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角荒山地发包协议【实用3篇】》
小角荒山地发包协议(精选3篇)
小角荒山地发包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__ 年 月 日起至20__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__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小角荒山地发包协议 篇2
甲方:____省____县
乙方:____省____县____村
为了开发利用荒山地,经村支委研究同意将属其____村集体林场其中一小角荒山地发包给乙方开发私办猪场,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积及四至范围: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总面积约_____亩,以四界范围为准。四界范围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西至_____,东至_____。
二、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________年,承包期限从________年元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年承包期总计承包费人民币_____元整。支付办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给甲方(村委会)。
四、在承包期限内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可自由种养,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围以外。
(二)、在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资金、费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承包期间依法经营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四)、乙方承包的山地发生权属争议,甲方负责调处纠纷。如因国家需要征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在承包期限内,不论管理体制、行政区域、人事变动,本合同效力不变。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省____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委会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小角荒山地发包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7组的养猪场出租给乙方杨清扬养猪。
二、租期共三年。甲方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猪场炕支付给乙方杨清扬使用(收回)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猪场。
1、擅自转租、转让或出借生猪养殖场的;
2、利用租赁网站非法生产国家违禁品等。,损害公共利益;
3、房租拖欠了10天。
4、如果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四、甲乙双方约定三年租金为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乙方三年租金15万元分三年支付。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人民币5万元,每年提前10天支付租金。第一年租金中,乙方扣除场地及设备维护费5000元,仅支付45000元。
5、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作为租赁养猪场的保证金。合同期满,乙方返回养猪场,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
6、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改变猪舍内的任何设备或场地。乙方在变更施工前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条件为:一个母猪舍、一个母猪产房、一个中型猪舍、一个大型猪舍。
八、乙方应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电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停电,甲方将不负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要管理好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经常清理污水沟、管道等环境卫生。
九、在乙方租赁期内,甲方应负责周边安全环境、道路交通、当地居民及污水排放的处理。
十、租赁期内,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交易等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经营和生产的安全和经济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甲方出租养猪场,养猪场已被政府规划为工业用地,可随时被政府征用。甲方只向乙方保证养殖一年,接下来两年,甲方不保证,承租人无条件将养猪场归还政府土地。
十二、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负责每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2、如果乙方未能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应付金额3%的滞纳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因此造成租赁房屋损坏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4、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租赁,甲方将不退还当期租金和违约金。
5、如因政府征用场地及政府统一处理污水环境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租赁甲方场地,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当年剩余月份的租金及违约金、
6、甲方收到政府征地通知后,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
十三、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租赁房屋移交给甲方验收。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恢复原状,并结清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免责条件: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或承租人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5、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