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挂靠经营合同实用三篇》
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篇1
为促进我市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本着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挂靠双方:
1、被挂靠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联系人:
手机:
2、挂靠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二、 挂靠方式:
1、乙方以自有产权车辆落户挂靠到甲方,以甲方名义实行集中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甲方以运输专业企业的优势,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2
3保费、管理费,其中管理费 元/年,如自行交纳地税车主,每月底前向甲方提供票据。乙方享受甲方统一的地税、货建基金、道口费的优惠政策。由甲方代缴。
4、每年的12月15日提前收取下一年的费用。
三、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如有一方不同意继续续签,本合同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转出车籍,费用由乙方自担,如不转出此合同延续生效,乙方仍需按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和由甲方代收代缴各种费用及保险费,直到车籍转出为止。对车籍不转出、不按时交纳费用达两个月的车辆,甲方有权扣留车辆,拍卖车辆抵扣留各种欠费。合同期限为 年。
四、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和年检年审、车辆过户、驾驶员转籍、营运手续变更、二维贴花、营运证年检、综合检测、尾气、罐检报告、机动车年检、到期前十日内向甲方告知由甲方协助办理,到期不通知甲方出现一切问题后果自负。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向乙方代收代缴各种税费,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应有效的票据和营运手续。
3、为乙方代办车辆、人身、第三者、货物运输等项目保险及其他辅助险种的保险业务,由甲方统一办理,保费由乙方自理。
4、根据乙方的要求,按规定为业户及车辆办理停业、歇业、复业、报停、复驾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按规定报停,报停期间不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5、负责为车辆建立业务和技术档案。定期对驾驶员和车主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考核。
6、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处理挂靠车辆在合法经营中发生的交通和商务事故,办理保险索赔, 所需费用(含差旅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所发生的交通及商务事故,其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7、为乙方有偿提供运输结算票据,签发《货物运单》和办理跨境路单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对乙方车辆的技术状况及经营作定期稽查。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将车辆落户或过户到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车辆所有权归乙方。
2、及时办理驾驶员入籍手续,接受甲方的全面管理,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和例会。
3、运输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经营过程中的费用统一由乙方承担。
4、按期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和各种代征代缴的税费。
5、承担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所增加的有关税金和其他各项费用。
6、车辆需下月报停,乙方应于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有关证件和手续于月末前交甲方代为办理,停驶批准后,享受相应待遇。车辆复驶及时足额交纳各种费用。
7、乙方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人身、第三者和货物保险,承运贵重货物时要单独投保。因交通事故、商务事故引起的赔偿,若保险部门的赔偿或经营所得费用不足以抵充事故赔偿时,乙方愿意以车辆、房产或其他有型资产补充。
8、依据法律,车辆届临报废期,乙方须会同甲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卖车辆、挂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有属实丢失由甲方予以补办。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全部负责。
9、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合法经营、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承担民事、法律、行政、交通、商务事故等责任。
五、 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件、票据和运营手续,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拖欠甲方规费一个月以上,经甲方通知仍不交纳,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缴回营运手续或封存车辆及证照。待补齐各种应交费用后,并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欠费,方可启封营运。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可按合同规定强制扣留营运证件直至车辆,对扣车辆有拍卖权,拍卖费用弥补甲方损失,剩余部分返还乙方。若拍卖车辆费用不够所欠费用,甲方可向法院起诉,用乙方家庭其他财产偿还所欠费用。
3、乙方不按规定办理保险,发生交通或商务事故,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 本协议终止条款:
1、乙方在挂靠托管管理期间,原则上不准转让营运车辆,如乙方的确无力经营,经甲方同意后,由转让、受让双方签定转让协议,交甲方一份备案,同时更名,本合同终止,受让方与甲方另签挂靠托管合同。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转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提供任何手续,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乱纪,利用车辆进行上访告状、集体闹事,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终止本合同,并承担一切损失。
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标的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代收代缴的各种税费及应交的保险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的,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终止本合同,并承担一切损失。
4、如挂靠的车辆在报废期,办理报废手续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取消挂靠模式,本合同终止。
七、 落户期间,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合同,须向对方交纳违约金6000元。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篇2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立如下协议.
一、 乙方自备车壹辆,车型: , 座,车号:沪 客车一辆,挂靠甲方
二、 甲方按乙方营业额开具发票,乙方按开票金额的 %由甲方代缴营业税和每月向甲方缴纳车辆挂靠费 元,在甲方支付乙方租车款时扣缴.
三、 乙方在次月五号前告知甲方开票金额,租车款到帐后,甲方(十天内)支付乙方租车款。
四、乙方收集与营业额数相等的有效发票交与甲方用作财务冲账,否则甲方按国家所得税规定比例向乙方自动扣缴
五、乙方自备车辆的相关手续,(例保险,验车,审照等业务,)均由乙方自行按时办理,乙方的交通责任违章处理和索赔事宜等均由乙方自已负责;乙方班车业务上的服务工作{或发生矛盾。投诉等)由乙方自行与乘客和业主单位协调解决。
六、乙方班车线路业务由乙方自已与业主联系洽谈,包括车价调整.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等,
七、乙方班车遇有故隔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解决顶替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页责。
八、本协议有效期与甲方与业主单位租车协议有效期—致。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篇3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资质)
合同自编号HCZ-
甲方:
乙方:(车主)姓名车牌号A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湖北省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规范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互惠的原则,现就旅游客车挂靠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挂靠经营主要内容
1、乙方将自购符合旅游客运要求标准的客车(以下简称客车)自愿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客车相关的规费、税费和保险费等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从事旅游客运,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4、乙方自愿承担车辆挂靠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营风险和责任。
5、甲方为乙方在经营上提供车辆客运资质保证,并提供经营上的相关服务,乙方向甲方按期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二条、客车有关证照及编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载重吨位
核定座位数
道路运输证号
行车证号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后期续签至六年以内为止。
第四条、车辆抵押担保及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采用以下二种方式向甲方提供抵押和担保:
1、乙方自愿将挂靠甲方的车辆作为抵押,同时,由乙方自行邀请一位具有一定资产的自然人予以担保。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客车风险保证金;缴纳标准:
35座以下(含35座)5000元;47座以下(含47座)7000元;
47座以上10000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元/台,合同期满,乙方如无违规的情况下,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的约定
1、车辆挂靠管理费元/月,此费用不因客车审验、修理、交通事故、车辆遗失及其他原因的停驶而免交。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政府有关政策因素影响需调整管理费,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甲方调整管理费的幅度,不得高于市场同行标准。
2、乙方自接业务,如需甲方开据票证,甲方将代收代缴税费,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税管费。
3、甲方安排乙方的固定通勤班车业务,按不低于15%的标准收取税管费。安排乙方的门市业务按10%收取税管费。
4、其他经营费用,如:包括办理挂靠客车转入或转出的过户手续费用及线路牌、保险、事故、车辆有关证照审验及保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客车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客车保险:乙方必须对其经营的客车按规定投保,如: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由甲方统一购买(其他险种乙方可自行选购),其投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有固定班车的可由甲方现行垫付办理投保,无固定班车的,乙方则需提前一个月预缴投保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投保,如乙方不按期投保,则由甲方强制购买,并按10%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恶意拖欠保费达两月以上者,按单方违约处理,违约者按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乙方客车在挂靠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安排人员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理赔由乙方享有。但乙方若差欠甲方款项时,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付款中扣回。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在协助和行使对上述事故的处理以及签署处理事故的有关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已全权和已授权。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人员差旅费和现场处置费以及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安全管理及客车审验要求
1、乙方应参加甲方通知的安全教育和学习活动。甲方应对乙方学习情况作出记载,并以此作为续签合同和客车审验的必备条件之一。
2、乙方应按照交管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车进行维护和保养,按期参加审验和车辆技术检测等工作,并向甲方提供驾驶员审验证明(复印件)、车辆年审单据、车辆保养证明单据。
第八条、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1、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在乙方未违规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停止相关的服务和处置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要积极维护甲方企业声誉,不得发生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者,将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乙方应自觉按旅游客运行业的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合法和守法经营,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应积极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如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甲方将停止对乙方停发办理线路牌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解除本合同。
5、乙方在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甲方的规定办理业务登记手续,领取线路牌,如遇恶劣气候、恶劣地段等特殊情况必须报备甲方,经同意后方可承揽业务。
6、本合同期内,乙方因证照吊销吊扣或因病致残,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向甲方提出客车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客车挂靠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其有关债权债务等,由乙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7、为了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将本合同第四条中所指客车做抵押。抵押期与本合同期相同。(客车具体情况见第二条)
8、本合同期内,如客车达到六年期限,乙方必须将客车和全部证照及时交给甲方办理车辆下线手续,本合同自然终止,其挂靠车辆应随即转出,如在三个月内未转出,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双倍标准收取管理费,直至该车籍转出。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支付客车经营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不予提供经营凭证;乙方累计欠款达两个月时,乙方除补交欠款以外,表明乙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书面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即为解除。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将在当月内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如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未办理转出手续,则视为乙方放弃车辆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其处置费用除补齐各种欠款外,余额部分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条款处理。即:(1)乙方擅自将客车转包、转租、转让、转卖;(2)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乙方违规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则另订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协议无效。
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合同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部门和甲方改制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在此以前,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涉及本合同客车的意向和协议即告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
代表签字:乙方担保人(或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