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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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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精选4篇)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本影片的贴片广告招商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权限范围。

5.2 乙方在开展招商活动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承担。

5.3 乙方应对其参与或执行招商活动的雇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5.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但本合同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时除外。

5.5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影片贴片广告招商规划以及规划内各广告的时长、价格、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招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5.6 甲方与乙方招商成功的客户签署《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以后,乙方应当负责督促贴片广告客户如期足额按照《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支付广告服务费。

第6条 通知送达

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声明、说明、确认函、协议书等文件的,或根据约定需要向对方寄送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物料的,均应以中文语言方式并通过本合同首部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传真进行送达。

6.2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或物料,按照如下方式分别确认是否已经送达:

(1)一方以专人递送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对方的工作人员签收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2)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特快专递公司将快件送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接收地址,且特快专递公司配送系统显示对方已经签收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3)一方以电子邮件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以该文件或物料的电子版(不论是否以附件压缩形式)发送至对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邮箱地址,且发送方的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4)一方以传真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以该文件或物料传真至对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传真号码,且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6.3 一方需要变更其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的,应当以书面并加盖公司公章形式正式函告对方,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且仍以该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为准。

6.4 一方向对方发出各类文件或与本次招商有关的物料后,应当及时电话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签收。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 篇3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电影片《        》(以下简称“本影片”)的投资方及出品方,系本影片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委托乙方作为本影片贴片广告的招商代理单位代甲方进行贴片广告招商,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丰富的广告资源,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代甲方进行本影片贴片广告的招商事宜。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电影《        》贴片广告的招商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1条 影片基本情况

1.1 中文名称:《        》(暂定名,最终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的名称为准, 影片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1.2 英文名称:《        》。

1.3 制片人:        。

1.4 导演:        。

1.5 编剧:        。

1.6 主演:        。

1.7 时长:    分钟。

1.8 类型:        。

1.9 首映日期:    年    月    日(暂定日期,但首映日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己方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    日内或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通知后的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约定合同义务。如违约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本合同报酬总金额的    %确定。

9.2 甲方迟延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达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受托权限范围开展招商工作的即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其他

11.1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就甲方贴片广告招商事宜达成的最终书面文件,在此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次招商事宜有关的合同、函件等法律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文件约定的内容为准。

11.3 本合同拟修改的任何内容均应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修改,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修改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11.4 任何一方不行使、不完全行使或怠于行使其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并不构成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第3条 报酬及支付

3.1 甲方按照如下    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3.1.1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期限内,无论乙方是否招商成功,甲方均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本合同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    %;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    %;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    %。

3.1.2 根据乙方影片贴片广告招商成功与否确定乙方的报酬金额。乙方成功招商且甲方与乙方招商的广告客户签署《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的,甲方按照《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报酬。具体的报酬支付方式为:贴片广告客户如期足额支付《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全部广告服务费后的    日内向乙方付清。

3.2 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报酬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3 甲方的付款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

开户户名:        。

银行账号:        。

甲方所需的发票类型为        ,项目为        。开具信息为: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        。

纳税人识别号:        。

3.4 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

开户户名:        。

银行帐号:        。

第2条 委托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在        地域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负责本影片贴片广告的招商事宜,乙方代理本影片贴片广告招商的,应当严格按照附件一《影片贴片广告招商规划》进行招商。同时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由甲方另行向乙方出具《贴片广告招商授权书》,具体详见附件二。

2.2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的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乙方即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本影片的贴片广告招商事宜。如根据甲方实际需求仍需乙方继续招商的,届时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电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

2.3 本合同项下影片贴片广告代理招商的性质属于如下    项约定的性质:

2.3.1 独家代理招商。即在2.1款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及2.2款约定的委托期限内,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不得代甲方就本影片的贴片广告事宜开展招商工作,但甲方仍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本影片的贴片广告招商工作。

2.3.2 非独家代理招商。即在2.1款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及2.2款约定的委托期限内,除乙方外的其他任何一方仍可代甲方就本影片的贴片广告事宜开展招商工作,甲方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本影片的贴片广告招商工作。

2.4 乙方在本影片贴片广告的招商过程中,        转委托给第三方。甲方同意乙方转委托的,乙方应保证其所转委托的第三方能够胜任此代理招商工作并应对该第三方的选任承担法律责任、对第三方的代理招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亦应保证接受转委托的第三方仅在乙方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代理招商工作。

2.5 乙方招商成功的,以甲方名义,由甲方与乙方招商成功的贴片广告客户签署《贴片广告发布合同》。

附件一:影片贴片广告招商规划

一、影片名称:        。

二、影片发布区域:        。

三、影片发布场次:        。

四、影片发布城市及影院:        。

五、贴片广告数量、时长及位置:

广告数量

时长(秒)

位置

单价(元)

刊例总价(元)

贴片广告1

贴片广告2

贴片广告3

贴片广告4

贴片广告5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影片著作权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保证其系本影片的著作权人,有权委托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贴片广告招商事宜。

4.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影片相关的各项资料,以及本影片的具体上映日期、排片情况、院线数量等信息,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展贴片广告的招商事宜。

4.3 乙方招商成功的,甲方应当及时与乙方招商成功的广告客户签署《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并积极履行该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 篇11

甲方:垣曲县逸景名苑小区项目部

乙方:

为了提高小区整体形象,同时也为了给各位商户创造一个有利的宣传空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租赁位置:甲方小区院内3#楼南至楼东围墙 米至  米处共米长,高度为围墙实际高度。

二、租赁期限:年  月  日至小区二期工程交付使用。

三、租赁费用:每米  元,合计  元(大写:  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当天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额租赁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另租他户。

五、具体事项:

1、甲方在乙方租赁使用期内不得将广告位另租他人,否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租赁费(本条2、3项除外)。

2、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将广告贴上,并且要将围墙上下张贴严实,不得留缝。否则甲方有权另租他人,并于7日内退还乙方租赁费。

3、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广告的维护,若有破损、掉落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和更换。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不修补和更换,甲方为维护小区形象需要有权另租他人,不退还乙方租赁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

甲  方:

年  月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乙  方: 年  月  日 日

第7条 保密义务

7.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洽谈、签约、履行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对方披露或提交的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应当进行严格保密,但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对于保密信息,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信息的一方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7.2 保密信息包括贴片广告的招商价格、折扣比例等与贴片广告招商和发布有关的信息。

7.3 一方基于本条约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延及保密信息接收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同样履行该等保密义务并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保证仅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确有必要知悉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专业人员,并控制保密信息的传播范围。

7.4 双方基于本条所负有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全部被合法公开之日止,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是否被提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影响。

7.5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披露保密信息而披露的,不构成对本条保密义务的违反。

7.6 一方违反本条约定保密义务的,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还应继续赔偿该违约金与对方实际损失的差额。

附件二:贴片广告招商授权书

有限公司:

本公司作为电影片《        》的投资人及出品人,依法对该电影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现本公司委托贵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代本公司开展本影片的贴片广告招商事宜。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招商的区域:        。可否转委托:        。

特此委托。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 篇14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甲方物业的地段优势,利用商业与广告形式,达到从外观吸引消费者,从内在获取消费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广告位的范围:

甲方现有楼体的全部户外广告位均由乙方独家全权代理。

另附位置图及照片。

二、合作期限:

乙方独家代理期限为:10年,合同期自20xx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止。

三、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

1、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的现有广告位交由乙方,移交后乙方开始广告位的招商租赁。

2、双方就此合作建立以乙方名义的帐务,并设立独立帐户,广告费收入汇入该帐户,支出需双方汇签。

3、有关广告管理事务的处理均有乙方负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广告收入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批费,电费,维修费,日常维护费、画面首次制作安装费、税费等。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广告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以方便各类广告事务的顺利开展。

5、广告收入的利益分配为:甲方每年获取收入的60%,乙方每年获取收入的40%(收入是指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后的纯利润)。分配时间定于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进行结算和分配。

四、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所承接发布的广告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政府审批和新增设广告位的有关申报手续。

2、乙方所发布的广告位,其结构设计、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根据广告发布需要及市场变更情况对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现有广告位进行增减和改造,但改造方案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方案在不影响甲方原建筑美观的情况下,甲方应予以支持。

4、乙方在代理期间,无权将代理之位置全部或部分转让与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广告代理之用。

5、协议签订后,乙方对广告位进行全权的管理,对于空置的广告位应及时招商,不准张贴有损形象和不健康的广告。

6、甲方在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调整。如甲方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更对乙方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有权提出更改协议。

7、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广告位的制作形式,由乙方根据情况及现实技术进行设置,但应保持良好的外观形象。

五、协议续约:

1、在本协议满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续约,进行合作条件的重新协商。

2、乙方须于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同甲方商定有关续约事宜,并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签订续约协议。如乙方为履行原广告客户合同而必须延期续约时,甲方可考虑单独适当延续本协议中部分位置至乙方与其客户合同期满为止(租金以协议期满时该位置的租金标准为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违约,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2、如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本协议可即时中止,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做出赔偿。

七、终止协议: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双方有权终止协议,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国家政策、法令而至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城市规划等公众利益而至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事后无法恢复的。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在更改前及时通知对方。

2、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发生该不

可抗力事件和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

3、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约定的各方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暂时终止,协议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时间与该终止期相同,双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罚款。

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尽量减少这种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后果。

九、在合约期间,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第10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影片贴片广告招商委托合同 篇17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甲方物业的地段优势,利用商业与广告形式,达到从外观吸引消费者,从内在获取消费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广告位的范围:

甲方现有楼体的全部户外广告位均由乙方独家全权代理。

另附位置图及照片。

二、合作期限:

乙方独家代理期限为:10年,合同期自20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年月日止。

三、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

1、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的现有广告位交由乙方,移交后乙方开始广告位的招商租赁。

2、双方就此合作建立以乙方名义的帐务,并设立独立账户,广告费收入汇入该账户,支出需双方汇签。

3、有关广告管理事务的处理均有乙方负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广告收入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批费,电费,维修费,日常维护费、画面首次制作安装费、税费等。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广告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以方便各类广告事务的顺利开展。

5、广告收入的利益分配为:甲方每年获取收入的60%,乙方每年获取收入的40%(收入是指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后的纯利润)。分配时间定于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进行结算和分配。

四、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所承接发布的广告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政府审批和新增设广告位的有关申报手续。

2、乙方所发布的广告位,其结构设计、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根据广告发布需要及市场变更情况对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现有广告位进行增减和改造,但改造方案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方案在不影响甲方原建筑美观的情况下,甲方应予以支持。

4、乙方在代理期间,无权将代理之位置全部或部分转让与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广告代理之用。

5、协议签订后,乙方对广告位进行全权的管理,对于空置的广告位应及时招商,不准张贴有损形象和不健康的广告。

6、甲方在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调整。如甲方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更对乙方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有权提出更改协议。

7、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广告位的制作形式,由乙方根据情况及现实技术进行设置,但应保持良好的外观形象。

五、协议续约:

1、在本协议满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续约,进行合作条件的重新协商。

2、乙方须于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同甲方商定有关续约事宜,并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签订续约协议。如乙方为履行原广告客户合同而必须延期续约时,甲方可考虑单独适当延续本协议中部分位置至乙方与其客户合同期满为止(租金以协议期满时该位置的租金标准为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违约,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2、如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本协议可即时中止,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做出赔偿。

七、终止协议: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双方有权终止协议,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国家政策、法令而至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城市规划等公众利益而至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事后无法恢复的。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在更改前及时通知对方。

2、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发生该不

可抗力事件和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

3、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约定的各方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暂时终止,协议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时间与该终止期相同,双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罚款。

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尽量减少这种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后果。

九、在合约期间,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广告招商合同范本2甲方:垣曲县逸景名苑小区项目部

乙方:

为了提高小区整体形象,同时也为了给各位商户创造一个有利的宣传空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租赁位置:甲方小区院内3#楼南至9#楼东围墙米至米处共米长,高度为围墙实际高度。

二、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小区二期工程交付使用。

三、租赁费用:每米元,合计元(大写: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当天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额租赁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另租他户。

五、具体事项:

1、甲方在乙方租赁使用期内不得将广告位另租他人,否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租赁费(本条2、3项除外)。

2、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将广告贴上,并且要将围墙上下张贴严实,不得留缝。否则甲方有权另租他人,并于7日内退还乙方租赁费。

3、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广告的维护,若有破损、掉落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和更换。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不修补和更换,甲方为维护小区形象需要有权另租他人,不退还乙方租赁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

甲方:

乙方: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此构成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8.2 主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于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后的    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为了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应积极提出对应的补救措施。如遇情况紧急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8.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经对方同意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按其提出的补救措施执行;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未经对方同意的,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按确认的解决方案执行。

8.4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认定的不可抗力,即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歧义,双方确认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范围: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暴雪、冰雹、海啸、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暴动、禁运、封锁等重大性社会事件;

(3)政府禁令、新法规的出台、贸易管制等政府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干预;

(4)其他符合不可抗力定义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