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购销合同范文合集【热门3篇】》
实用的购销合同范文合集(通用3篇)
实用的购销合同范文合集 篇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洽谈,乙方成为甲方食堂原材料供应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订货与送货时间:
1、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原材料品种、数量,必须在提前一天传真、电话、订单、邮件等方式向乙方订购。
2、乙方每天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把所订购原材料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送货的具体时间:早上8:30之前,如遇到少数品种不可抗拒的条件下;需补货等情况双方同意确认更换品种数量后,必须在当天下午2:00之前送到。
二、送货数量与品种
1、乙方按照甲方所下订单的数量送货,保证斤两的准确性;实际送货不超出甲方预计量2%的浮动范围之内。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下订单的原料品种、品牌、规格及甲方订单中的品种要求送货,订单上所有的项目,不能以任何借口说无货或擅自更换货物,如有不可抗拒的情况更换个别品种,也要电话确认后方可实施。
3、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叁份的送货清单,供甲方收货人和验货人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持备份。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清单上的品名、产地、验收标准送货。配送所有物品必须保证在保质期内,并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食品卫生生产安全标准和要求。蔬菜确保有看相,无黄叶、无斑点、无霉烂、无杂质、无农药残留。
2、乙方提供的干货类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调料用品按规定品牌供货,严禁供假货。必须确保质量、等级、价格关。
3、豆制品类乙方每次供应的豆制品均为当天生产,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4、粮油类:国家规定相关粮油制品等必须符合质量安全。
5、每天提供的猪肉类、牛羊肉类必需提供动物肉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服务要求
1、因所送品种数量较大,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食堂的管理规定。
2、乙方的服务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穿工衣,戴工牌上岗,保持厨房内的环境卫生,进出走员工通道并不得在办公区域内闲逛。
3、送到的原材料一经下车不得再拿回,送错和退货的物品必须经厨房、仓管和主管领导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拿出,否则按偷盗处理。
4、水产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后现场宰杀,清洗干净,经食堂确认后方可使用。
5、如果由于受影响方所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劳资争议除外)导致本合同推迟履行或无法履行,那么双方均布属违约,也不对这种推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承担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即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质量检验
如因乙方所送货物引起的食品卫生事件,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乙方应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
六、价格
1、乙方每日发送一份次日的参考价格表给甲方的督查、财务和后勤,甲方根据参考价订购货物,实际结算按实际价格结算,
2、本合同所指价格包括运输费、加工费、税收、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在内,低于当天上午天印山批发市场批发价格执行。
七、结算与付款
1、乙方送货款每半月结算一次,经甲乙双方的财务会计对账,数字准确无误后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票或网银的方式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账号。
2、结算时,送货单据必需清晰、准确、不得有误。
八、如双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确认并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尽快结清费用,解除本合同。否则为违约。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9月1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实用的购销合同范文合集 篇2
购货单位(需方): 供货单位(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单位数量、价格。
二、验收方法,交(提)货地点:双方现场取样,以需方化验为准,如双方有异议双方进行复检,以需方计量为准。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以双方协商为准。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或银行汇票。 五、违约责任:违约方负责后果。 六、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附则:1、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2、本合同二份,副本一份,送货一份
需方: 供方: 税号: 税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行号: 行号:
实用的购销合同范文合集 篇3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9-12
【实施时间】 1996-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