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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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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通用3篇)

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 篇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一条订立委托的基础和目的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出售房屋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委托。甲方承诺本委托期间不委托其他公司出售,也不自行出售。

第二条委托的基本事项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全权委托给乙方居间出售。该房地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售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抵押情况:_____________附送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甲方签订本委托时已征得该房地产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

4、甲方委托乙方寻找适合购买该房地产的购买方并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委托中委托售价的百分___________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乙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或委托出售的该房地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2、甲方违反本委托约定或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完成本委托的;

3、甲方在委托期内或在终止委托后六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价格不通过乙方而与乙方曾介绍过的购买方成交的。

4、甲方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该房地产或自行出售该房地产。

第四条 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委托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商定守约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立即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执 照 号 码: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 篇2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披露下述财务资料以及相关计算方法与依据:

(一)前两年未经调整内在价值倍数;

(二)前两年内在价值增长情况;

(三)前一年末保险公司内在价值总额、每股内在价值,以及经调整的发行后每股内在价值;

(四)前一年末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的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估值折让。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披露聘请的精算师事务所和经办精算师,以及精算师费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披露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业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利率风险,即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

2.欺诈风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法定义务,向保险公司隐瞒重要事实等的风险;

3.政策性风险,即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因税收、政府监管等方面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4.其他风险,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业风险,如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竞争给保险业带来的风险等。

(二)在公司自身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假设风险,即保险公司产品定价、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计算内在价值与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设等与实际不相符合,导致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的风险。应分析厘定保险费率时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附加费率等,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时采用的评估利率等,以及计算内在价值、估值时采用的贴现率、投资回报率等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资产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价值下降或未产生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尤其应分析资产风险的关键因素;

3.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在结构上不相匹配,对最低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再保险安排风险,即再保险安排不适当的风险;

5.人力资源风险,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即在上述风险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风险,如巨灾风险、资本充足率风险、政策性风险与保险产品条款设计风险等。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保险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七条保险公司募集资金中计划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部分,应披露相关计划、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仅用以增加资本的募集资金,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披露公司下述情况:

(一)在行业概览及背景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中国保险业概览;

2.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各大类保险险种的市场状况;

3.保险业监管架构。

(二)在保险公司自身情况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各分支机构的分布状况,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数量(分别介绍一、二级分公司数量)及分布地区;

3.主要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

4.自身展业制度、营销人员及网络,以及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数等;

5.投资理念、较具体的投资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资组合概述;

6.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包括研究开发能力,新保险产品研究开发进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内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对其偿付能力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8.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例如保险、再保险、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等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交易方、业务性质、定价政策等。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险业务收入、费用与利润的有关情况(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险种大类划分的保费收入、分出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支出、给付支出、退保金与手续费支出等。

保险公司如果是财产保险公司,还应说明本年已到结算损益年度长期保险业务、分入再保险业务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转回数;按未到期时间长短,说明未到结算损益年度长期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扼要披露各主要险种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与方法,包括预定利率、预定给付率与预定附加费率(人身保险),预定赔付率、预定附加费率(财产保险)等的确定情况等。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险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依据。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披露差异情况及其形成原因。

财产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决、当期已决赔款的金额与已相应提取准备金的重大差异,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预定利率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情况,包括准备金提存数(若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差异,应同时披露法定提存数)以及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准备金调整数(若存在)。外部精算师应核实这一计算过程,并出具意见。外部精算师对此存在重大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披露前一年末的实际资产、实际负债与实际偿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偿付能力。当实际偿付能力较低时,应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保险业监管部门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对其偿付能力提出过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担保险责任列前十位的保单保险责任,并披露相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披露尚处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经调整的净资产以及内在价值:

金额

合并报表净资产额

加:预计发行新股所得款项额

加或减:对资产所作的市价调整:

对资产一所作的市价调整

对资产二所作的市价调整

附:

20__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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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合同的内容 篇3

附: 编号:____市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 址: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址: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年____月止。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其中试用期个月,从年____月起至年____月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市 县(区)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或职位)为 ,工作内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行计件工时制的,计件定额(即日标准工时内工作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元。有试用期的,其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工作满________年或续签此合同后,甲方应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社会工资水平,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薪酬制度以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约定,适时合理地调整乙方工资。实行计件的,按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执行。

第七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已付劳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甲方应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比例由甲乙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工伤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符合法定原因需裁减人员,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有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情形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

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向乙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本合同期满终止本合同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甲方依照本合同

第二十条第

(一)项解除本合同的,还应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已支付赔偿金后,依法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他事项约定:

第三十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变更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年____月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