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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实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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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精选8篇)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为更好地保障生产人、收购人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榨菜种植产销合同。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榨菜品种为:的种植生产,不得种植其他品种的榨菜。

收购人有偿为生产人提供优良榨菜品种种子“永安小叶”、“培杂二号”,负责榨菜种植技术指导、培训和收购。

第二条生产人实际种植榨菜面积为亩,应按农业部门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地进行育苗、移栽、施肥等专项技术组织生产,保证按期、足额地向收购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鲜榨菜元/吨。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生产人交售鲜榨菜质量标准为:菜体鲜嫩,无黄、黑、空心,每个重量在两以上;应菜匙、削尽黑斑、烂点、修尽老皮,无箭杆。

不符合质量标准,收购人可拒收。

第四条生产人负责将符合质量等级标准的鲜榨菜送到收购人指定的地点:

,收购人按照以下种价格形式收购:

1、所有费用包干价:元/吨(如有调整,按双方另行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

2、最低保护价:元/公斤(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五条收购时间:年月日——年月

日。

超过收购时间,即停止收购。

第六条收购款结算时间:交售鲜菜后天一次结算。

第七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签订合同时,生产人须向收购人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保证金,作为生产人在合同期足额交售鲜菜的保证。

保证金从收购人支付生产人菜款中分批次扣除,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

第八条生产人在交售鲜榨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但收购人有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调有关过路费事宜。

第九条因收购人技术指导失误或引起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生产人由于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生产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生产者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生产人

生产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收购人

收购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2

广西农业种植(     )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   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农膜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生产人:                     收购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亩,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生产人: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销售人: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__________的种植生产。

销售人负责__________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

第二条生产人承诺的种植面积为__________亩,并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______千克。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_______,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销售人负责包销。

每千克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

产新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销售人应搞好农业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生产人科学种植,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

在搞好种植生产服务的前提下,可收取相应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交纳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__第五条如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_________,化肥__________,农药__________第六条因销售人技术指导失误或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损失的,销售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条生产人由于不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生产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生产者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失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人生产人(章)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邮政编码:销售人销售人(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章)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章)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5

甲方(收购人)

签订地点:

乙方(生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种植面积

乙方(生产人)负责为甲方(收购人)种植生产香榧 亩,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综合肥培管理、种植。

第二条 质量等级及验收

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种植生产的香榧,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由甲方按以上标准组织验收。

第三条 收购数量

凡在乙方种植香榧林产出的香榧榧蒲或干榧子,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由甲方收购。

第四条 收购时间: 月 日后

收购地点:由甲方上门收购或向甲方公司门市部投售。

第五条 收购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凡乙方种植生产的香榧由甲方实行保护价收购,榧蒲按高于市场价1元/公斤收购。乙方投售的香榧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 天之内向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凭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货款。

第六条 采摘时间:为保证品质,按全镇统一采摘时间采摘,乙方不得就早于全镇统一采摘时间。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违约自销而不履行合同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与乙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乙方交售的香榧没有达到第二条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降价处理。

3、乙方早于统一采摘时间采摘的香榧,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降价处理。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改变交货地点的,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的,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甲方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乙方所在地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6

生产人:

收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亩,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7

甲方(收购人):

乙方(生产人):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种植面积乙方(生产人)负责为甲方(收购人)种植生产香榧亩,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综合肥培管理、种植。

第二条质量等级及验收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种植生产的香榧,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由甲方按以上标准组织验收。

第三条收购数量

凡在乙方种植香榧林产出的香榧榧蒲或干榧子,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由甲方收购。

第四条收购时间:月日后收购地点:由甲方上门收购或向甲方公司门市部投售。

第五条收购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凡乙方种植生产的香榧由甲方实行保护价收购,榧蒲按高于市场价1元/公斤收购。乙方投售的香榧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向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凭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货款。

第六条采摘时间:为保证品质,按全镇统一采摘时间采摘,乙方不得就早于全镇统一采摘时间。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违约自销而不履行合同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与乙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乙方交售的香榧没有达到第二条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降价处理。

3、乙方早于统一采摘时间采摘的香榧,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降价处理。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改变交货地点的,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的,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甲方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乙方所在地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 篇8

榨菜种植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为更好地保障生产人、收购人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榨菜种植产销合同。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榨菜品种为:                      的种植生产,不得种植其他品种的榨菜。收购人有偿为生产人提供优良榨菜品种种子“永安小叶”、“培杂二号”,负责榨菜种植技术指导、培训和收购。

第二条  生产人实际种植榨菜面积为         亩,应按农业部门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地进行育苗、移栽、施肥等专项技术组织生产,保证按期、足额地向收购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鲜榨菜        元/吨。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生产人交售鲜榨菜质量标准为:菜体鲜嫩,无黄、黑、空心,每个重量在     两以上;应菜匙、削尽黑斑、烂点、修尽老皮,无箭杆。不符合质量标准,收购人可拒收。

第四条  生产人负责将符合质量等级标准的鲜榨菜送到收购人指定的地点:     

,收购人按照以下       种价格形式收购:

1、所有费用包干价:       元/吨(如有调整,按双方另行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

2、最低保护价:       元/公斤(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五条   收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超过收购时间,即停止收购。

第六条   收购款结算时间:交售鲜菜后      天一次结算。

第七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签订合同时,生产人须向收购人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                        )保证金,作为生产人在合同期足额交售鲜菜的保证。保证金从收购人支付生产人菜款中分批次扣除,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

第八条   生产人在交售鲜榨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但收购人有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调有关过路费事宜。

第九条  因收购人技术指导失误或引起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生产人由于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生产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生产者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