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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股份合作协议(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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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股份合作协议(精选3篇)

入股股份合作协议 篇1

入股分红协议书(股份合作制)

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体股东根据政府的某文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意见,一致同意以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为股份合作制。

企业是营利性企业法人。

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由_______家法人共同出资其中_______%,其余_______%由个人出资。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例规定,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三、企业的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

兼营:_______。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_______。

六、企业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七、企业的股本总额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并由股东一次认足。

股东一经入股,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退股。

企业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股权。

其中优先股的股利每年按其出资额的□□%派发。

(注:企业也可不设优先股)

八、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九、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原则解交到位: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个月内,必须按协议向企业筹备组办理入股资产移交和认缴出资的手续。

移交、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企业正式设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一年后需转让股份的,按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股东各方应完成组建企业的以下有关事项:

1、股东各方共同委托□□□□作为企业筹备组负责人,负责办理组建企业的申请手续,并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组建企业筹备工作机构及配备工作人员;

(2)向有权审批企业的部门申报企业组建的有关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

(3)负责向全体股东办理出资清缴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并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5)负责企业筹备过程中全体股东委托的其它事宜。

2、其他股东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到位;

(2)提供工商登记的有关资料,协助办理工商登记;

(3)负责企业筹建工作机构委托的其它事宜。

十二、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三、企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由创立会选出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董事会方可正式行使职权。

十四、企业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人组成,任期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五、企业经理(厂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全面负责。

十六、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副厂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厂长)工作,对经理(厂长)负责。

十七、经理(厂长)任期为_______年,可连聘连任。

十八、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九、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由经理(厂长)负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设立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经理(厂长)负责组织和领导。

二十、经理(厂长)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企业的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财务负责人,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企业财务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二十三、企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二十四、企业财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个月内,由经理(厂长)负责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查批准。

二十五、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后,其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指超过用利润抵补亏三年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2、提取公积金15%(经股东会批准可增加提取比例);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发放股利可采用现金、出资证明书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方式。

二十六、企业税后净利润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对普通股股利的分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企业无盈余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

二十七、企业破产或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破产以其全部资产清理为限。

二十八、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三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宣告企业终止并进行清算。

二十九、任何股东未按协议第九条规定如期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违约股东应向企业缴付认股额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拒付违约金的,取消其股东资格。

三十、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退出企业。

三十一、任何股东不得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如发生,该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十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设立失败,任何股东均不负违约责任,企业筹备组应负责退还股东的全部出资。

创立过程中已开支的费用,由全体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摊。

三十三、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

三十四、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企业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三十五、本协议经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经审批部门审核后生效。

三十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补充协议限于企业创立会召开之前。

三十七、股东出资见下表:单位:元。

三十八、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订。

协议一式______份,企业管理部门及订立协议的股东各执一份,其余分别报送审批机关、体改、工商部门。

股东名称:______出资金额:______股东签名: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入股股份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暂定名,以下简称“_____”)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整,占出资总额的_____;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_____。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_____,乙方_____。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入股股份合作协议 篇3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前条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章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设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8、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全部由股东出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

3、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5%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的会度帐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依第4、6项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结:

1、所欠企业职工工资,资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企业清偿后,剩余财产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十四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章程时,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企业章程个别条款修改,经股东会同意,可作出章程修正案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