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培训协议汇总3篇》
劳动就业培训协议(通用3篇)
劳动就业培训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1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1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2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2、劳动合同期限
第3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4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5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6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7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8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5、劳动报酬
第9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10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6、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11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12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13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15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6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17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8、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18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0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20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21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0、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22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3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2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就业培训协议 篇2
委托培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培训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我县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委托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对___等___名农民工进行服装制作工(职业技能)培训。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培训的专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教材及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课时不低于___课时;
3、参加(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培训后基本具备独立操作能力,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达到初级。
二、培训费用
培训合格且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甲方按乙方实际验收合格人数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委托培训学员的花名册以及相关资料。
3、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搞好培训的管理、考核和有关协调工作。
4、因特殊原因甲方有权利对培训学员所学专业进行调整。
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取消不遵守培训制度的学员的培训资格。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教学资格和实践经验,并负责做好教学计划的安排和组织实施;
2、乙方负责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场地以及教学、实习等用具,根据教学大纲(计划)和甲方要求以及学员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教学培训和实践操作,完成培训任务;
3、乙方负责组织学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乙方应制定规范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全面的管理,并负责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
5、乙方对学员在培训期间实行签到制,对连续三次无故缺勤和不履行请消假制度的学员应及时向甲方反映;
6、乙方负责对培训后未合格学员进行重新培训。
五、其他
1、培训后甲方协助乙方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等培训证书;
2、如乙方未按教学大纲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培训和管理,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培训或扣除全部委托培训费用的___%作为委托其他培训点重新培训的费用;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培训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分,长丰县就业服务中心备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劳动就业培训协议 篇3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人社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