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纯水机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汇总三篇》
家用纯水机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通用3篇)
家用纯水机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 篇1
妈妈健康驿站加盟合同
甲方:广西*妈妈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授权及加盟设立
1、甲方加盟机构的区域设立原则:以国家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的县、区级为基础单位设立,全国统一供货价,各加盟商无级差。
2、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加盟商。
3、乙方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经甲方授权后一个月以内办理好相关营业证照,并在两个月内装修开业。乙方健康驿站加盟店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负责人由乙方担任,开办健康驿站加盟店的经费由乙方自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市场实行全面统一的管理,制定宣传、推广和销售计划,指导乙方开展工作。
2、甲方有偿提供乙方开发市场所需用的相关材料。
3、甲方同意乙方在健康驿站内使用甲方的商号及标识、标志。
4、加盟店装修结束后,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向乙方提供60000元瑶妈妈系列产品及一台瑶妈妈健康综合检测仪和一套瑶妈妈系列产品样品。
5、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人为因素除外)。
6、甲方收到乙方的加盟款后,按与乙方约定的(地区级)火车站或汽车站 站发货,到站运费由甲方承担,到站后的提货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约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25800元。
2、乙方签约后必须按照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健康驿站系统的销售和服务工作,保证在一年内发展200名以上业务拓展员,并保证在开业三至五个月内发展持卡消费者不低于1000人。
3、乙方享有以工本价的待遇领取甲方的相关资料,开展甲方的产品宣传工作,并为顾客提供相关售前售后服务。
4、甲方发给乙方的货物主要是借助别的物流渠道完成,为了保证甲方发出的资料和货物乙方悉数收到,请乙方在签收货物前对照货单(置于随货的信封内)清点、核对,确认无误方可签收。若有破损、品种数量不符时,务必当场列出清单并请货运站(或送货人)签字(盖章),双方认可后在24小时内将清单传真给甲方并协助处理。一旦乙方签收,甲方即视乙方悉数收到,逾期再提出异议,甲方不予以受理。
5、乙方认同并执行甲方的经营理念,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作出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行,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产品。
6、乙方必须努力开拓市场,年销售甲方产品 万元以上。
四、乙方按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瑶妈妈系列产品,实现销售后双方按6:4分成,甲方占60%,乙方占40%,甲乙双方每周结算一次,由乙方将货款回付到甲方账上;甲方每月向乙方补货,确保乙方永久性零货款进货销售。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守约方因本合同而实际投入金额的双倍进行赔偿。
五、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定叁年。本合同到期后若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规记录,则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叁年,但必须由双方另办理新的书面合同签约手续。
六、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规定,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家用纯水机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 篇2
家用纯水机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
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
甲方: 合同编号:PJ—
乙方: 签约地点: 甲方公司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加盟经营“浦净”系列产品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加盟定义
甲方指定乙方为“浦净”系列产品在 省 市(县、区)的加盟服务中心,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上述地区“浦净”系列产品的商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二、 加盟条件
1. 乙方须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的复印件。
2. 经营场地:乙方经营场地,需在上述地区符合工商注册要求的楼宇内,并且交通便利,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应包括不低于30平方米的门面,以及检测区、培训区、仓储区等独立功能区域。
3. 乙方经营场地的装璜标准、风格,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统一CI执行。
4. 乙方须保证拥有符合甲方规定的办公、售后服务人员。
5.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的为甲方在上述地区的特约经销商、经销商、消费者提供产品知识培训、业务发展指导及产品的售后服务。
6. 乙方在合作期间,未经甲方授权不得经营非甲方产品。
7.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壹万元人民币的加盟保证金。
8. 乙方应至少购买50台家用纯水机和四千元的零配件做周转库存。
三 加盟支持
1、 甲方提供“浦净”品牌系列产品及相关的认证文件。
2、 甲方免费为乙方培训相关业务、传授服务知识。
3、 甲方免费提供加盟指定服务中心的业务、售后服务流程及内部操作流程。
4、 在乙方营业期间,甲方将不定期派员辅导。
5、 甲方保证乙方销售的产品与总公司保持更新上的一致性。
6、 对于乙方购买的周转库存纯水机,甲方按零售价的四折供货,额度100台,乙方可分次进货,但首次进货不低于50台。
7、 甲方按照特约经销商价格的8折向乙方供应零配件。
8、 甲方为乙方提供所在乙方实际销售额3%的加盟运作费用,加盟运作费用的结算,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金额为准,25日前结算上月加盟运作费用。
9、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可以等价调换其它型号的家用纯水机设备作为备用库存。
四、 考核标准
加盟服务中心在半年之内,销售达不到50万,不能完成其相关职能和有严重违规行为者,公司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
家用纯水机加盟服务中心协议书 篇3
服务合同(电信业用)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用户)
身份证(社会统一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