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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销售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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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销售合同(精选3篇)

商铺销售合同 篇1

合伙人:(甲方)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方)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举办经营店铺,就有关服装类合作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女装批发店,店名为8.8时尚女装。总投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甲出资_______ 元,乙出资________元,甲方占投资总额的____%,乙方占投资总额的______%。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包括利润分成和亏损金额的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租、装修费、货款、雇员费用等),详细投资明细及所购固定及非固定资产明细见协议附件。如该投资金额不够,可追加投资。

第二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经营核算:由双方协商选聘财务人员按月进行经营核算,公开账目并出具财务核算报表,双方签字认可并留存。

2、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对每个月经营所获得的纯利润结算后,再投入作流动资金。待年底总结算后进行分红。

3、纯利润: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作为是为当月纯利润。

4、成本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双方各按股份所占比例承担(如:包含但不限于雇员费用、水、电费、暖气费、营业税等)。

5、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如投资额不抵亏损金额,其他投资人拥有追回其应承担金额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 ,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终止时,以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2、合作终止时,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一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清算时,墙面、地面、屋顶等附着不可拆卸的的部分不予作价,不参与分配)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文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签字或盖章)合伙人: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商铺销售合同 篇2

甲方(商场管理者):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业主) :

(以下简称乙方)

1.经营用途:乙方购买此商铺用于经营品类:。乙方承诺本区域仅用于上述用途。

2. 为保证商场的良性经营,乙方如将本商铺分租赁或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改变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品类及品牌。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商铺是柜台形式经营及商铺周边状况。

4. 乙方需变更商铺经营品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商铺经营用途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壹佰元(RMB100.00元)/日/平方米(按商铺面积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商铺是柜台经营的,应保证柜台台面高度不超过 m,柜台边不得超出商铺范围,乙方保证不会在商铺周边各面树立隔板、隔断等。

6.份数: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商铺销售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负责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销售租赁招商事宜,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位置

1.1本案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项目基本资料

2.1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本案的范围为本项目上委托乙方的建筑标的,具体如下:.建筑面积约________㎡的商铺(详见附表及附件各层面积表);.该委托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2.2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2.3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三条销售面积、出租面积及其对应底价。

第四条委托代理期限

4.1委托代理期限:委托代理期包含前置期和销售租赁招商期。

4.2前置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4.3销售、租赁招商期为:自项目可预(销)售之日后的18个月。

第五条项目正式招商条件

5.1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供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使用。

5.2甲乙双方应在销售、租赁招商前共同确定《商品房销售定金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以及销售租赁招商房屋的“一房一价”的价目表。

5.3本案有抵押的,须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让或出租的证明文件。

5.4甲方同意现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拟于年月日前交乙方使用,乙方确切入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甲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商,甲方保证有权签订本合同及对本案有处分权。

6.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土地、建筑面积、房号等相关证明。

6.3甲方确保本案产权清楚,并配合乙方办理各项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手续。

6.4甲方承担广告、宣传资料及销售、租赁合同中的内容,确保与本案建筑结构、建材设备、规划等相符。并于乙方正式公开销售租赁招商前根据乙方通知提供必要的正本或复印件资料。

6.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常驻代表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常驻代表人对乙方合理提出要求甲方予以解决或协助的问题,应予以解决或协助。

6.6甲方确保本案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房。如发生交房时间延迟等因素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7甲方将为本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合适的物业顾问企业。

6.8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过程中,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销售租赁招商进度受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应负责销售租赁招商人员的招聘与岗位培训,传授销售租赁招商技巧,确保本案顺利招商。乙方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名单应在本案代理销售期前书面通报甲方,不得擅自更替。

7.2乙方应负责客户接待、签订定金合同、首期房款、租金的收取、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协助甲方签订销售、租赁招商合同及负责办理销售、租赁合同行政登记手续(含银行按揭等手续)。

7.3乙方依甲方所提供之书面资料(包含建材设备标准、公建配套、交房竣工日、施工图、建筑结构、小区规划等相关内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资料,但向第三人公开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销售租赁招商广告费用

8.1乙方有义务积极动员并使用乙方品牌、商家资源、办公资源及优质的客户资源,配合本项目销售租赁招商。

8.2在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期内,如乙方要求增加广告宣传物时,之前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8.3现场接待处的装修以及日常涉及的水、电,均由甲方提供。

8.4凡现场接待处设备支出(含音响、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电话费、清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5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代理费用认定

9.1凡销售、租赁客户正式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该首期款项后(含销售合同下的定金和租赁合同下的押金),并办理完成预(销)售登记或租赁行政登记手续后即视为乙方完成该物业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行为,相应物业面积计入销售、租赁招商成交面积;

9.2代理佣金的计算:

9.3当因招商需要,需低于招商底价招商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方可记入乙方招商招租成交面积并按照实际租金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第十条代理费用结算

10.1乙方一次性支付时退还。

10.2本案项目代理销售、租赁面积及价格情况应按月统计,计算统计时间是每月15日。乙方应自行统计并制表交于甲方签字确认。

10.3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含每笔预付款)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应付款0.1%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在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期间,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下,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将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得解除本合同。

11.2甲方确认本案指明的代理面积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但乙方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除外。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终止乙方的独家代理权。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计入乙方代理指标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11.3客户已签定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款项后,因甲方原因而退房,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佣金并将该户计入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指标;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房手续后,乙方应将该物业已收受之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退回甲方。

11.4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提出终止本合同履行,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撤销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的订定、解释、履约和争议解决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本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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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签约代表: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