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源香盈实业供货合同书汇总三篇》
广西家源香盈实业供货合同书(通用3篇)
广西家源香盈实业供货合同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 买方委托卖方配送,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卖方,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买方承运工具时给买方。
2. 买方自行外雇配送车辆的,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买方承运工具时给买方
第二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方式:由买、卖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2. 数量验收:
对数量的异议,买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买方委托卖方配送时)。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3‰时,超出3‰的部分,由卖方承担;若多或少均在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量(提油单或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双方约定,承载工具为汽车油罐车时,发货数量和验收数量的计量方法,均以卖方计量仪计量为准)
3. 质量验收:
买方有权对每车油品进行随机取样化验,合格后进行油品接卸;如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油品,并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买方所在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卖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由双方共同封存油样备查。买方应当要求卖方留样交买方留存。若买方未要求留样的,则以卖方的留样为准。
由于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向第三方采购或存储卖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合同标的、供应时间
柴油:0#,-10#,-20#,-35#;汽油:93#,97#。
供应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供应
1、无论市场供应情况如何,卖方必须及时满足买方要求。
2、如遇轻柴油换号,买方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卖方,便于卖方安排供油。
第五条 销售方式
1、卖方以预收款的方式向买方销售油品,柴油以吨为单位、汽油以升为单位进行结算。
2、每次发生业务时,卖买双方应当共同在销售统计表或加油记录单和卖方要求的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卖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
1、卖方在买方预收油款不足时,有权拒绝买方加油。
2、卖方按买方要求将油品送达指定卸油地点,由买方负责接收。(买方委托卖方配送时)
第七条 买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买方必须按卖方要求,及时足额将预付购油款交给卖方并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
2、卖买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延迟履行协议的,应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经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1、 如因卖方供应的油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因油品质量造成买方直接、 实际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卖买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 解决争端;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协议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在协商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协议正常履行。
第十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卖买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买方提供担保,则由卖方和买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卖买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卖买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 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a. 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 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c. 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5.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合同双方所在地特别是卖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政府规定的保供部门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 卖买双方协商确认,任何口头方式的发货要求或收款要求均无效。
7.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与本合同尾页相同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8.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卖方两份,买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卖买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卖买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谈判 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西家源香盈实业供货合同书 篇2
甲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共谋发展的合作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种类为 。
二、供货价格:价格随行就市,以乙方提供的经由甲方签字的发货单为准。
三、产品质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附合国家标准、且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货,并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四、送货及验收:双方合作期间,甲方直接送货到乙方指定收货处,由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确认;若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后出现数量短少、品种不符或损坏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付款金额及方式:
(一)货款的付款金额以乙方提供的经由甲方签字的发货单为准。
(二)五日内将货款转入甲方账户。
(三)货款转入以下账户:
1.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六、退换货规定
1.若因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的变质等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包退换货。
2.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虫蚀、鼠咬、霉烂、变质等情况,甲方不予退换货。
4.甲方事先申明或有明文规定不能退换货的商品,甲方一律不予退换货。
5.乙方所产生的一切退货必须有甲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退货单才能够予以退货,否则甲方不予退货,乙方无权凭单方面出具的退货单扣出甲方货款。
七、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甲方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交给乙方存档使用,以及乙方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甲方存档使用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执行。
甲 方:
乙 方:
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
日 期:
日 期:
广西家源香盈实业供货合同书 篇3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采购文件及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成交候选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 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成交品种买卖电子订单。
(二) 药品的价格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不高于成交候选通知书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 成交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或其他情况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供货价格。
二、 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供应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三、 药品有效期
(一) 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 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四、 包装标准
(一)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 特殊要求:
五、 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组织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或组织配送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六、 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或组织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 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 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 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
(四) 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成交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
(二) 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票验收后60日内结清货款。
(三) 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成交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五)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或组织配送成交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七) 未经徐州市药品集中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 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每延误7日,履约保证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乙方在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成交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履约保证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
九、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一采购周期止。
十、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其他约定事项:
(一) 成交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后的零售价格低于采购临时最高零售价时,对未供货部分,甲方委托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与乙方协商调整成交供货价格。
(二) 乙方的供应,以甲方在江苏省药品采购及监管平台上发送的电子订货单为准。
(三) 甲方在无法获得乙方正常供货,且无其他成交候选品种可替代时,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采购。
(四) 其他约定:(由甲乙双方填写) 。
十二、 附则
(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供应人因采购人提前回款、采购量较大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报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三) 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