保修内容和期限
十、双方的`其它义务:
甲方义务:
1、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日期: 7个工作日 (停电、下雨、小区规定的不能施工日除外)
六、工程造价: 合计60000 元。(陆万元)
2、施工现场应具备开工条件,并保证、电通、水通等施工进场条件。
3、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深入施工现场,对乙方的进场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保持与乙方工地负责人的沟通,搞好协作,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及时组织对工程验收。
乙方的义务:
1、必须使用甲方确定的各种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安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责应由甲方负责。
十一、 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愿订立,签字生效,若一方违反,应按合同总价款 5% 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7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施工合同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实施责任及要求
1、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的实施责任交乙方承担(包括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变更工程)。
2、工期、质量必须满足主合同要求。
第二条甲方责任
1、负责及时办理主合同的预付款手续。
2、负责为乙方实施主合同提供相应的授权,解决只能由甲方解决的事项。
3、负责沿线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及本工程的通知、图纸等。
第三条乙方责任
1、负责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责任。
2、负责以自身资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该工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自觉接受甲方的各项监督检查。
4、保证不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
5、负责及时清偿为实施本工程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第四条费用、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方式,一次包干价:________________元,按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图纸所注明的工程量,超出图纸部分另行计算。
2、经双方协商,乙方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开始支付乙方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基础完工后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一层封顶付总造价的_____%,二层封顶付总造价的_____%,封顶付总造价的_____%,内外粉刷时付_____%,工程竣工付_____%,余款_____%工程完工后一______年内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对于主合同所规定的甲方的合同责任,如因甲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停工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
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工期________个______月,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乙方须自费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向受损方赔偿。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应与本协议一起共同执行。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8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二、承包内容:
1、工程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中标价为 (小写: ),甲方收取管理费000%,若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其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甲方收取000%的管理费。
2、甲乙双方各负责税金50%;若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税金由乙方支付。
3、乙方承包范围按业主提供的图纸范围、中标分部、分项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4、乙方必须按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分部分项任务。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通过业主竣工验收。
三、甲方责任
l 、在施工前甲方应协调业主做到水通、电通、路通到施工现场,协助乙方签证工程量及一切事项。
2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甲方协助乙方与业主补偿。
3 、工程竣工后,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在15日内协调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协助办理结算。
四、付款方式
l 、针对本工程量大、时间紧,在乙方签定合同起30天内,乙方支付工程
保证金人民币为贰佰万元整(小写:2014000.00元),在管理费中扣除。
2 、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每月28日前报量进度款,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7天内除扣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3、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甲方在工程款汇中代扣代缴税金。
五、施工工期为180天,以开工令下发当日算起,若工期延误,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乙方需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送相关法律部门仲裁。
八、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附后双方签字盖章。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19
甲方:
乙方:
经桃园村委会朝阳寺小组群众提议,通过四议二公开后,为改善村中环境及道路修建实施公开招标,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以下合同:
一、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及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二、施工要求:
1、大沟边路段宽5米,厚0.17米;
2、耐磨钢厂路段宽3米,厚0.17米,并增加6个错车带;
3、村中主路根据筹建组指定宽度施工,厚度0.17米;
4、以上三个路段路面原浆抹面、拖毛,切缝深度不低于10cm,减速带间隔由筹建组指定施工,长度以实际验收为准。
三、混泥土价格:三条路段综合价为80元/m3;
四、施工质量由小组和质监人员监管,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须服从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如不整改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五、施工产生的'电费由集体承担。
六、施工期限:大沟边路段和耐磨钢厂路段,于20__年12月20日前完工,村庄主干道于20__年1月5日前完工,乙方如不按计划进度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可另找他人施工。
七、施工所用工具及设备由乙方自备。
八、春节前由甲乙方双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并退回扣减保证金余额。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0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300足球场环形塑胶跑道面层(格林斯博牌13厚全塑型自结纹塑胶面层),篮球场(4块)、排球场(2块)塑胶面层(长河牌4厚型硅塑胶面层)。
二、劳务作业人员
本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向甲方提供的作业人员应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本工程施工作业的相应技术能力。
三、承包方式及范围
3.1、承包方式:。
3.2、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详细内容:
3.2.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塑胶地坪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甲方,由甲方上报监理单位审批;
3.2.2、乙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队伍,报甲方存档。
3.2.3、乙方根据项目工程量及时进行施工机械、材料的组织和计划,必须达到一次性满足工程需要。
3.2.4、进场施工前将乙方公司资质等单位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行政章报送甲方进行资质报审(一式四份)。
3.2.5、乙方材料进场后及时将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一式四份)报送至甲方资料员,并请甲方、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将材料样品送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化学成分的检测,检测评定标准按照《上海团体标准》(301X1002-C003-20)执行,经检测合格后,由甲方向监理单位进行材料报验,监理单位批准使用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3.2.6、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塑胶地面基层进行清洁及相应处理,封底找平层施工前进行基层隐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底找平层施工,保证基层清洁、固化完整。
3.2.7、封底找平层施工后必须保证场地平整、无坑洼、不积水,经淋水试验后,查找积水位置,进行积水修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2.8、每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按照规定需进行隐蔽验收的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经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2.9、乙方负责施工承包范围及作业面周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没工作班必须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并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保证不损坏已施工成品或自身成品不被损坏,不污染现场或成品,若有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
3.2.10、乙方负责自身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或施工场地外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乙方主要材料进场经取样检测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造价的30%,全部加强层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造价的30%,工程完工并取得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造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上报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照结算总价的95%支付乙方工程款,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________年,保修金在保修期满________年后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五、工期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行组织施工,本工程工期为____日历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因乙方组织不力所致的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所承担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质量与验收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一次验收合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需返工处理的.,乙方必须无偿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还需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1%的质量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和工程施工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原材料和成品),样品封存后送至业主指定的华工理工大学运动场地合成材料检测中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评定标准为《上海团体标准》(301X1002-C003-20),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塑胶面层的化学成分释放空气环境检测,如上检测项目如一次性检测合格,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质量保修期限
本工程保修期为________年,在此期间因乙方的材料质量或施工所致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乙方需提供无偿维修服务;质保期为________年,在保修期外、质保期内发生人为或其他非乙方原因所致的损坏,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具体费用乙方向业主方适当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9.1、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用水、用电及场内材料运输通道和材料堆放场地;
9.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
9.3、甲方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具有监督和管理权,甲方有权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制止、指正和处罚权。
9.4、负责工作安排,质量规范、安全操作、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9.5、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9.6、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
9.7、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9.8、向乙方负责人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编制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1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医院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劳动人才公司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四分公司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甲方将分部分项土建包清工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招标等有关文件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1.___________医院医技楼工程中砼分部工程及承包范围外零星用工如行政用工等。
2.按浙江省九四预算定额砼工程中所有内容及施工人员现场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中明确的作业内容。
3.搞好落手清工作,如泵管支撑架清理堆放,砼拌和机及水泥桶清理等。每天必须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否则月终不予结帐。
二、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1.按泵送15.0元/3,非泵送20.0元/3(此价格为优质工程价)。点清工技工按5元/小时,普工按3元/小时(包括夜班、节假日)。单价包括人工费、超高费、住宿费、进退场车旅费、劳动保护费(安全帽、手套、工作服、绝缘鞋)、小型工具(手拉车、水管、木蟹、括尺、铁锹、抹刀)、小型设备(振动机、振动棒、平板振动器)、泵管支撑搭拆、泵管清洗堆放、砼机械设备清洗,余料利用。五证(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的管理费与手续费用、砼施工缝的清理、凿毛、钢筋表面清理,砼的养护不少于七天(包括麻袋铺面)、墙、柱立面不得脱水及采取相应措施(塑料薄膜保护),以及个人调节税等。
2.每月____日按施工员认可工程量,交核算员复核结帐,待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下月____日前支付工作量的80%,余款20%到年底时(农历)再支付10%,剩余10%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工验收后,各有关部门结帐付清尾款。
三、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乙方每月须编制一份有关劳务人工费发配方法,特别是年终劳务费用分配细则(须落实到个人)在每次结帐后付款前交甲方财务人员。
四、乙方须编制每月用料计划提前一个月报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后,共同制定供料计划合理安排材料进场时间。严格按施工有关部门制定的材料损耗表控制节超,并采取相应奖罚措施。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月、季生产计划和劳动计划的编制,安排协调工作,保证该任务能连续、合理均衡的施工。
2.负责现场施工技术问题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及时用书面形式传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书、施工图纸等技术有关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离开作业面40米内,水平或垂直距离的水电源(随机电箱或水龙头),并保障作业班组施工道路通畅和垂直运输设施要求。
4.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障作业班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和机械设备安全的要求,并根据作业班组申请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设施。
5.应负责及时办理应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费用手续和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处罚手续。
6.负责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并有权随时对乙方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7.负责向乙方提供住宿及用膳设施的条件,并进行有偿管理与服务。每月房租费120元/间,水电费按每月50元/间计。
8.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四分公司党政工团组织的双文明竞赛等各项活动。
9.甲方有权勒令违法、违章经教育无效的乙方作业人员在24小时内离开本项目部。
10.甲方必须向乙方办理机具使用转交手续。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严格信守合同、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中乙方承诺的各项管理目标(质量、安全、施工计划、综合管理等)。
2.负责作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3.按照合同精神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报劳务结算书和各项考核报表。
4.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机械、机具、工具的保养、养护、维修工作,严格按甲方要求实行限额领料。
5.负责对进场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三级教育和考核工作,并应将该工作的书面资料及时报送四分公司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科。
6.乙方应委派代表人驻点现场,负责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并协调和检查、考核各劳务作业班组的各项工作和完成情况并按时参加项目部的月计划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
7.方必须正确及时办理务工作业人员的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务工合同手续,并随时接受上级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甲方的检查,且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整改。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作业人员在本项目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四分公司及项目部下达的各项管理规定。
9.乙方劳务作业班组应建立“二长六大员”管理机制,且在作业班组中从事该工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总人数达60%以上。
10.按要求配置个人劳动保护设施。
六、质量安全管理
1.适用的标准、规范为301—88、施工图、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义乌市监理程序、公司质保手册,安全管理执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且双方应执行公司质量安全奖罚条例。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并服从四级质量安全检查管理程序(自检、企业检、监理检、地方质检)
3.质量目标为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80分以上),且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分项工程质量如达不到80分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0%,甲方不得组织下道工序施工。
4.安全目标为杜绝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千分之一,如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标化管理目标为省级标化达标工地。
七、考核与奖罚使本工程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之目标,双方商定以下奖罚条款:1.工期奖罚:如乙方达到经双方确认的计划书工期要求不奖不罚,如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200元/天,如乙方责任滞后一天,甲方处罚乙方400元/天(提前或延误期应叠加计算奖罚金),如乙方责任未实现项目部协调会议精神之要求,甲方处罚乙方200元/次。
2.质量奖罚:如乙方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要求时(甲方自检90分以上),乙方决算单价下调30%(即决算单价0.7),如乙方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品要求时,乙方单价下调100%。
3.安全奖罚:如乙方责任发生轻伤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乙方责任发生重伤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0元/人次的罚款;如乙方未发生重伤事故,甲方给予乙方5000元的奖励,如乙方轻伤事故小于千分之一,甲方给予乙方3000元的奖励。
4.标化管理奖罚:如乙方责任发生违反省级标化工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该工程工地被评为省级标化工地,甲方给予乙方1500元奖励。
5.技术进步奖励:如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甲方采纳实施后获得成果,甲方给予乙方200—1000元的奖励。
6.材料节超奖罚:甲方依据有关经济资料,视限额领料制度执行状况和效果,可结合有关具体事项给予乙方一定的奖罚。
7.综合治理奖罚:如乙方人员在本项目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甲方有权给予作业班组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重点是不得发生赌博、嫖娼、斗殴、行贿等)。
八、其它
1.决算审核程序:乙方申请→施工员审核工程量→质量员确认质量等级→项目核算员审核单价与工程量→材料员会签→项目副经理审批→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有权对有依据的量进行增减)。
2.招标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交底内容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限: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工程开工到工程交工后、结清帐款后失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鉴证方: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2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______省_______市(县)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
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_______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
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
诚实义务。
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
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合同额的3%(三个居间人共计),即万元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后支付万元;
在施工队伍入场后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万支付%即万元;
3、甲方可以转帐的方式支付,并且按照不同比例分别转入三个居间人账户,(共计合同额的3%)
居间人居间费用的%;
居间人居间费用的%;
居间人居间费用的%.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居间人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居间人共同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3
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4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5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造价及合同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次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
第二次付款: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的专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工程期限:本工程工期为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也可以约定自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书之日起算)
五、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达到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及发包规定的有关质量要求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达到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及发包规定的有关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合格。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逾期开工或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应付工程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3、乙方采购工程材料及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隐患,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除应一次性支付工程总额____‰的违约金,并及时采取措施返工更改外,每影响正常使用一天,还应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支付违约金。
七、工程安全要求
1、乙方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等工作。甲方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乙方应认真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
2、乙方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3、甲方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八、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解决材料物资的堆放和临时设施场地。
2、在乙方不违反合同条例的情况下,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
1、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保护甲方设施,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在甲方厂区内走动、闲逛,服从甲方进出门管理。
2、承担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3、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
6、施工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按原计划正常施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增减或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7、安全文明施工。
九、工程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汇报工程竣工情况,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共同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并于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年内,承包方负责该工程的质保工作。
十、附则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至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6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归西村混凝土道路
2、 工程地点:归村西村
3、 承包范围:350米混凝土道路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15万元。
二、 技术要求
1、路面为18cm厚c25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米。
2、 18cm厚3:7灰土垫层。
三、 施工及质量要求
1、路基处理
在原有路基的基础上,对高低不平路段,采用推土机或装载机整平,并清除地表杂草,然后用压路机压实。
2、严格控制路面材料质量,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主要工作: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2、承包人主要工作: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拔工程总造价的98%。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总造价的2%,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甲方:
乙方 :
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7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公司渑池县凤凰山风电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合同法》结合被工程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渑池县仁村乡雪白村、台口村、大水沟村。
(二)工程内容:
1、甲方提供的风力发电塔基础部分图纸所有内容、包括施工图中所有的设备预埋件(即锚栓组合件)
2、乙方负责开挖土石方的爆破清理、转运、修边、清底达到浇筑的标准(包括钢筋、标准焊接和钢筋绑扎)完成基础浇筑。
第二条工程总价:壹亿捌仟伍佰万元整(¥18500万元)
第三条合同工期:双方商定工期,开工日期为免费修补。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品牌、型号采购。
(二)材料设备附有出厂的`合格证明,材料设备有异议进行检验。
第六条付款方式
(一)大型机械进驻工地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款的10%。
(二)以后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上报次月5号付清上月已完成工程的50%工程款。
(三)单个基础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剩余款项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责任范围
(一)甲方责任
1、负责解决施工现场用水、用电,道路畅通。
2、甲方保证按任务书约定付款到位。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需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需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
3、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签订后,由于乙方人员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损失时由乙方承担。
(二)由乙方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停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研究另立补充条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日期:
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8
甲方:
乙方: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二、承包内容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内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 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开工 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内容。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合格
四、甲方责任:帮助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东兴煤矿__号井临时桥桥墩及桥墩翼墙工程施工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协议价款及计价依据
1.协议价款:本工程采取固定单价方式,毛石挡土墙单价为_____元,______元/m3(含税价);压顶用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米人民币______元,¥_____元/m3(含税价)。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乘以单价结算。
2.计价依据:参照_____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工程价格。
六、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1.施工协议。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
4.工程签证。
(二)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总结算价款_____%支付给乙方,剩余_____%工程款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七、其它合同条款
1.工程竣工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验收审请报告和相关竣工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逾期未超过5天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元/每天,超过_____天承担违约金_____元/每天。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自然条件造成的工程逾期工期顺延。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__________
2.乙方责任:__________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保证道路畅通和施工现场文明清洁,竣工后做到料净场地清,并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②负责在施工中与周边村民各项纠纷的协调和解决。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协议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格工程,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发包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协议 篇30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