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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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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通用3篇)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律师助理聘用合同由上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律师助理管理的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二条 聘任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任期的要求:遵守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和律师从业守则,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接受甲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

第四条 计酬方式:合同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业务水平、能力实绩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实现对乙方的承诺;

4、按时发放乙方的报酬,不得无故拖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5、因乙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及当事人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对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3、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或承办法律业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投诉超过三次,且投诉属实者;

5、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实现其承诺,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善后处理:

1、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决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之后,甲方将乙方应得的报酬及时清结给乙方;

3、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

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报酬,则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报酬金额的 %;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9.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2.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2.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12.1.2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2.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通知

17.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报主管机关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律师助理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

乙方(律师)姓名 性别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个人能力、业务水平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实现对乙方的承诺;

4、按时发放乙方的报酬。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5、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6、因乙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及当事人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工资待遇:合同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试用期工资为 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对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3、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或承办法律业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投诉超过三次,且投诉属实者;

5、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实现其承诺,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一)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报酬,则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报酬金额的 %;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3)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篇2

聘请方: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税务顾问专线:_____________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聘请,担任税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注册税务师担任其税务顾问,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专人(组)担任甲方的税务顾问。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属于税收服务范围的各项事务。

三、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有关涉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2.指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3.指导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前的自查工作;

4.提供日常办税咨询服务与操作指南,包括纳税框架的设计,运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5.提供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函寄送、登门传递等形式供客户参阅);

6.为贵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包括纳税成本及涉税风险;

7.应贵单位要求,参加贵单位召开的有关财税会议及有关税务专项讨论;

8.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9.税收策划咨询。

四、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甲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的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篇3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见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不包括旅游、交通、医疗等补助项目),试用期内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

五、聘方的义务:

(一)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传教等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权与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含附件所规定内容)履行合同,经聘方指出或调整后,仍无法达到聘方预期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与受聘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告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受聘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达到聘方预期条件的;

2、受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聘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其行为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规范,且造成恶劣影响,经受聘方指出(须有当事人签字的处理记录)后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无条件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须额外支付1-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四)受聘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被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受聘方报酬;

3、聘方的规章制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方权益的;

4、聘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和变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产或解散,或被取缔《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续约

(一)聘用双方若希望与对方续签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二)聘方若无意与受聘方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无须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

聘用双方未经提前告知对方而无故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聘用双方协商决定。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其发生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作用期间内应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出具证明。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须承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并额外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十一、本合同(协议)必须在受聘方入境身体检查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体检及签证所需费用均由聘用方承担,受聘方需积极配合以获得有效签证和许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与受聘方已发生的实际聘用行为,所有责任和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聘方承担。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弃权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弃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碍对

该合同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可在争议产生后60天内向人事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规定程序判决。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