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通用三篇》
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通用3篇)
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 篇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因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其自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第层套)以总价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屋。
二、甲方:
1、水电安装到户(入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门面及住房门窗安装到位(注:门只安装入户门)。
2、毛墙粉糊,外墙一律由甲方按房屋构造整体粉糊。
3、地板处理可根据乙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议处理。
4、一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购买了该房屋后,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甲方不能干扰乙方以后的出租或出售。
三、乙方: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款。
2、按相关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若乙方在房屋装修时,改变房屋整体结构造成房屋主体出现坍塌,裂缝和在安装中因水路安装引起的渗漏一切后果均由乙方一律承担。
3、保证在购房合同满一年时把剩余保证金一次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 篇2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
___年___月___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
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___%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___%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___%。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___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三、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财政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对在我市主城区个人首次并以按
揭方式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的对象
___年___月___日起,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的方式支付的,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
(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二、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
1、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___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
在补助年度内,以按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___%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___%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___%。
2、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补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滞纳金。
三、申报
1、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如产权人在两个或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
产权人应向各有关的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局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2、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申报人的原则,规定具体的申报程序。
3、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
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四、审核拨付
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补助款拨付给产权人。
五、其他
1、产权人如已经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
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税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应在产权人享受期限内予以减除。
2、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的住房因出售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产权人,补助政策予以终止。
3、各区财政局应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产权人的申报资料,建档登记,以便复核对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次年1季度以前,各区财政局应将上年度办理财政补助的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并随文报送“重庆市**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情况表”(格式附后)。
5、财政结算。
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份,由市财政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补助给各区财政。
6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 篇3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过对_________(地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2,其中附属面积_________2)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代理购房事宜。
二、乙方代理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_________元2,实付房款(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含佣金,不含交易税费及按揭费用)。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即付认购金_________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来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和交清首期房款_________元。
否则按甲方弃权处理,并不得要回认购金。
四、甲方要求乙方担保并代理向银行申请_________(新房二手楼宇)按揭服务,要求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元,还款期限为_________年(以银行实际批核为准)。
五、甲方须如实填写按揭申请材料交由乙方递交按揭银行,若银行同意按甲方申请的按揭事项,甲方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缴纳过户时政府规定应由买方交纳的税费以及按揭贷款之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公证费。
六、若甲方不供房款超过_________个月,乙方有权协助按揭银行处分该房屋。
七、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将认购金扣除评估费和总房款的0.5%的手续费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1、按揭银行不同意为该房屋的交易提供按揭服务;
2、按揭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额度或年限,低于甲方要求的贷款额度或年限而导致该房屋实际不能成交。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