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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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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通用3篇)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决定停止经营_邮政超市,对超市商品和设备折价处理给乙方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按照商

品盘点清单:雀巢类、宝洁类商品在保质期内打八折;

其余商品在保质期内打六折,由乙方向甲方缴付折算款。

滞销商品、临近过期商品的处理另议。

二、根据现有固定资产:收银系统作价___元,双面货架每组作

价___元,单面货架每组作价___元,由乙方向甲方缴付折算款。

三、乙方接收甲方商品和固定资产折价款为___元。乙方在接收甲方商品和固定资产时,首付折价款元的30%为___元。所欠余款由乙方以等额的邮政储蓄有效存单作抵押;乙方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再付折价款___元的30%为___元,甲方退还给乙方付款等额的抵押存单;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折价款元的剩余40%为___元的欠款,甲方退给乙方折价款最后抵押的40%的存单。

四、承包期限为六年,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签。

五、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为每月___元,乙方必须在当月的___日前向甲方交清次月的承包费后,方能享有承包经营权。 

六、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甲方目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甲方现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由甲方向登记机关注销或变更,乙方重新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七、乙方必须依法经营,所发生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属于企业在职职工,买断承包经营期内企业执行州局统一政策,只为乙方交纳由企业为职工承担部份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属个人缴纳部份,按规定时间由乙方自行向企业交付。在经营期内乙方不享受工资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经营期满后回企业上班按规定竞争上岗。

九、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的固定设施:

⑴现邮政超市所使用的全部门面。

⑵二楼除甲方留用一个房间以外的全部楼房屋空间给乙方作经营的仓储和办公用房,二楼窗户防盗栏由乙方安装,乙方解除合同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改变二楼的使用用途,事前需征得甲方同意。

⑶现有门面内外和二楼屋内的设备设施。

十、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使用,乙方按水电使用量,按规定据实向甲方按月交付水电费,如交付不及时,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将甲方提供的房屋转让他人。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在经营期内不按规定交纳承包金,甲方将按照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视同长期不在企业上班作旷工处理。

2、甲方在乙方经营期内终止或变更向乙方提供的经营场地或设

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经营期满失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篇2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自愿将其承建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已充分了解该商品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商品房。该商品房具体状况如下:

该商品房座落于 渭南市 路 号 豪庭佳苑 小区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 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房款(¥: )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首期款(¥: ) 元整, 剩余房款(¥: ) 元整办理银行按揭,银行按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交付期限。 该商品房经出卖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五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按照书面公告时间为准,逾期15日视同出卖人正常交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标准。

1. 电梯、消防系统安装到位 ;

2. 供电、上下水系统安装到位 ;

3. 宽带、电话、有线插口预留 ;

4. 天然气、暖气系统安装到位 ;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连同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叁份,其中出卖人留执两份,买受人留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