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合同书合集三篇》
个人保险合同书(精选3篇)
个人保险合同书 篇1
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二、试用期
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按摩师岗位工作。
四、劳动条件
1、甲方负责乙方免费吃砖配发工作服并派专人管理,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4天(特殊原因例外)。
2、安排乙方执行计件工资制。
注: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五、劳动报酬
1、根据多劳多得原则,实行计件工资。
2、试用期内每月未做满30个钟,保底工资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未满45个钟,保底工资800元。(全身保健为一个钟,局部和足底为半个钟)
3、提成标准:
全身保健按摩一个钟提___元;足底按摩一个钟提___元(团队提___元);局部按摩一个钟提___元。公司打折与按摩师无关。
六、劳动保险
合同期内乙方符合甲方的各项要求,甲方负责给乙方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结束此险转给乙方个人。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禁用手法规定》;
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班次。
八、劳动合同终止、续订
1、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按摩施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3)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的按摩技术长期不能提高,顾客反映不满意的;
(2)乙方长期患病,请假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
(3)甲方面临破产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有下列原因之一,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3)在试用期内。
九、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乙方一个月保底工资捌佰元。
(2)乙方如未按劳动合同,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应赔偿甲方损失捌佰元。
十、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签意向,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
市、区残联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一方如有违反或争议,可以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方:
乙方:
个人保险合同书 篇2
上属加盟店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承诺人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_________加盟专卖店负责人在此郑重向_________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证:
一.按国家相关法规,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办齐加盟店三证,合法经营。
二.不运作会场及培训,只做5人小型分享讨论及沟通。
三.在当地经营如出现各种问题时(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由上属店和本店共同解决,公司概不负责任。
四.绝不损害公司或业务队伍利益,影响公司声誉。
五.绝不私自开设“_________”产品分销点。
六.绝不违反“_________公司”统一产品零售价之规定,将公司产品削价或加价出售。
七.绝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新增优惠顾客。
八.绝不私自编制、印刷、复制、刻录、发行、出版和销售有关_________公司的各种印刷品、录音带、光碟等文字及声像的宣传辅销资料。
九.绝不与其他销售队伍交叉经营或用他人名字加入_________销售队伍。
十.绝不私自调整新增优惠顾问加入的标准。
十一.绝不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十二.绝不超封闭管理,不为其他部门服务;绝不人为操纵业绩或擅自挪动、调整业务员的销售业绩。
本人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同时亦保证将认真监督、管理下属所开设的加盟店及业务队伍,使之完全依照公司各项规定规范运作。如有违反,愿接受公司的处罚,包括书面警告、罚款、扣发奖金、冻结加盟店经营资格或取消加盟店经营资格。我将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对内、外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因此提出异议。
此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属加盟店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上属区域(高级)经理(签名):___________
加盟店名称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保险合同书 篇3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一次付清,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病或感染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